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hk.com--农民入党申请书】

土地流转问题的处理关系到中国广大农民的利益、农业发展以及农村的稳定。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两方作为土地“产权”的拥有者,两方利益相悖的现象在中国农村长期存在,从而导致农户与集体组织的矛盾不断激化,在中国各地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导致农民损失巨大可见一斑。据相关资料统计沿海地区失地农民已近百万人,然而中国现在仍缺少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制度,进而导致土地市场的不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无序现象,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无法达到最优配置,利用率偏低。因此必须对现行土地制度做必要的改革以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使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一、“反公地悲剧”理论阐释

1998年,美国经济学家Heller教授(Michael.A.Heller)提出《The Tragedy of Anti-Commons》,即“反公地悲剧”。他指出“公地”(公共资源)内存在着很多产权所有者,没有人单独拥有使用权,为了得到各自的利益,每个产权拥有者都会阻止他人使用该资源,或者是设置障碍,导致资源低效率、无效率配置或不能利用而闲置浪费的情况,出现资源未能被充分利用的困境,即发生“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是在“公悲剧”(Tragedy of Commons)理论基础上提出的。美国加州大学哈丁教授(Garrett.Hardin)于1968年提出了“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理论。“公地”制度是古代英国的一种土地制度,指的是封建领主把自己的土地划出一部分作为公共牧场,供牧民无偿放牧。然而,由于公地内放牧不需要交纳费用,牧民们都增加了牛羊的数量,久而久之,过度放牧导致草场退化,成为不毛之地,酿成“公地悲剧”。“公地悲剧”说明人们过度利用(overuse)公共资源而使其被破坏的悲剧,却忽视了资源利用未被充分利用(underuse)的可能性,而“反公地悲剧”理论正是对“公地悲剧”理论的补充。“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是一对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指的是公共资源的利用问题,都是围绕产权问题展开的。

二、农村土地的“反公共品”表征

反公共品的“反公共性”是指作为一种资源或财产有多个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这种稀缺资源,最终没有人能完全地支配资源或使用资源。相对比“公共品”这样一种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反公共品”则是一种过于分散化的产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过度浪费即造成“反公共地悲剧”。在我国农村,农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在此有必要强调一下土地使用权的涵义,它指的是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村集体组织如村社、村委会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农村土地农民广义使用权的与集体组织的所有权的分离实质也是对土地“产权”的分割,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众多产权经济学家都对“产权”下过定义,虽定义不尽相同,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见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束权利。产权经济学家对权利束的划分不尽相同,但我们从一致的文献中,将产权的构成归结为四种基本权利,即将产权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和让渡权等。在此,不对这四种基本权利另作赘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的使用权是更加广义的概念,其包括侠义的使用权、用益权和让渡权,而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产权中的所有权。

进一步过渡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土地权能配置不合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导致土地形式上的以及实际操作中给人“模糊不清”的感觉,因而存在着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集体所有者代表都可以对土地流转设置障碍,不确定因素较多,而农户却无法排除来自集体的干扰和阻挠,这样各项土地权能就很难有效整合,问题不断显现出来,从而制约了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无法让土地这种稀缺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无法达到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

三、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于上述农村土地“反公共品”表征的分析,可以看出产权分散带来的发生农户与集体组织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在“反公共地悲剧”的基础之上,制约土地流转正常开展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土地流转法规不健全,流转秩序欠规范,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市场运作体系和相关服务平台,进而导致流转双方义务与责任不明确。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过程中大量存在随意、自发的现象,由此而引发土地流转纠纷缺少解决的渠道,进而导致高昂的纠纷协调成本。其次,使用权和所有权产权权利界限模糊。农户拥有所有权,农村集体组织为所有权的代表,农户作为土地产权的“主体”并未拥有完全土地的“产权”,农户土地权利不充分以及农户与集体组织权能的“不对称”已成为诸多土地纠纷的最主要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农户与集体组织难以为各自利益的实现达成统一的意见,未达成共识,往往需要较大的协调成本或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成本,进而导致土地流转效率低下。最后,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农户利益通常会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或政府的介入而受损,直的反映是土地出让金分配比例失衡,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以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村委会或者政府会对农民征收的土地按原有用途进行补偿,但是其用于一般商业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农民所获得经济补偿。

四、土地流转的各方利益的博弈模型分析

本部分将针对上面存在的几个问题建立反公共地悲剧的分析模型,这几个模型将政策“法规不健全,流转秩序欠规范”作为一个假设前提,在此做这样的解读,即法律法规无法提供或者改变这几方博弈的规则或条件,或其影响力及其微弱。模型引入了土地承包者的前提,目的是为了提供土地的所有回报的贴现值为V,并进行反公共地悲剧的博弈分析,两个模型实质都是对土地“产权”分散这一问题引致的资源配置难度或无效率进行了论证。

假设土地承包商需要承包一片土地,承包该土地的所有回报的贴现值为V。但是土地承包商在得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合法经营土地。任何一方都有独立的否决权,本模型假设村集体组织和农户的目标是最大化从提供相关权益中得到的利益。双方选择提供相关权益比选择不提供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本模型将假设否决权的成本为零,并假设农户选择提供的成本为C1,村集体组织提供的成本为C2,C1和C2 一般认为是农户和集体分别与土地承包商谈判所产生的交易成本。   首先农户选择提供是的支付函数为:M1=aF(x)t-C1。集体组织选择提供是的支付函数为:M2=aF(x)(1-t)-C2。其中a表示土地承包商支付费用的费率,t表示农户的得到的转让费用的比例,则(1-t)表示集体组织得到转让费比例且t∈(0,1)。

F(x)=V,如果对于任意的j都有xj=10,其他情况

二项变量xj标志j方采取的策略,xj=1表示j方批准xj=0表示j方行使否决权。如果该i方行使否决权,那么其支付函数为Mi=0。

如果农户和村集体组织都有提供或者不提供各自拥有产权的权利,各自都拥有独立的否决权,则双方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

而两方都选择提供(x1,x2)=(1,1)要成为纳什均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Vt-C1≥0且aV(1-t)-C2≥0,即:

aV>max{C1/t,C2/(1-t)} (1)

为集中讨论决定产权分割程度的影响,我们假设农户和村集体组织合为一方,总成本不便,即C1+C2=C,如果决定权只由这一方完全掌握,则土地承包商获得土地的条件是:

aV>C(2)

条件(1)显然比条件(2)更加苛刻。另外容易证明双方都在行使否决权(x1,x2)=(0,0)也是一个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便条件(1)满足,最终均衡也可能落在(x1,x2)=(0,0)。

除了两个纯策略均衡外,还有一个混合策略均衡:

假设农户的混合策略为S1=(p,1-p),即农户以p的概率选择批准,以(1-p)的概率选择不批准;农村集体组织的混合策略为S2=(q,1-q),即集体组织以q的概率选择批准,以(1-q)的概率选择不批准。

解混合策略,农户选择“批准”的收益为:Uy=q(aVt-C1)+(1-q)(-C1)。选择“不批准”的收益为:Un=0。均衡解为:q=C1/(aVt)。集体组织选择“批准”的收益为:Uy=p[aV(1-t)-C2]+(1-p)(-C2)。选择“不批准”的收益为:U0=0。均衡解为:p=C2/aV(1-t)。即得到集体组织以概率q=C1/(aVt)批准,农户以概率p=C2/aV(1-t)批准的混合策略均衡。则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的概率为:pq=C1C2/a2V2t(1-t),t∈(0,1)。可以看出当收益分配在农户和农村集体组织之间分配越平均(即t(1-t)越大),则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的概率越低,同时易得当t越趋向于0或1时,qp取值越大,这说明土地产权越是完整的在一方手中,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的概率越高。当农户和集体组织都拥有土地产权的时候,即使总成本不变,也更容易导致土地承包商拿不到土地,发生“反公共地悲剧”。

五、对策方法以及建议

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农户和集体组织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法律法规和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农户和农村集体组织的矛盾十分尖锐,我们迫切需要一个能够保护农民利益以及能够协调农民与农村集体组织矛盾的土地流转体制以保障土地流转按照生产力发展顺利、健康地运行,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明确农民是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界定农村集体组织是土地形式上的所有者。在土地流转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把土地产权束具体进行细分,将使用权、用益权和让渡权赋予农户,而农村集体组织只拥有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仅仅只是在形式上代表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拥有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土地、获取收益或者作为集体用地的权利。农户有权自主决定土地的用途和其转让事宜,所拥有的上述权利不受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干涉,农村集体组织若想获得土地的相关使用权、用益权和让渡权等须按土地市场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2、建立完善的土地交易市场。现行土地交易多是在经济集体组织或者政府主导之下的土地交易体制中进行的,难以反映农民的自我利益,尚且土地流转出让金在各方之间分配不均,农户的利益常常因此而受损。农户难以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还有农户与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政府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农户难以获得土地流转的经济信息,而政府或经济集体组织往往实力较强,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土地承包商往往倾向于首先找他们。所有要建立一个为农民服务的土地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为农民服务的中介组织,以实现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土地高效率、低成本的流转。政府在这一土地交易市场中扮演保护农民土地流转权益的角色,农村集体组织可以帮助提供农户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但不能代替农民流转土地。

3、实行土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股份合作制。土地的“产权”是完整的,土地股份制是将土地的使用权、让渡按照占股份多数者(一般大于51%)的意志决定土地的使用和转让,而受益权则可以阐述为按照所拥有股份比例获得土地转让收入。经济集体组织和农户之间可以进行土地股份的交易,所以土地的产权的主体可以实现自由地转换,前提是必须是在本村、本集体范围之内。这在农村集体组织为实现集体利益而需要征用农户土地时能有效解决双方利益冲突的问题,另外,在市场经济中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土地股份化的实现积累宝贵的经验,使土地股份化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 张光南、陈光汉:产权、信息及反公共地悲剧[J].南开经济研究,2006(2).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 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 HELLER,M.A.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Z].1998.

[5] Hardin,G.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1968.

本文来源:https://www.hy-hk.com/303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