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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CN人才网,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答辩状与代理词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再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律师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中,在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时,应当注意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两者内容的区别。不能用答辩状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

  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XX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x1XXX51-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因被答辩人诉请贵院判决答辩人赔偿被答辩人各项损失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本案的客观事实及其法律关系。

  S2x4线XXX至XXX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其建设用地是经国务院国土资函(xxxx)431号文件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xxxx)6x4号文件批准的重点项目。XX路(XX段)第一合同段(k26+x55至k3x+xxx)位于XX与XX交界处,该段中标施工单位是第二被告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并与答辩人签订了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

  被答辩人诉称通过第二被告项目经理XXX与第三人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既不是事实,又不合法。答辩人一直认为被答辩人只是第二被告的一个施工班组,事实上被答辩人一直都是以施工班组的名义在该合同段施工。由于该施工班组没有严格履行合同施工要求,管理人员长期不到位,现场施工混乱,出现了野蛮施工,不文明施工突出,放炮造成村民利益损害,受到村民自发性阻工,导致工程推进缓慢,拖延工期。

  xxx2年6月左右,答辩人及其该段项目部在区交委领导下多次约谈施工单位,要求加强该合同段管理或者更换施工队伍,否则就相关问题进行通报。xxx2年x月,被答辩人施工班组因工程款拨付问题起诉本案第二被告,后经过双方协商,被答辩人同意退场,并结算已经施工的全部工程款XXX万元,同时承诺不再追究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可见,被答辩人以施工班组的名义出现在第二被告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XX路(XX段)第一合同段施工工地,相对于答辩人来说实际上就是一个实际施工人。

  二、 被答辩人虽然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主体地位不具有合法性。

  实施XX公路建设的业主单位即发包方是本案答辩人,而施工单位即承包方是本案第二被告,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被答辩人通过违法分包、转包后的施工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更何况其损失纯属子虚乌有。即便是被答辩人有损失,也不是答辩人造成的,谁实施了侵权行为,谁就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答辩人进入该合同段施工的行为不合法,其地位不具有合法性,其权益当然不应当受到合法保护。

  三、 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与被答辩人的损失无关,即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害后果,不够成侵权。

  被答辩人诉称的征地行为和房屋、官网等拆迁行为影响其施工,造成其损失。但是,答辩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边征地,边拆迁。在施工合同段里,如果哪里拆迁完毕,就施工哪里。因此,不会影响其施工,更不会导致全面停工。异地爆破和村民严重阻扰更是被答辩人的自主行为引发,如其因炮损导致村民阻工,主要是其不文明施工,甚至违法施工给村民造成损害在先,村民阻工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显属不当,即便造成甚至扩大了被答辩人的损失,也只能找阻工村民个人依法解决。可见,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总之,本案中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即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侵权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然而,原被告双方对所做工程量应支付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都无异议。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全部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重庆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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