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hk.com--英语演讲稿】

    这要看前提。有时候是公平的,有时候是不公平的。       表决一件事情,根据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后必须以多数意见者的意见为集体意见,少数不同意见者虽然依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仍然必须在行动上执行集体意见,这样的民主规则称为“少数服从多数”。但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必须全体同意以“少数服从多数”为表决规则的。一般在成熟的表决制度中,会明确规定具体哪些事的表决是遵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因此,有权参与表决者,如果不事先提出抗议,而是参与了具体表决,也就等于同意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这种前提下,作为少数者是有义务执行表决结果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建立在已达成表决规则共识基础上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正是体现了一种公平。否则少数人便可制约多数人,民主将会彻底失去效率。       但有些事务,即便多数意见的赞同,其出错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或者所涉事务关系到少数者切身的不可让渡的根本利益,此时强行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就是显失公平的,属于一种暴政,在政治学里头称为“多数人的暴政”。此时表决规则就不宜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多数原则,应该改用其他表决原则,以保障少数人的利益不受多数人的侵犯。       为了避免“多数人的暴政”,民主表决原则里不仅有“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多数原则,还有比如三分之二多数原则,以及一票否决制等。       所谓三分之二多数原则,即表决结果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才能获得通过。这种民主设计是为了避免重大事务或制度轻易因为民粹煽动而被改变。       所谓一票否决制,即所表决事务必须获得全体成员之不反对,任意一个成员都有权利以其一票而否决提议。涉及国家主权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商民主就常采用这种制度。       由此可见,表决原则本身不代表着公平合理。议题与适用的表决原则匹配才能体现民主制度的公平。如果议题与选用的表决原则不匹配,反而会出现民主的失衡与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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