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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美国版权法,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在美国,规范版权的法律主要有

  1790年版权法

  1909年版权法

  1976年版权法

  1998年版权期间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

  2005年家庭娱乐和版权法

  国际协定

  对美国有效的国际协定主要有: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

  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

  《WCT公约》

  规则

  目前在美国作家死后70年内拥有版权,假如作品是集体创作或是1978年1月1日以前发表的,那么其版权保持75至95年。1923年以前发表的作品均属公有领域。但这个规则也有例外,一些1963年的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而另一些早于1923年的作品重新被申请版权因此依然受版权保护。出于法律的改变,到2019年为止不会有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历史和细节

  此后版权法被多次改变来适应新技术如录音的出现,也来扩展保护的时间,此外还有一些其它的改变。美国法庭对宪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权的目的是鼓励创造对公共有利的作品,因此假如公共利益与作家利益之间产生冲突的话,那么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这个理解方法导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产生。一些版权拥有者试图扩展法律为他们提供的版权的应用范围导致了滥用版权。

  美国版权法区分"主意"和"实行"这两个基本概念,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线不十分明确。一份描写一个工业过程的论文受版权保护,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许不准拷贝这份论文,但这个工业过程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它可以受专利保护。另一个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语言来描写同一工业过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权。至于一个故事、一部小说或电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权保护不同的法庭意见不同。1976年版权法注明:

  原作品的版权绝对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技术、规划、原理或发现,不论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释、图示或代表这些主意。

  事实被看作是"主意"和"发现"的同义词。不过版权法第103款允许保护"编辑"中的选择和排列所体现的创造力。但这个保护仅限于选择和排列,而不限于事实本身,事实本身可以随便拷贝。美国最高法庭在一次判决中还明确规定一个编辑必须有创造性才受保护,因此电话簿不受保护,不论编辑电话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编辑不需要创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护。

  有时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谁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个公司雇用某人来写一部作品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判决公司,而不是雇员是作者,也拥有版权。

  作者可以出售、转让或授权版权。比如一个作者可以授权一个外国出版商翻译他的书。美国版权也允许一个作家(或其继承人)在转让后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权或在版权生效56到61年后收回其版权。但作者及其继承人无法强迫收回这个版权。

  在美国,隶属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美国版权局管理版权问题。

  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5节规定:

  这篇中规定的版权不适合于任何美国政府的作品,但美国政府不被禁止通过授权或购买或其它方式获得和持转让的版权。

  这一条的目的在于将所有美国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领域。所有美国政府职员在执行他们的工作义务时创造的作品都属于这个范畴。

  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此公约从1989年3月1日开始在美国生效。美国也签署了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这个协定本身要求服从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这个协定版权保护被扩展到建筑物。由于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例比较强,一些学者怀疑美国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尔尼公约和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的要求。

  相关知识

  美国版权法对于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及其演进

  美国的版权保护在其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前,作品取得版权保护须以作品出版或登记为前提。在美国宪法中,国会被明确赋予制定版权法的权利,而版权的登记、转让备案等工作由隶属于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美国版权局负责。

  美国第一部版权法案(Copyright Act)始于1790年,该法案赋予作者发表作品及出售包括地图、海图及书本的排他性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4年,如果作者在14年保护期限截止时还健在的话,可以经续展再获得14年的保护期。除了关于地图和海图的条款,美国1790年版权法几乎照搬了英国的《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美国1790年的版权法案未涉及音乐作品及新闻作品的保护,甚至还规定复制使用外国作品的行为不受禁止。因此,在此期间创作的大部作品从未进行登记。据统计,1790年至1799年,美国共计出版了约13000件作品,进行登记的只有区区556件。

  美国版权法对于保护期限的规定不断发生变化。1831年和1909年美国曾先后出台两部版权法,其中前者将版权保护期限扩展到28年,到期后可续展14年,而后者则将到期后可续展的年限从14年扩展至28年。

  1976年之前,美国的版权保护实行“双轨制”,即美国版权法保护已注册的版权,而美国各州则通过援引先例(Precedent of Common Law)保护未登记作品的版权。在颁布1976年版权法案以后,美国废止了由联邦和各州双管齐下的保护方式,而转由美国联邦的版权法案进行规制。因此,如今只要涉及版权的告诉,无论民事侵权抑或刑事案件,美国各州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

  美国1976年版权法案(1978年1月1日生效)对美国的版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在于首次确立了版权自动获得原则,即不再以作品发表或者登记为版权保护的前置条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available to the public)或者登记,均受到版权保护,并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至75年。当然美国对于版权保护依然提倡和鼓励版权人对作品进行登记备案,此举的效用主要有两项,一是一旦某作品因版权受到侵害而启动诉讼程序,版权的拥有者在证明其被侵权的作品内容与登记备案的作品是否完全一致时处于有利地位,其二,作品的备案登记有利于国会图书馆有序地收集整理在美国境内的作品,以此作为文化财富为后人所传承。

  1998年,美国通过了《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对1976年版权法进行修正,内容包括(1)在1978年及以后创作的作品将受更多的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合作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最后去世的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隐名作品、匿名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之日起120年或首次发表之日起95年,以先到期者为准。(2)在1978年以前已发表或已登记的作品,只要在28年版权保护期限届满后有效进行续展的,最长可以获得95年的保护。(3)1923年以前发表的具备版权保护特征的作品均已进入公知领域(Public Domain),不再受版权保护。同年颁布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首度将侵犯版权纳入到刑事法律的保护范畴,并确立了入罪标准。

  由此,我们不妨回归《Happy Birthday to You》歌曲版权保护是否已经到期的争论。显而易见,《Happy Birthday to You》歌曲属于音乐作品(musical work),是美国版权法保护的客体。由于包含有曲谱和歌词的内容,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可以分别及于曲谱和歌词,这就可能会涉及曲谱的作者和歌词的作者(二者非为同一人的可能性很大),需分别加以甄别保护。《Happy Birthday to You》就属于此种保护类型,该歌曲的曲谱源于Patty & Midred J. Hill姐妹创作的《Good Morning to All》,而歌词的作者可能为二姐妹在幼稚园的孩童却不为人确知。根据美国1976年版权法和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案》的规定,Patty & Midred J. Hill姐妹创作的《Good Morning to All》的曲谱和歌词发表于1923年以前,依法已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版权保护,该后果当然及于《Happy Birthday to You》的曲谱,这意味着Summy Company在1935年经登记取得的版权保护也只能及于《Happy Birthday to You》的歌词。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歌词的版权保护具有整体性,歌词内容中的字词、句式并不因为版权保护而致无法为他人正当、合理使用(fair use)。无论该歌词作为作品被认定为职务作品,还是匿名作品,抑或是隐名作品,根据美国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案》的规定,作为在1978年登记取得版权的《Happy Birthday to You》歌词受到版权保护的最长期限为95年,意即在2030年以前,该歌词在美国都不会因进入公共领域而丧失版权保护。

  显然,此结果对于Jennifer Nelson及其他因使用《Happy Birthday to You》支付版税费用的人而言喜忧参半,一方面,曲谱本身的使用,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已经不受限制。另一方面,一旦使用到歌词,即便歌词内容相当简单,只要进行商业性,或者出于盈利目的的使用,都必须为此买单。当然,个人评析也仅仅出于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无法代表最终的判决结果。所以,对于美国法院如何在尊重、保护版权拥有者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到合适的平衡点,本人将持续关注,充满期待。

  由于在版权保护的准入标准、保护范围、方式、力度等方面始终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所倡导的理念存在重大争议,美国1976年版权法案标志着美国对于版权的保护,在法律框架内符合了《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为美国加入条约文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8年美国正式签署加入《伯尔尼公约》,其并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Trips)的缔约国于1989年3月1日正式将本国的版权保护纳入版权国际保护通行标准的框架内,开始履行版权保护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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