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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十大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的生动体现。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三审时的101条,与之前的安全监察条例相比,此法在审核过程当中细化了很多条款,对于现实情况的处理也更具有针对性,亮点频出。以下是unjs小编搜罗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十大亮点解读,供参考。

  一、确立了新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

  《特种设备安全法》里所确立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可以叫做“三位一体”,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原有的监察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的强调政府的监察,而是让它成为一个社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是全社会的事。这部法律确立了一个好的体制,“三位一体”比安全监察条例上升了一个层次,使它成为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个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两个原则

  该法规定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分类监管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模式、手段和方法进行监管。特种设备根据性能和特点可以分成两大类:承压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这些设备工作压力大,易燃易爆;机械类,包括客运索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主要靠电机、缆绳机械运转。根据运行特点,特种设备有四高:高压、高温、高速、高空,所以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或者高速冲撞坠落的危险,必须针对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监控,在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设置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以及设立相应的安全机构、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也是针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监管力量有限设置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重点监管原则,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三、坚持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侧重于生产、制造、使用环节,对销售没有特殊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把特种设备销售包括出租都加以规范,增加了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管,体现了闭环管理。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没有经过许可检验的特种设备,否则就是违法;同时规定销售者经营特种设备,必须对所卖的设备进行进货查验,并做销售记录,从销售环节加强了监管。出租设备,出租人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能甚至维修保养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在合同里明确责任主体的除外。

  四、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

  该法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一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在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每一个涉及到特种设备的责任,法律里都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都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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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十大亮点解读》(https://www.unjs.com)。二是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责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是以国家质检总局为主,其他部门有相应职责。三是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作为地方政府,保一方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其天职,法律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四是对各个环节包括检验、人员培训、制定安全制度等责任都做了很详细的规定。

  五、安全工作和节能工作相结合

  在我国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种设备消耗了我们国家大量的能源。不能为了安全牺牲节能,也不能为了节能牺牲安全。所以,该法确立了安全监管和节能工作相结合的一个原则,这是安全监管工作当中的一个特点,既保障了安全又注重了生态和环保,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

  六、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

  可追溯制度是指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要随着出厂的设备有各类的参数资料、有文件,同时要进行保管,也可以称为设备的身份制度。一旦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可以追溯到源头。

  七、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在我国最早在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共同发布的中国第一部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应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后市场管理的一个方法。明确责任主体,适时召回。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力强制召回。我国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目前已有10部左右的法律法规都引入了召回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于特种设备的召回也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八、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报废没做清晰的规定,这次立法强调了达到报废条件的要立刻报废,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还规定不能销售国家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九、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

  民事优先原则是指在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或者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这一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对建设平安中国,保护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政策。

  十、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安全质量问题屡屡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这部法律中加大了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该法的十大亮点,从企业、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角度,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运转做了详细的规定和描述,深刻地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利国利民的本质。(作者系山西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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