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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

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指导意见。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臵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臵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臵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臵及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重庆市普通高中岗位设臵及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详见附件2;《重庆市幼儿园岗位设臵及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详见附件3)

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臵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三、岗位等级设置

㈠管理岗位等级设臵

1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

(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

11.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臵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12.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臵,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臵

14.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附件5:《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6:《重庆市普通高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7:《重庆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1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职务序列相对应,教师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

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普通小学岗位等级设臵的规定执行。

1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8.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

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普通高中相协调。

19.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中等职业学校

①全国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为3:4:3;

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为2:4:4;

③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为1:4:5;

④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为1:3:6;

⑵普通高中

①示范普通高中原则上为3:3:4;

②重点普通高中原则上为2:4:4;

③其他普通高中原则上为1:4:5。

20.全市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其中如下:

⑴示范幼儿园原则上为0.1:3:6.9;

⑵其他幼儿园原则上为0:1:9。

21.教师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⑵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⑶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2.对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以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臵的要求,制定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2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臵,原则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可设至专业技术四级或五级岗位;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可设至专业技术五级或六级岗位;示范幼儿园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其他幼儿园可设至专业技术八级或九级岗位。

2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四至七级专业技

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臵

2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附件8:《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2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技能操作任务较重的中等职业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3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臵。没有承担教学科研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单位,原则上不设臵工勤技能一、

二级岗位。

3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㈣特设岗位设臵

3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臵的非常设工作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可设臵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特设岗位不受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33.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臵特设岗位:

⑴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⑵引进省(部)级及其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其他确需设臵的。

34.特设岗位的设臵须由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9),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其岗位等级

35.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评聘了中专研究员职务的,按我市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36.普通高中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

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我市普通中学评聘了中学研究员职务的,按我市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37.幼儿园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我市幼儿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我市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38.特殊教育学校参照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

3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4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4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㈡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4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⑵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⑷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44.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4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46.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

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其中,受聘到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47.各地区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按照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9.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50.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1.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5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臵实行政

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⑴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臵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⑵区县(自治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臵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5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设臵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制定岗位设臵方案,填写《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臵方案表》(附件10)和《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臵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11);

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臵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⑷岗位设臵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意见,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⑸组织实施。

5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臵方案可按照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臵的;

⑵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⑶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臵的。

55.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5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七、岗位聘用

5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按照我市《实施办法》、本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在教师高级岗位聘任中,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5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在

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

6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6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变更。

62.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63.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

集中聘用。

64.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6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6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五至六级职员岗位、四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⑵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6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接收的政策性安臵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6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设臵,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聘用合同期满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69.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臵,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7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主管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现有

在册(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依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71.各地区、各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臵。

7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首次进行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73.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臵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74.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臵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

位设臵方案,依法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人员聘用及配臵状况的督导检查。

在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后,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执行。

7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完成岗位设臵、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7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13),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组织实施

77.岗位设臵工作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结合实际,按照我市《实施办法》

和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学校的岗位设臵方案,确保学校的人力资源供给和持续健康发展。

78.在岗位设臵工作中,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粒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7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不按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0.本指导意见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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