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hk.com--考试祝福语】

一、美国“律师”的概念和范围人们常常用美国律师的数量与我国律师的数量简单地作比较,说有八十万名律师,而我国只有八万名律师。这种比较应该说不是很准确的。实际上美国“律师”的概念和我们的“律师”概念是不一样的。我们所说的“律师”,是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取得律师执照;(3)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美国所说的“律师”,是指具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资格条件的人,相当于我国的取得“律师资格”。在美国,凡是从法学院毕业,通过了律师考试的,就都可以称为“律师”,而不管他们此后做什么工作。所以我们常常听说美国有“政府律师”、“企业律师”、“军队律师”,甚至法院里也有律师。实际上这些律师不能从专业职务的意义上理解,而应理解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些人通常受职业或专业范围的限制,不能出庭帮人打官司。它们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所工作的部门做一些起草法律、法律性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很多人不了解美国律师概念与我国律师概念的这种差异,以为这种律师就是我们国内律师概念意义上的律师,引用时就难免会有误差。二、美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美国律师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的权利,联邦不加过问,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互相都有差别,但基本的东西还是大体相同的。(2)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其根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证性。(3)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将大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给州统一律师协会或州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律师管理组织,自己只管有关律师行业规则的批准和律师考试、律师惩戒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即使在这些方面,民间组织也有相当大的参与。比如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惩戒规则办公室,专门起草制定律师职业有关规则。作为民间机构,他们起草的律师职业规则本身并不是法规,只是示范性法规文本,是供各州参考选用的。各州基本上采用了该办公室制定的示范性法规,有的稍有改动,有的安全照搬。经州最高法院认可后,即成为各州的律师管理规章。三、美国的律师协会美国从全国到各州、市、县,成立有上千个律师协会,这些律师协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半官方性、具有一定管理职能强制性的州统一律师协会。一种完全民间的、自愿性的律师协会。设立强制性的律师协会是因为律师需要管理。全美国大约有三十六个州的州律师协会属于半官方性的强制性律师协会,他们受州最高法院的领导和指志,代表本州最高法院对本州的律师进行管理,包括组织考试,确定律师录取标准,对律师进行惩戒等。这种律师协会是律师必须强制加入的组织。此外的所有各种形式的律师协会都是民间性的,其中包括美国最大的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设立完全民间的自愿的律师协会是因为律师需要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这种律师协会律师自愿加入。美国所有的各种律师协会之间都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所有的律师协会在经费上都不依靠财政,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会员会费、社会捐助、协会自身的各项收入。如辛辛拉提市律师协会的经费,会员费占35%,其他收入占65%,收入的项目包括出版刊物,举办讲座(每年约举办一百多次讲座),给当事人介绍律师,帮助法律人员安置,公证收费等。各州法律都没有对律师加入协会作出硬笥的规定,一个律师可以不加入任何律师协会(在本州没有官方管理性律师协会的情况下),也可同时加入几个律师协会。加入任何一个协会都是要交费的,如加入得克萨斯州统一律师协会,当律师不到三年的交140美元,三年以上的交264美元,加入其中的各专业委员会还需另外交费。由于美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很厉害,律师必须不断提高、充实自己,而加入律师协会可以得到资料信息、参加业务培训以及进行相互交流,是提高和充实自己的有效途径,因此加入协会的热情都很高。美国法律分为联邦的和州的,从业务的需要出发,多数律师在加入本州和本市律师协会的同时,也加入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和自我服务性组织,在美国律师界有相当大的权威和影响。它有37万会员,占全国律师的一半以上。美国律师协会与政府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不受某政府部门的领导,它自己也不直接管理任何一个律师。作为律师最大的行业性组织,它的职能是:起草示范性律师管理规则(经由各州最高法院确定选用后,即为本州的律师管理规章);是全国律师的教育和资料中心,帮助律师进行专业继续教育;进行律师业的自我管理;反映律师关心的问题,保护律师行业的利益。协会有30个部门,这些部门下面又分90个专业委员会,涉及律师业及律师有关的方方面面。律师协会会长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二年(一年候补,一年正任),过去会长不领工资,从上届起才开始发给工资,但不少机构自己本身也可以收益,如律师职业的示范性规则起草办公室,他们起草的规则各州在采用时要付一定的费用。律师协会考试中心制作的考试试卷各州也要掏买。作为半官方性的州统一律师协会,其本身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也仍是民间自治的性质。从俄勒冈州统一律师协会的情况看,协会设20多个专业委员会,有85名领工资的工作人员,负责协会各方面的日常工作。其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是,各选区的律

师从本区申请董事职位的律师中选举12名董事,再登报从普通公民中招募两名董事,共14人组成州律师协会董事会,董事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从任职三年以上的董事中选举主席。律师协会会长由会员选举产生,会长是名誉性的,主要做礼仪性工作。律师协会设执行主任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任可以不是律师,由董事会在全国招聘,相当于企业或公司的经理,无任职期限,双方是合作关系。执行副主任由执行主任挑选任命。俄州律协现任执行主任不是律师,但任该职位已二十多年,此前他曾在其他两个州任过州律师协会的执行主任。四、律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在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考试,考试及录取都是由各州自己确定。确切地讲也没有专门的律师考试,而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司法人员考试,因所为所有的司法人员都参加同一个考试,此外并无法官考试或检察官考试。考试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知识考试,二是职业道德考试,三是作文考试,四是能力考试。虽然各州可以自己决定考试内容,但通常都是采用美国律师协会考试中心制作的试卷已普遍为各州采用,中心正在尽力推广后二种试题。试题通常是由某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拟定,然后由美国律师协会考试委员会决定。比如法律知识考试有6个核心领域,每个领域都有6位专家教授参加讨论研究考试内容,这些人都是自愿人员,没有工资报酬。考试内容草案确定之后,交由考试专家制定规范的试题,最后交考试委员会审核决定。有的试题从外面买的,一国有一些专长于出考试题的人,从他们那里买。各州采用考试中心的试卷是要付费的,每份试卷的价格分别是35、33、20、25美元。参加一次律师考试所交费用各州不同,大约在500—1000美元之间。每个州基本上都是一年举行两次律师考试。参加律师考试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法学院毕业;②无不良品行。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法学院毕业的学生都可以,必须是由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才行。考生报考时要填一份详细简历表,还必须要有推荐人。州律师协会或最高法院考试委员会对报考者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方式一是将考生留下的指纹送警察部门核验有无犯罪或不良记录,二是对有疑点的情况进行调查。考生通过考试后即成为律师,并成为州统一律师协会的会员。一个人成为律师后,他可以在今后的任何时候开个人律师事务所,或是到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从事开业律师的工作不需要申请和审批,但如果他要在法院为他人代理,则首先要在法院进行登录。美国每年有大量的人通过律师考试,便由于做开业律师竞争很激烈,所以很多考试合格者并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而是去从事其他各种各样的工作,如公司、学校、政府部门、军队、法院等。成为律师后,不管是从事什么工作,都可以到本州最高法院登录,以取得在本州法院出席的资格。在美国、法律一般规定行政公务员不能兼做开业律师。但对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从事其他的职业,法律并无限制。如我们访问的新墨西哥州一位议员,他身兼议员、大学教授、开业律师三职。但由于是议员,在收案方面就受到了定的限制,比如不能接受行政诉讼方面的案子,这不是由于法律有限制,而是这里面有利益冲突,应该避讳,再如律师在做律师的同志又开公司也是可以的。还有些律师同志在法院当法官,这是因为有些州由于经费有限或为了节省经费,不能任命太多的法官,就实行在一些案件不太多的领域进行聘任合同法官的制度。这些法官有案子时就去审理案子,没案子可审时,通常就在律师事务所做律师。五、律师惩戒美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律师通常有四种处罚,一是不公开批评;二是公开批评;三是暂停执业(二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是取消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资格的人,五年后可以再申请律师资格,但要重新参加考试和评审)。各州的惩戒组织和惩戒程序大同小异。一般来讲,设有统一律师协会的州,律师惩戒主要由统一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但决定权在最高法院,其他州则由最高法院的律师管理机构负责。据得克萨斯州统一律师协会介绍,该州律协有一个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其中有一名最高法院的代表(不一定是最高法院的人,但是是代表最高法院的),一名公众代表,其他人由律师推眩客户如认为律师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投诉。调查委员会组织进行调查、听证、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送最高法院。如无特别的不同意见,法院通常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即盖章批准。被处罚律师都有充分表达意见和机会,可以参加听证会,还可以对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向最高法院申诉。律师协会有一个刊物,一年出三期,专门反映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和律师受惩戒的情况。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职业道德和惩戒办公室还有一统计中心,负责收集和统计全美律师职业道德情况。美国公众对这方面的情况十分关注,秀多人在聘请律师前,都要给调查委员会打电话,查询拟聘律师有无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俄勒冈州律师协会有一万二千名会员,其中九千人是有执照(包括在到政府、公司或开业的)。去年有50-55人受到制裁,还有约40人受到不公开批评。六、政府律师在美国,很多政府部门中都有律师雇员,负责处理该部门的法律文件和法律事务。佐治亚州议会的立法办公室有12名律师,负责为议员起草法律。芝加哥市市长法律办公室有9名律师,为政府研究和起草法规,进行法律编纂。联邦司法部共有一千多

名律师,司法部的律师与其他部门的律师在职能上有所不同。其他部门的律师可以做本部门的各种蜚非诉讼法律事务,但不能承担在法庭出庭的任务。只有司法部有律师可以代表政府出庭提起公讼和担任代理人,其他部门的律师如有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只能由司法部派的律师担任诉讼律师,别的部门的律师可以帮助做一些辅助性工作,配合司法部的律师进行曲诉讼。司法部的法律事务部门设有各种专业部,如内务工作部、环境工作部等,在各个领域都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任何案件都有相应的部门来办理。美国司法部律师的这种职责任务大概是因为美国的检察机构设在司法部的缘故。司法部律师还为白宫和其他行政部门提供咨询,各部门都将其制定的政策和法规送司法部审核,以防止违反联邦法律。司法部的律师多数参加美国律师协会或其所工作的州律师协会,在职业道德方面受司法部专业职责办公室的管理,此外,也受相应的律师协会的管理。七、律师的活动领域及法院的联系美国律师的活动领域是很广泛的,除做开业律师外,政府、公司、军队,一切有法律事务的地方基本上都是律师的工作领域。这次考察感到有两点特别的东西值得介绍。一是律师在调解领域的作用。在美国,过多过滥的诉讼使美国人感到不胜其烦,一件小小的诉讼常常耗费很长时间,花费大量的费用。而且打官司的结果,当事人往往只是赢得官司,问题并不一定能真正得到解决。人们开始在诉讼之外寻求解决的办法,调解被认为是比诉令更好的纠纷解决方式,适应这一变化,很多的律师专向调解领域,各地都有由律师主持的调解组织。美国的调解组织有两类,一类是商业服务性的;一类是社会公益性的,前者进行调解要收费,后进不收费,由政府或基金组织资助。辛辛拉提市律师协会经与法院协商,于1988年创办了辛辛拉提市调解中心。对于某些法院认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法院不进行审判即转到调解中心调解解决。开始时是不收费的,现在完全实行收费制,收费的标准和律师一样是按小时,通过测算自己确定。通常是经济纠纷案件收得高些,象邻里纠纷、公益性纠纷就收得低些,对于离婚则是根据家庭收入的多少来定,收入高的收费也就高些,相反就低些。该中心现在约有一百人,绝大多数都是律师。中心的大部分案件是法院介绍来的,也有一些是当事人自己找来的,调解成功率约在75%。通过调解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被看作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如果反悔,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再通过诉讼解决。美国律师活动的第二个特点是他们与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在美国每一个州,律师与法院的联系决不仅仅是在法庭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而且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一支倚重力量。各地法院近年进行改革,在法庭设立了进行调解和仲裁的专门机构,以便尽快解决大量的案件。俄亥俄州一个县法院规定标的在5万美元以下的案件都适用仲裁解决,另外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的非刑事案件也采用仲裁的方式。在法院进行的仲裁和调解其主持人大都是律师。该县大约有一千二百名律师在法院的仲裁中央委员调解员名册上登记,作法院的义务人员。法院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然后把案子交给他们调解和仲裁。法院希望多与律师团体合作,借助律师的力量来解决案件多的难题。律师也愿意有机会在法院服务,这一方面是有了学习锻炼的机会,同时这种服务也是很光荣的。美国的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但它并未继承英国律师制度中的分级制度、业务垄断等传统做法,而是伴随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独特的发展模式。在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的普通法。17世纪末,英国的律师开始在北美开业,他们运用英国的法律,遵循英国的诉讼程序和方式。当时的律师参加了政治运动,尤其是在美国独立战争中,有不少律师积极反对英国殖民统治,支持美国独立。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为保障资产阶级“人人生而平等”和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在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化进程中,律师制度逐步得到确立。1791年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在发生罪案之外或者经法庭经确定之区域中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被告知受控案情之性质与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将取得有利于他的证人列为必要程序,并取得辩护律师的协助。”19世纪下半叶,由于美国工业的迅速发展,成文法的增多,犯罪率的增加等因素,美国的律师队伍得到很大的发展,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众所周知,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双轨制”,即联邦法和州法共存,加上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以,美国无统一的律师法。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散见于宪法,判例法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守则》中。美国的律师不象英国那样实行二元制,而是“一元制”,“LAWYER”是律师的统称。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有人将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前两种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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