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hk.com--考试祝福语】

1、中国古代封爵制度

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实 行的一种封建等级制度。爵位是表示贵族或功臣身份、地位的称号,分为不同的等级,有些爵位可以世袭。受 爵后通常可得到食邑或相当数量的财富。封爵制度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中有相当大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封爵制度起源于何时,学术界尚无定论。传统的看法认为起源于夏代,但这种看法已被否定。还 有一种看法认为起源于商代。商代疆域分为内服与外服。内服由商王直接统治,外服则分给侯、伯等,分封就是最初的封爵。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代的分封并不等于封爵。因为在商代,受封的有商王的妻及子(妇、子),有外围边防之官(侯与伯),还有近郊耕作之官(男与田)等几类人。侯与男并无严格区分,也无等级之别。即使到了西周,公、侯、伯、子、男也只是国君的通称,并非爵禄。直到战国时代,才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实际上,封爵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同的看法主要由于所取标准不同。五等爵制到了战国时期方才完备。

封爵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初的受爵者仅是王族。《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 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取消王族 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赏功劳(主要是军功)。从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彻侯、关内侯、大 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西汉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并存,一直延续到清代。

秦以前君主称王,封爵中最高的一等为公。秦始皇称帝,西汉以后最高封爵为王,皆封与皇子。西晋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名称合并,但最高一级的王、亲王只封与皇族。至明代,在爵位中加镇国将军、镇国中尉等名称。清朝皇族爵位分十四等,其中贝勒、贝子是满语“天生贵族”的音译。

爵位与官职有一定关系。西周所封公、侯等爵,对周天子称臣,在封国内就是君主,官爵合一。此后,总 的趋势是官与爵逐渐分离,但在某些时期仍有例外。西汉、西晋及明朝初期,宗室王在封国内有军事、行政权,势力逐渐膨胀,先后酿成“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靖难之变”等,严重威胁着皇权。在其他时期,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因其与皇帝关系的亲疏(皇族封爵)及功劳大小(功勋封爵)而有高低之分。

爵禄在古代往往连称,受爵后必得禄。西周时,公、侯是封国内的君主,封国内的财政收入全归其所有,但公、侯要对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义务。以后封爵都有一定食邑,但不是自己征收,而是由王朝拨给。后来食邑变成了一种虚名,只有在爵位前加所谓“食实封”若干户,才能享有相应的封户租税,或从国家领得一定封赐。

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 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 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 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 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 体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 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 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 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 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 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 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 “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 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 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 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 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 《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 《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 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 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 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 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 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 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 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 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 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6篇,即《盗》、 《贼》、《囚》、《捕》、《杂》、《具》。《法经》 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 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 359年,商鞅以《法 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6篇。此外,秦 还颁布了大量法令。 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 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 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 《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 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 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 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 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 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 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 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 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 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 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 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 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 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 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 “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 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 《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 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 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 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 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 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 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 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 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 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 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元《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 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 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 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 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 制度的法律规定。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 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 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 “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 特点。

明清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 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 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 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 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 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 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 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明 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 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 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 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 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 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 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 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 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历代行政法规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 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 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 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 典。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 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 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 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 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 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 官司徒》、 《春官宗伯》、 《夏官司马》、《秋官司 寇》、《冬考工记》 6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 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 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 行政法的基矗

秦汉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 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 《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癣考核之法; 《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行书律》是有 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 《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 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 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 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矗汉代 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如对皇帝的诏 令必须忠实执行;官吏泄漏机密者,要免职;官吏受贿 或保管官府财物自盗者,定罪后仍再犯者,要处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发展是在隋、唐。隋、唐 将晋代就正式列为国家法律的“违制”律改为“职制”。 它是对各级官吏违反编制及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唐代 编纂的《唐六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行政法 典。它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确规 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 以及对官吏选拔、考核、奖罚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 野是《唐六典》的一大发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 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发展的结晶。唐以后,宋代有官修法 典《庆元条法事类》,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 政法典仍以六部为例,仿《唐六典》,它与前代有别的 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 特色。

明清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 度发展的时期。它集历代行政法之大成,对行政法典法 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 了《明会典》与《清会典》。“会典”之名始于明代, 即典章会要之意。《明会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 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其记载有关章典制度,凡 明史所未载者,会典均有交待。万历《御制重修明会典 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细目, 灿然具备。”《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 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它采用以官为典,以 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员都得以会典 来执法。正如《续修大清会典序》中所说:“会典所载, 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审判机关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 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 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先秦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 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军事长 官又是司法长官。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 讼的最高法官,秦称“廷尉”,齐称“大理”,楚称“廷 理”。

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 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 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 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汉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 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 些变化,尚书台设立后,其中的三公曹(西汉时)、二 千石曹(东汉时),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权,分割了廷尉 的一部分职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 制,又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关一般仍称廷尉。北齐沿 称大理寺,机构日趋扩大。这一时期的地方司法机构仍 与行政机构合而为一,司法权由郡太守、州刺史和县令 等各级行政长官掌握。

隋唐以大理寺主管审理、判决朝廷百官犯罪与京 师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 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 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 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 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 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隋唐时期的地方的 司法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 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 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神宗时,取消审刑院,其职权 划归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与州同级的有府、军、监) 和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

元代统一全国后,于中央设刑部、御史台,并将 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泰定帝时,将审判权分别归刑部 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审理。元代州县 兼掌司法,路则在总管府下设立推官,专理刑狱。

明清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 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 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都察院掌纠察,刑部主审 讯,大理寺主掌复核,成为专司驳议的慎刑机关。对重 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 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亦 握有广泛的司法权。清代专门设立了承审满人诉讼的司 法机构,并将司法管辖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理藩 院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少数民族案件的审判。

主要特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 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 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 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 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 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 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 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 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矗在中国古 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 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 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 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 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 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 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 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 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③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 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 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 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 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 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 “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 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 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④ 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 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 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 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 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 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 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 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 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 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 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3、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 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政治 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 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的地 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 “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 全面的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 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 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 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

郡县制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现于 春秋战国之际。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 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 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 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 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 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郡设郡 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 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 手。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 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 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 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 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 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 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 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 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 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的 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 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即 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 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 个郡。于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 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权,并以“推 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从此,诸侯王唯得 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 制。

州郡制指东汉末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 制度。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由于十三 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 为监察区的俗称。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 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 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 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 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 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 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 县制。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 殊制度。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 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于 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治制度 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 一问题。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 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 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 586 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 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 于极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 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 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 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 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 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 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 “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 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 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 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 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 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 后增至15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 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 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 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 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平叛 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州府、县三 级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 分裂局面。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 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 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 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 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 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 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 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 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 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 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 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 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 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 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 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 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 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 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 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 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 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 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 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 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 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 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在宋代,与宋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 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 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 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 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 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 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 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 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 书剩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 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 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 简称行剩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 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 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 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 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 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 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 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 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 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 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 义。

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 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 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 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 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 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 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 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 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时的机构 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 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 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 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 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 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 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 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制,110户 为一里,置里长;10户为一甲,置甲首,以当地丁粮最 多者担任。城区、近郊置坊和厢。后又改里甲为保甲制, 保辖10甲,甲辖10牌,牌辖10户,分置保长、甲长和牌 头,负责征收赋税并维护治安。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剩省置巡抚,总揽军政; 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 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 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 3省以外的行剩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 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剩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 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 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 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 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 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 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 府、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 台,设四品道员 1人。辛亥革命后废府存县,道台演变 成省府派驻各地区之行政专员公署。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北 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 分别统辖从东北到新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保留各少 数民族原有制度。光绪时还改设奉天、吉林、黑龙江、 新疆 4行剩西藏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达赖、班禅与清 驻藏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 西南民族地区沿袭元明土司制,并通过改土归流纳为地 方行政机构。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政治制 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 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曾起 过积极作用。

4、中国古代皇帝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以皇帝为中心,实行皇权至上和皇权 专制的政治制度。它以君权神授学说为理论基础,用严 格的名位等级、封建礼乐和皇位继承等各种制度和措施, 集中突出皇帝个人的权威地位,保证皇帝高踞于国家机 器之上,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这一制 度自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创立,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 展、强化,直至1911年清宣统皇帝逊位才被彻底废除,前 后历时2131年。

皇帝和皇权“皇帝”这一称号渊源于上古传说中 的三皇五帝。秦王嬴政完成了统一六国之后,自认为“德 兼三皇,功过五帝”,决定用“皇帝”作为空前统一的封 建大帝国最高政治首脑的专用称号,并建立起皇权专制 的政治体制。在这一制度下,皇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国家的核心和权力主体,法定的国家首脑和最高统 治权力的执掌者。皇帝一人独治天下,全国的土地、资 源、人民、财富均为他所有,可谓“履至尊而治六合,执 捶拊以鞭笞天下”,“天下之本无小大,皆决于上”。皇 帝可以决定任何人的生死荣辱,可以“涂毒天下之肝脑, 离散天下之子女”。“明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 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

皇帝是国家政治事务法定的唯一最高决策者,有权 统率和指挥自中央朝廷以至各级地方军政系统和文武官 吏,要求他们绝对遵照自己的意志和指令办事。一切以 皇帝名义发出的指示,都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朕即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违抗或异议。一切法律的 颁行和解释,所有一定品级的文武官员的任免、奖惩和 升贬,全国性财政赋役的征调和开支,对外和战与对军 队的调遣指挥,都只有皇帝一人才能决定。

皇帝控制和指挥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他主要通 过奏事、朝议、刺察等形式掌握全国全社会和军政信息, 进行日常统治活动。奏事有面奏和书奏的区分。面奏是 具有一定身份等级的大臣和贵族当面向皇帝反映情况、 回答咨询或请示。书奏是具有上奏资格的官署或官员通 过一定渠道呈递文书请皇帝裁定审批。奏事的文种主要 有章、表、书、启、议、疏、封事、题本、奏折、状、 册等。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作用,不允许混 淆错用。到清朝康熙和雍正时期,更推行一种密奏制度, 不但具奏人的范围有严格规定,而且具奏人必须亲手缮 写,奏前或奏后均不准向任何人泄露内容,奉到皇帝的 批示(称为朱批),不许向任何人出示,并且要限期缴 回,亦不准抄存。密奏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皇权的 极端高涨。

皇帝通过口头或文书下达制令,其形式有谕、旨、 策、制、诏、诰、戒、朱批等,不同的形式适用于不同 的政务,均具有绝对的权威。 朝议有廷议和集议的区别。皇帝在殿堂听政,百官 按例朝见,有事皇帝口头提出,有争议的当朝议论,谓 之廷议。有些事皇帝不在朝会中提出,而“下其议”于 一定范围的官员,如“九卿会议”、“王大臣会议”,然 后再将意见上奏,谓之集议。举行廷议或集议,都是为 了有利于皇帝决策。

刺察,即皇帝通过自己控制的监察系统,甚至使用 特种刑狱部门(如明朝的锦衣卫和东厂、西厂等),对 各级文武官员进行监督和审察,或用以了解社会的政治 情况,加强对社会和百官的控制。

皇权的维护和巩固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运用各种 方法和手段来神化体现、捍卫皇权。

神化皇权君权神授学说是皇帝掌握与运用至高无 上的权力以及中国皇帝制度长期延续的重要理论依据。 历代统治者都充分利用神权来加强君权的不可侵犯性。 汉武帝时,董仲舒发展了儒家的君权神授学说,给君权 披上了一层神圣又神秘的外衣。凡取得正式皇帝名号的 人,便“奉天承运”,成为皇天上帝授权处理人间政事 的最高代表。“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天 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为 父牧养之之”。

礼制与严刑礼乐制度是维护皇权的又一个重要支 柱。历代皇帝大力加强礼的建设,使礼乐礼仪成为维护 社会和政治秩序,巩固等级秩序,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 种社会关系及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以礼入法、入政, 提倡“礼本刑辅”,并不断加以完善;同时,他们还推 行儒家礼治的理论,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 妻纲”的“三纲”和“仁义礼智信”的“五常”,确立 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全国全社会以尊卑上下区分的等 级关系。 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还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捍卫皇 帝的尊严和权力,严厉打击对皇权的任何侵犯。从隋、 唐到明、清,各个封建朝廷颁行的法典中都在首要地位 列有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十恶”,集中打击一切 图谋反对君主统治、侵犯皇权的思想言论和活动。

封建官制历代封建王朝的文武职官设置及其实际 职、权、责的规定也都体现了对皇权的维护。中国的封 建官制以皇权为核心向全国各级伸展,构成网络式的结 构,历代皇帝总是极力保持和加强对它的绝对控制,并 为此目的不时进行调整。中国古代官制的演变轨迹,大 体是皇帝将身边的侍从人员逐步演化为朝廷的正式官吏, 由职秩较低的事务性官吏提拔为位阶较高、拥有相当权 力的政务官僚,将身边的侍卫人员提拔为军事将领,其 中少数人甚至一度执掌过重大的军政实权。宦官制度有 时在这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皇帝 依靠宦官控制军政大权,维护皇权不受侵犯(见中国古 代宦官制度)。但是,当这些部门或人员掌握的权力已 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或被认为已存在潜在的危险时,皇帝 便毫不犹豫地采取保留其官衔名称,削弱其实权,再将 新的亲信侍从或宦官外戚等以新的名义取而代之。 名位制度是维护皇权的一种重要规定。秦始皇在 确定皇帝称号的同时,还建立了与之配套的名位制度,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突出正统并加以神化。汉朝沿用这些 名号,又作了许多修订和补充:皇帝自称朕,臣民称他为 陛下;皇帝的言曰制、诏;皇帝使用的车马衣服器械百 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宫曰省中;皇帝 的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皇帝的命令一曰策书,二 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等。唐、宋、元、明、清各 朝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强化、调整、充实,围绕皇帝的 名号形成了系统严密的不容僭用侵越的名位制度,并长 期固定下来。皇帝名号制度还扩大延伸到皇亲国戚。皇 帝的亲属也有特定的尊号,诸如太上皇、皇太后、皇后、 妃、嫔、皇太子、皇子、公主、皇弟(妹)、皇孙等,甚 至连皇帝同一宗族的人也被称为宗室皇族,按其亲疏辈 份享有不同等级的特权。

皇帝的名号制度还包括皇帝生前使用的年号,死后 的谥号、庙号、陵寝号等。①年号是反映在位皇帝的执 政纪年。自西汉武帝刘彻在公元前 140年定为建元元年 起,至1911年清朝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宣统年号 被废止,历朝诸帝皆立年号纪元,亦有中途改元的。② 谥号是皇帝死后按其生平事迹评定褒贬的称号。早在西 周时期,谥号便已在贵族之间普遍采用。秦始皇为突出 帝王的尊严,不允许群臣和后人对自己有所评议和指摘, 下令废去对皇帝之谥。西汉吕后当权时加以恢复,一直 沿用到清末。谥号本应反映去世皇帝一生的功过,但实 际上多用推崇溢美之词,而且字数越来越多。如清光绪 帝爱新觉罗·载□1908年去世,被谥为“同天崇运大中 至正经文纬武仁孝睿智端俭宽勤景皇帝”,这是中国封 建社会最后一个皇帝的谥号。谥号一般是在皇帝死后由 礼官拟定,报请新皇帝裁定公布。在改朝换代之际,也 有由新王朝为前朝末帝定谥号的,如清朝建立后,曾为 明朝的崇祯帝朱由检定谥为庄烈愍皇帝。③庙号是皇帝 死后在太庙立室奉祀特起的名号。秦始皇自以为其统治 可传万世,因此以世系为庙号。汉代恢复古礼,以“祖” 或“宗”作为庙号,在“祖”或“宗”之上再选择一个 符合去世皇帝“功业”的字眼,如西汉创业的刘邦,其 庙号为“高祖”;唐朝李世民的庙号为“太宗”等,其他 如世祖、真宗、仁宗等不一。清末光绪帝死后被称为德 宗,此亦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皇帝庙号。④陵寝是 皇帝死后安葬的地方,其名号一般是根据去世皇帝生前 的功过和世系而命名。开国皇帝之陵一般称为“长陵”, 其后诸帝则应依其事迹和世系来命名,诸如康陵、定陵、 显节陵等。也有以所在地命名的,如霸陵、首阳陵等。 为皇帝建陵后,还要设置守陵奉祀之官以及禁卫和陵户。

皇位继承制度皇位继承是皇帝制度的一个核心问 题,它关系到皇权的延续和王朝的稳定与兴衰。自传说 中的西周到清朝中叶,预立太子制是皇位继承的正统做 法。即沿用宗法制度嫡长继承、顺序嗣位的原则,皇位 由正后所生的长子继承,如长子早死,有子即立其子,无 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 考虑庶生的长子。皇帝无子则依照穆亲疏顺序选立继位 人。制订这套制度是为了避免皇族内部因争夺皇位而激 成内讧,希图借此保持皇位交替的相对稳定。但是,皇 帝制度建立后,围绕皇位继承的残酷斗争即与之俱兴,宗 法制度不断受到冲击。历史上不断出现骚乱、争议、政 变、兵变、谋杀、篡位等。直到清朝雍正元年(1723), 雍正下诏宣布废除预立嫡长为太子的制度,改用“密建 皇储”的办法。即皇帝在自己诸子中物色、选择继承人。 皇帝将选中的继承人的名字及有关诏旨写好密贮,等到 临去世前或去世后,才将密旨公布,被选定者立即登位, 一切嫡庶兄弟尽列臣位。选立继位人之权全由皇帝一人 掌握,任何人不得进言推荐。密建皇储制度,削弱了宗 法制在皇位继承问题上的法定支配作用,扩大了对皇帝 候选人的选择范围。选立继位人不以嫡、庶、长、幼为 条件,而以是否具有统治才能和是否符合统治者的根本 利益为原则。这是对皇帝制度的重大改革。

后宫制度它是维护皇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为 了满足皇帝的各种私欲,而且是培育皇位继承人,使皇 权世代相传的重要保障。在这种制度下,当皇帝幼小昏 庸、懦弱或皇嗣中断的情况时,皇后有权以监护人名义, 监督和选立后嗣,甚至临朝称制或垂帘听政,代行皇权 (见中国古代后宫制度)。

5、中国古代人事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癣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 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 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 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 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 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 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 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 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 制度。其主要特点是: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①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益滋生。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 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职官管理制度

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 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 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魏晋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十六国、北魏、元及清代又对任用官员有一定的 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 限制越严格。

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 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 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 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 500里内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 中担任御史等。

有些朝代对任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唐代任官标准增加了身、言、书、判等条件,要求入仕的人应体貌丰伟,言辞辩理大方,书法工整优美,判词文理优良。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6、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 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 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 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 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 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 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 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 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 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 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 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 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 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 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 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 州部设刺史 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 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 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 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 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 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 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 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 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 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 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 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 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 1个 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 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 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 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 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 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 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 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 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 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 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 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 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 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 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 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 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 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 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 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 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 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 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 2人为副;改 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 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 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 中丞 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 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 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 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 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 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 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 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 (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 1人(先后称为按察 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 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 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 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 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 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 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 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 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 (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 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 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 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 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 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 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 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 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 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 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 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 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 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 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 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 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 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 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 110人,负责具体监 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 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 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 “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 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 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 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 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 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 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 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 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 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 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 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 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 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 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 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 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 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 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 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 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 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 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 销。 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 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 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 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 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 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 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 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 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 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 “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 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 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 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 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 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 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 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 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 (《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 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 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7、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中枢机构及其职官制度。

奴隶社会中央官制

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会中央官制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掌宫室、宗庙、陵寝等土木营建的将作少府及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的大长秋。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文书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地位有较大提高。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官员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 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 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上一篇:银行案防制度学习心得  下一篇: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hy-hk.com/22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