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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们家现处于X镇老南北大街上,北与X镇老政府大院为邻,老宅基地是在老政府大院西部地下室大楼处,大约有一亩多地,

信访信范文

。1966年,那时的XX人民公社要盖政府大院,经民政所杨X、土管焦X代表政府让我们搬迁至现在的住所,蜗居至今。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关于信访信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信访信范文一

我叫XX,男,党员,XX县X镇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退役后,于1999年——2005年年底在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上班。我向政府及各级领导所反映的问题如下:

一是有关我家宅基地及本人下岗问题的情况反映。

我们家现处于X镇老南北大街上,北与X镇老政府大院为邻,老宅基地是在老政府大院西部地下室大楼处,大约有一亩多地。1966年,那时的XX人民公社要盖政府大院,经民政所杨X、土管焦X代表政府让我们搬迁至现在的住所,蜗居至今。证明材料因年久丢失,证明人杨群坡已下世,现有我家老房产证及那时同时搬迁出去的老人为证。问:几十年既成事实如此,现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属不属于我们家的宅基地!

我们家东、南两面与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X店为邻。2001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加宽自己的门面房,要占用我们家的宅基地,他们竟采用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要强行霸占(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XX的爱人是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及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虽然没有直接出面,可从他们每次委派的负责人及镇政府要员的言行和霸道做法中,不能不使我往这方面联想——以势压人、持强凌弱!那时的镇党委书记于XX曾经三番五次勒令我在家反省:“什么时间同意出让宅基地了,你再来上班!”口气不容人辩解,每次停止我的工作总长达三五十天!!新华书店委派的调解人员许多次来调解时就伙同镇政府的有关人员与XX村委人员喝得醉醺醺的,曾经不止一次地说:“你让也得让,不让也得让,你信不信?我们有的是人!”试想,如果他们都是据公办事的工作人员及老百姓,他们能如此猖獗吗?他们在多次令我反省,多次无果的情况下,镇政府于2005年年底利用合乡并镇、精简机构的“合理”机会,终于“名正言顺”地把我给下岗了。

二是恢复工作及妥善解决双方宅基地问题的要求。

我是部队二等乙级,也就是现在的六级伤残军人,于1997年退伍后,经县劳动局、民政局安排在X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工作。中央曾经三令五申对退伍转业军人要妥善安置,我想更别说我是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了。而现在的我是要工作没工作,要地没地,常年劳苦奔波在外打工,妻儿不得团聚,老人得不到照顾!所以,现在的我:

一是迫切要求有关政府及各级领导能够恢复我的工作。

二是恳求县新华书店及镇政府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着协商调解的原则来解决我们双方的宅基地问题,而不在是像原来那样采取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解决问题。

反映人:XXX

20**年7月31日

信访信范文二

辽宁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本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依据新《信访条例》如实地向你们反映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在一些人的操纵下栽赃陷害于我,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期盼你们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制止这种侵权行为,还一个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有的权利。

信访人简介:姜忠宽,男,汉族,山东乳山人,1961年出生。1983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系,被分配到辽宁师范大学历史系任教。1987年,调入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筹备组任编辑。1994年4月,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成立,我一直是出版社一名普通编辑。1999年至今被停止工作,赋闲在家,生活无着。家庭住址:大连市兰玉街辽师大北院 1-1-4-3号。电话:84258369。邮编:116029。

以下是我陈述的事实:

一、1998年12月29日,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程培杰向我出示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送阅件》,并依据《送阅件》中认定的我参与盗版的结论和副省长张榕明的过问此事的电话解除了我的工作。当时,我拿着《送阅件》在出版社办公室委托同事果阳复印了两份,随后回到出版社编辑部传阅给各位编辑看。此事出版社的果阳、郭长征、刘占华、刘文刚、张洋、于薇、马淑芳等均可作证。事后,我分别找到辽师大人事处、纪委,向他们申诉出版社如此解除我的工作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人事处的李培山、纪委书记吕振荣均回答,此事不关辽师大的事,要找你就找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第 34 号《送阅件》的标题是《关于辽师大出版社〈英语考试题典〉一书被盗印一案的查处情况汇报》。信访人就是《英语考试题典》一书责任编辑。第 34 号《送阅件》非但否定信访人是这本书责任编辑的事实,更无视白纸黑字的辽师大出版社的出版合同,恶意捏造事实,制造假象,以便达到其瞒上欺下的目的。现敷陈如下:

其一,《送阅件》只字未提我是《英语考试题典》一书责任编辑一事,反而将我列为盗印盗版此书的“当事人”。而事实上,信访人恰好是这本书的责任编辑,分别用“江山”和“老三”的笔名,且一直履行职务到我被出版社解除工作。

其二,《送阅件》陈述:“96 年 10月,辽师大出版社决定此书不再协作出版,由出版社单独出版发行,并随即将此事通知给姜忠宽。”而关于本书协作出版的《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是这样记载的: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程培杰和责任编辑姜忠宽大连的签字时间为1997年3月28日;作者徐岩的长春签字时间为1997年4月3日。4月2日,我顺便到北镇印刷厂联系印刷事宜。当时,《英语考试题典》一书的暂用名为《新编英汉考试典》。显而易见,《送阅件》这一捏造事实的用意在于将信访人履行编辑职务行为说成是盗版行为。

其三,《送阅件》陈述:“菅宏伟与王世斌前往辽师大出版社(大连),交给姜忠宽 3 万元‘协作出版’预付款。” 而关于本书协作出版的《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补充条款 2”是这样记载的:“著者先期预付书款 3 万元;取书时再付 3 万元;余款在出书后 3 个月内结清。本合同兑现后,书版无偿归出版者所有。”并且菅宏伟1997年3月底交给辽师大出版社协作出书款3万元,辽师大出版社出具过收据,这有据可查。

于是,在《送阅件》制作者上述三项恶意捏造事实的基础上,《送阅件》得出“铁证如山”的结论:“经查,盗版、盗印《英语考试题典》一案的有关当事人除‘东大图书发行部’的业主菅宏伟外,还涉及到吉林教育出版社的编辑王世斌、辽师大出版社的编辑姜忠宽二人。”其过程就是:“96 年 10月,辽师大出版社决定此书不再协作出版,由出版社单独出版发行,并随即将此事通知给姜忠宽。在此情况下,他们私下密谋:继续将那 5 000 册书的内页装订成书,与辽师大出版社的正版书混在一起拿到市场上销售。但菅宏伟所找到的印刷厂,在未见到合法的付印发排单之前不肯为其装订。无奈,他们于 98年下半年再次找到吉林农安印刷厂,伪冒正版书的书号、封皮,将 2 000 册《英语考试题典》内页装订成书(总码洋 4.4万元),并拿了 3 包共 96 册书在 ‘东大图书发行部’ 进行‘试销’,不久便被人举报并受到查处。”并且“菅宏伟与王世斌前往辽师大出版社(大连),交给姜忠宽 3 万元‘协作出版’预付款”,辽师大出版社的编辑受贿 3 万元。

就这样,一个履行出版社合同的职务行为的普通编辑,便被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第 34 号《送阅件》冠冕堂皇地认定为“盗版、盗印《英语考试题典》一案的有关当事人”。然而,在客观事实面前,《送阅件》认定信访人为盗版盗印《英语考试题典》一书当事人的结论是不攻自破的。但是,《送阅件》被精心制作成后,他们却又暗箱操作,违规下传文件,将《送阅件》变成了依据,并借刀杀人采用看过《送阅件》的副省长的一个电话,剥夺了一个普通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工作。这就是 34 号《送阅件》瞒上欺下的终极目的。

三、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第 34 号《送阅件》如此良苦用心,事出有因,并非偶然。究其原因有三:

其一,1997年夏的一天,辽师大出版社社长程培杰、副社长王星(分管印刷)、发行科长寇云田等人,私下里将我任责任编辑的 5 本中学英语辅导书书版以 5 万元的价格卖给广州私人书商——乾坤泰书店的刘富和,并定好次日机票由寇云田送往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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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信范文》(https://www.unjs.com)。这天深夜,我从发行科发行人员谭虹处获知此事。因为此时的出版社实行简单的目标管理,责任编辑的图书发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编辑年终的效益和奖金,所以这一行为也直接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于是,我用电话深夜将社长程培杰、出版社书记张玉芬、我所在的编辑部主任郭长征约到社长办公室。此时,后两位全然不知此事。我向他们申明:一是这种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的出版规定;二是书版卖给私人书商,会给书商盗版造成可乘之机,势必影响到出版社乃至我本人的效益;三是 5 本书中有的已发行近 10 万册,以区区的 5 万元卖版,价格上也难以接受。因此我不同意这种行为。我申明的理由,得到张玉芬的赞许,郭长征没有表态,而程培杰仍坚持己见。最终,我没有说服程培杰,非常气愤,便拂袖而去。我临走前扔下这样的话:“如果你们明天飞广州,那么我明天就飞北京告你们。”1 个小时后,程培杰给我来电话说取消这次卖版行为。稍有出版知识的人均知晓,出版社少数人这种卖版行为是一种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行为。事后,得知此事的编辑们莫不拍手称快,然而我的这种行为为以后大祸临头却埋下伏笔,因为我的这种行为冒犯了辽师大出版社利益集团的利益。发行科的谭虹为此及以后向新闻出版署举报他们的非法出版行为已被他们开除了公职。顺便提一下,今年我流落到广州,从侧面了解到乾坤泰书店的刘富和多次因盗版被当地图书管理部门查处过。

其二,1998年 10 月 30 日下午 4 时,出版社通知我到辽师大文化交流中心 208 室,室内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的 59 岁的处长丁永福、年轻的小白和大连市新闻出版局的梁先生。没几句话,丁处长便凶神恶煞般地说我极为不老实,参与盗版不讲实话,并狮子大开口要我交 13 万元罚金,否则马上叫警察来。对于 59 岁的丁处长如此粗暴无理的举动,我理所当然地予以还击。我对丁处长说,你如果叫警察我就到法院告你。208 室处于僵持气氛,一直持续到傍晚 6 时 30 分。随后,59 岁的丁处长怒气未消便赶赴出版社为其准备的丰盛晚宴,并有辽师大58岁的校长何洪斌作陪。事后,据出版社的书记刘民讲,当晚的宴会丁处长情绪非常不好,在杯觥交错间丁处长主动要了白酒。当晚 11 时 30 分,酒后的丁处长往我家打电话,要我马上到交流中心交 13 万元的罚金,我回答说没钱,丁处长却说有多少就交多少。我气愤地扣上了电话。第 34 号《送阅件》中陈述,为调查《英语考试题典》盗版案,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9 月末至 11 月初,三赴大连,两赴长春,多次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从《送阅件》制作的时间看,丁处长此行显然是第三次来大连,是来拿我的钱的。这是我惟一的一次与丁处长的正面接触。在此之前,我虽然被《送阅件》列为《英语考试题典》盗版案的当事人,但从未见过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案人员。59 岁的丁处长欲望未能满足,于心何甘?这种情况下,无论我如何解释都是徒劳的,客观事实在钱权交易面前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其三,《送阅件》最后宣称:“目前,此案的有关当事人正在听候处理。”既然这个《送阅件》已将我列入《英语考试题典》盗版案的当事人,那么我就是一个十足的“监守自盗”的编辑,其罪不可赦,《送阅件》的制作者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堂而皇之地下达处罚令,大可不必苟苟且且地下传《送阅件》。事实是,时至今日,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了违章下传给辽师大出版社《送阅件》外,未对我出具任何正式处罚的文件。其用意何在?2000年12月1日,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的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递交的《关于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况说明》中,不厌其烦两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998] 26号第二条:“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说明》中称,《送阅件》是“一份机关内部供领导参阅的调查情况公文”,一语道破天机。

四、信访人被出版社解除工作后,辽师大将其中缘由一概推到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人向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辩,他们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信访人三次上书副省长张榕明。1999年 3 月 3 日,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赵颖、田 来大连核实情况。本以为这一次即可以真相大白,可是他们回去后便杳无音信。从此,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订立攻守同盟,前者不再提及我盗版一事,而后者也对我形成的任何书面请求不做任何答复。这样,我就不明不白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况说明》中有:“据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于1999年3月3日给我局的一份说明中对姜忠宽被出版社解聘一事有明确记载,其被解聘是因为‘不适合编辑岗位工作,根据《校内管理条例》,于1999年1月1日起出版社不再聘用,交由学校人事处分配。’(见复印件)由于姜忠宽工作失误,给出版社造了成很大经济损失,对于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出版社在现代用人机制下的今天,对其予以解聘,这完全是辽宁师范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与姜忠宽指责的我局客观公正的工作汇报送阅件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种掩耳盗铃的解释已将事实原委彰明较著。

2000年11月,我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的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告到法院,状告其名誉侵权。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最初受理了此案。

11月28日,法官孙秀梅、肖琳和信访人一同前往沈阳送达法院的文书。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不但将法官驱逐门外,法院文书也被掷于走廊。无奈,两位法官只好在出版局旁边的邮局用特快专递将法院文书寄到出版局。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况说明》一开始是这样写道:“11 月 29 日,接到贵院寄来的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其名誉权的起诉状及法院传票。”嗣后,出版局领导人亲自驱车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工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处主任也亲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授意不受理此案。这最终决定了法院的裁决。

12月21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这桩民告官名誉侵权案。在法庭上,出版局断章取义歪曲法律条文,请求法院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并再次诬陷信访人参与盗版和窃取出版局内部公文。同日,辽师大出版社派人全国各地整理信访人的黑材料。

2001年 1月16日,迫于压力,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送阅件》“系仅供领导内部参阅的资料,原告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我的起诉。事后,法官孙秀梅对我的代理律师葛虹说,他们不敢判。

5月31日,这一天是我的 40 岁生日。就是这一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问青红皂白枉加裁定:“被上诉人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所属的‘扫黄办’编印的第 34 号送阅件,系提供给省政府有关领导内部参阅的资料,并未下发到辽师大。一审认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正确。”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定与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况说明》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这样失掉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信访人几乎成了辽宁省的公敌。

其后,信访人一系列的申诉均杳无音讯。

6月,辽师大在没有任何公开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停发了我的生活费。失去法律的保障,从此我仅存尚有一息的躯体,其他一无所有,其景遇还不如25年前上大学所离开的山东小山沟的农民。我已被逼上万劫不复的茫茫不归路。

事实已证明,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信口雌黄的所谓内部文件,对我本人及家庭的伤害是致命的。

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少数人利令智昏,为了解除一名普通编辑的工作处心积虑,历代奸佞惯用的、反动的、腐朽的“指鹿为马”、“莫须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伎俩,他们无所不用其极。一介书生面对一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穷凶极恶的职业政客,其生存空间尚存几多。正所谓“恶人当道,好人无所作为”。

尧天舜日、朗朗晴空之下竟有如此结党营私之徒,无疑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以上所陈述的事实完全属实,望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依法明察,救黎民于水火之中。

信访人:姜忠宽

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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