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hk.com--法院实习报告】

    杀人之后的死亡赔偿金问题,该怎么赔偿?       浦东法院那有名的掉书袋子判决书,各位其实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多情者多艰,寡情者少难这样的浪漫主义,更应该关注的是罪犯杀人之后,被害人家属单独提出了民事诉讼,然后罪犯家属资源补偿了50万,但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这里的关键是杀人之后不需要赔法定的死亡赔偿金,只能靠罪犯家属良心发现资源补偿。       这事其实已经不是第一起了,比如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的判决是这样的,吉星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吉星鹏限制减刑;吉星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注意赔偿就是两千交通费,没有死亡赔偿金。       再给一个北方的案例,【长春盗车杀婴案主犯被判死刑】3月,周喜军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今天,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       为啥会出现这么个怪事,事情要从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说起,修法之后还出台了一个解释,最高院关于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为这条规定里没有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所以法院在刑事杀人案中就无法判决死亡赔偿金,伤害也没了残疾赔偿金,这可是赔偿中两块最大的钱,这就很奇怪了,假如普通的侵权案子,交通事故那是有残疾赔偿金的,但真故意杀人比如开车撞死一个人,刑事责任当然要承担,但却不要赔偿死亡赔偿金。       这其实属于这司法解释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司解僭越人大立法,我曾就这个问题问过几个法官,也都表示很无奈,因为刑事附带民事,必须要根据刑事的法规来,道理都懂得,但没办法,我还询问过那单独提出民事赔偿,得到的结果还是不行,这次浦东法院的判例就是明证,估计代理的律师也知道刑事附带民事没赔偿,就单独提出民事碰运气。       为啥这样子,我简单分析下,这么立法其实大有深意,一般来说,杀人案子,假如杀人犯是一个富人,那家属会愿意出大价钱去赔偿被害人,以获得谅解,得到轻判,这赔偿金其实都比法定的死亡赔偿金一百万高了,除非被害人家属不想要,情愿不要钱也要重判,否则想赔偿还是很容易的。       如果是穷人家杀人,那这钱其实也赔不出那么多,真判了,那被害人再申请执行,又是死人案子很容易变成信访的结局。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问题,有些被害人家属就是不要钱,要重判,这在白发人送黑发人之间的案子中很多,但有些案子,比如夫妻之间,一方被杀,那反正可以再找,那要钱还是不错的。       大部分案例,其实可以大家谈一个尺寸,人死不能复生,还是钱实在。       但我更觉得作为被害人家属,其实心态上并不想那种你赔钱轻判,情感上很难接受,觉得那是家属命钱,这钱花的不舒服,那就会出现一种玩法,表示不接受赔偿不谅解,要重判,然后再起诉死亡赔偿金,那法院就觉太麻烦,不如取消死亡赔偿金,就是法定的赔偿是很少的,才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不接受杀人犯赔偿,那从家属角度来说,说难听点就是白死了,很多时候就选择接受谅解和赔偿,哪怕钱少点也好,人命有时候真没尊严。       最后说一个案子,有次代理一个故意伤害重伤赔偿的案子,为了几十万吵翻天,因为没残疾赔偿金嘛,被害人被估计下半辈子不能好好干活了,最后六十万和解,在生活面前谁都要像钱低头,就当时正好看新闻,闸北变静安,大宁房东跳单房价一周涨了七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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