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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法质量,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和日期由区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减量化鼓励措施)鼓励净菜上市,包装物减量,减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和使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

  第九条(激励共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宣传保障)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或者内容不得少于百分之五。

  第二章 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㈡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腐肉等;

  ㈢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日用化学品、胶片及相纸等;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分类投放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㈡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㈠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㈣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

  ㈤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㈥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仓储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㈦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㈧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㈨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㈩在本市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旅行社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㈥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需要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相应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设置规范)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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