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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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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执纪“四种形态”

2016年,中央纪委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各级纪委纪检组深入研究、不断探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成效初步显现,监督执纪从理念到方法、从效果到机制取得明显进步,开启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新局面。

执纪成效初步显现:

纪律在前,“红脸出汗”渐成常态

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成效越来越显著,“红脸出汗”逐渐成为常态。

中央纪委数据显示,2016年已办结的77件中管干部违纪案件中,按第二和第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57件,占74%,比2015年增长90%;按第四种形态处理的案件20件,占26%,比2015年减少56.5%。“一升一降”,反映出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案件处理出现结构性变化。

1月至11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1305件次,比2015年同期增长96.5%。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11.1万件次,比2015年同期增长205.8%。

把纪律挺在前面,也让一些有问题的干部放下包袱。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就有2.9万名干部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是2015年全年的5倍多。

执纪理念不断转变:

防微杜渐,把违反纪律作为审查重点

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实际看,当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较为突出。有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阳奉阴违,做“两面人”;有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有的不相信组织,反而相信“小圈子”,相信社会上的“能人”,甚至“不信马列信鬼神”,请风水先生、江湖术士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

2016年已办结的77件中管干部违纪案件中,认定存在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共有33件,占总数的42.8%。有的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的在组织谈话和函询时隐瞒事实,信誓旦旦用党性保证自己没有问题。

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已经成为执纪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开始转变理念,把违反纪律的问题作为审查重点。

“我们改变过去把大量精力放在贪腐问题的思维惯性,以纪律为尺子,突出对违反 六项纪律 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的审核,不断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在执纪审查工作中,既严格依纪依规,又不搞“机械执纪”,更加注重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特点。通过加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的执纪审查,教育警示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执纪方式不断完善:

综合施策,“四种形态”贯穿全过程

在用好“四种形态”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将“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于监督执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在政策把握能力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和历史唯物主义,突出执纪审查工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对违纪问题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严肃处理,传递强烈的政策信号。

在执纪尺度考量上,注重考虑综合因素,处理好“树木”和“森林”、减存量和遏增量的关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虑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所在地区或部门的政治生态等情况。

在处理方式上,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注意克服处理方式的单一化,更加注重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管住大多数。中央纪委曾在就两名中管干部违纪问题定性时,综合考虑其违纪性质、情节及悔过态度、处理效果等因素,建议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取得较好效果。

执纪探索渐成机制:

及时规范,制度机制逐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具有重大深远意义。2016年,从中央到地方,“四种形态”具体实践与机制探索同时推进。

为客观反映“四种形态”的实践情况,中央纪委研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动和引导落实“四种形态”,

资料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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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驻中宣部纪检组注重建立起实践“四种形态”的有效工作机制,已建立起主动联系机制、干部任免沟通机制、通报事项机制、文件材料报送机制、活动会议机制、驻点办公机制、请示报告机制等多项机制,起到了有效的监督执纪效果。

资料显示,目前天津、福建、江西、四川、云南、新疆等26个省区市纪委,中央纪委驻中组部、教育部、体育总局、证监会等30家纪检组,已分别出台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有关实施办法,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保障。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执纪“四种形态”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最新实践成果的总结与集纳,也为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更是治本。

坚持挺纪在前,规范线索处置。把纪律挺在前面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方向,“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问责的路径方法。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推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贯彻落实,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彰显党纪特色。要规范“五类标准”工作流程,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深化信访办理“零暂存”工作,着力提升点名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三访”水平。同时,加强信访办理监督,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督办,使线索处置工作从被动走向主动,着力做到存量起底、增量归零。

落实抓早抓小,强化谈话函询。“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从第一道关口就把住。要把握“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的原则要求,积极深入地开展抓早抓小工作。把廉政谈话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起来,与党内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函询了解、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早处理,谈话言要及物、言要及行,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转变审查方式,保持高压态势。纪检机关手握纪律检查权,对党绝对忠诚就要敢于担当,不能搞好人主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稀泥。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点查处“三类人”和“三个后”,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底线。实践好“四种形态”,是党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重要方面,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打造良好政治生态。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执纪“四种形态”

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条例的上述规定,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它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我们要始终扭住“常态”,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紧紧盯住“极少数”。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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