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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正维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15年07期

明洪武五年(1372),琉球接受明太祖诏谕,中山王察度派其弟泰期使杨载入贡中国。①永乐元年(1403),琉球世子武宁遣侄三吾良叠讣告中山王察度薨。次年,明成祖遣行人时中赴琉球吊祭察度,“赙以布帛,逐诏武宁袭爵”。②此为琉球“始受册封之大典,著为例”。③此后,明清五百余年,每位琉球“国王嗣立,皆请命册封”,④而明清政府也多应其请,先后派遣册封使臣23次、43人前去主持册封大礼,从而形成了中琉之间长达数百年的朝贡和册封关系。

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萨摩藩岛津氏出兵入侵琉球。萨摩军攻占首里王城后,大劫七日,一切可动财物,如典籍字画等,全部装箱运走。萨摩军将琉球尚宁王等百余官员俘至鹿儿岛,直至1611年尚宁王等被迫出具效忠“誓文”后,才得以释放生还。此后,萨摩藩强占琉球北方鬼界、大岛、德岛、永启岛、与论五岛,迫使琉球每年向萨摩藩纳贡,并盘剥中琉间朝贡贸易利润。1632年始,萨摩藩在那霸设立“在番奉行”,“以监视[琉球]内政和督励进贡贸易最为重要”。⑤不过,江户幕府和萨摩藩顾忌当时琉球王国与明朝的宗藩关系,更为了攫取中琉贸易的实际经济利益,对入侵琉球采取了隐蔽政策。于是,琉球被迫以两属的形态维持其王国体制。

19世纪中下叶,日本实行明治维新,从而走上了近代资本主义道路。国力日益强盛的日本很快产生了吞并琉球王国的野心。1872年,日本突然宣布将琉球国王改封为藩王,并于1875年派遣内务大丞松田道之赴琉球,命令断绝琉球与中国的册封关系。为避免亡国命运,1876年琉球国王尚泰密遣向德宏等人前往福州,报告日本阻贡行为,并请求救援。琉球王国在华复国运动就此展开,并持续近20年。

有关清末琉球在华复国运动的研究目前在我国仅散见于个别学者的研究专著及论文中,而日本学者,尤其是冲绳学者有关此问题的许多研究值得借鉴。⑥本文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对《琉球救国请愿书集成》以及清末中日外交交涉的史料等原始资料进行重新解读,以期对清末琉球在华复国运动进行深入探究。

一、琉球复国运动的缘起

1868年,近代日本天皇制政权宣告成立。同年,改元明治。很快,日本新政权便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旨在对外扩张的基本方针,宣称:“国威之立与不立,苍生之安与不安,皆在朕之尽与不尽天职。日夜不安,寝食甚劳心思。朕虽不肖,然欲继承列圣之余业、先帝之遗志,内以安抚列藩百姓,外使国威耀于海外……外国交际,有如布告,将来处置,尤为重大。为天下万姓,朕欲凌驾万里波涛……誓将国威振张海外,以对祖宗先帝之神灵。汝等列藩,当佐朕之不逮,同心协力,各尽其分,奋为国家。”⑦明治三年(1870),日本外务省官员佐田白茅在其“征韩论”中更是露骨指出,若以日本为一大城池,那么,虾夷、吕宋、琉球、“满清”、朝鲜,“皆可为皇国之藩屏也”,“满清可交,朝鲜可伐,吕宋、琉球可唾手而取也”。⑧

很快,日本就开始了吞并琉球的一系列准备活动。明治五年(1872)五月三十日,在日本政府通过鹿儿岛县向琉球国不断加压迫使其实行所谓“施以适应因革厘正之政”的同时,时任大藏大辅的井上馨也向明治政府建议,要求采取措施变琉球王国为日本所属,“速收其版籍,明确归我所辖,扶正制度,使之国郡制度、租税调贡等,悉如内地一轨,一视同仁,以治浃皇化”。⑨与此同时,在日本政府指示下,鹿儿岛县参事大山纲良派遣县吏,携带其信件劝琉球王国尚泰遣使到东京庆贺明治新政权。

明治五年(1872)九月十四日,日本政府借不明真相的琉球正使伊江王子尚健、副使宜野湾亲方向有恒等人抵达东京拜见天皇之际,突然宣布改变以往的日琉关系,册封琉球国王为藩王,并列入华族。天皇颁诏称:⑩

朕膺上天景命,克绍万世一系之帝祚,奄有四海,君临八荒。今琉球近在南服,乞类相同,文言无殊,世世为萨藩之附庸。而尔尚泰,能致勤诚,宜与显爵,着升为琉球藩王,叙列华族。咨尔尚泰,其任藩王之重,立于众庶之上,切体朕意,永辅王室。钦哉。

明治五年壬申九月十四日

这是日本强行改变日琉关系并为吞并琉球迈出的第一步,而1871年的“牡丹社事件”为日本进犯台湾继而吞并琉球提供了最佳借口。

1871年9月,琉球太平山岛人遭风飘至台湾,误入牡丹社被原住民围杀54人,余12人因躲在土民杨友旺家始得保全。后被送至凤山县衙门妥当安置,并辗转护送至闽省馆驿,候船送回。之后,福建地方政府下令台湾镇府道,对牡丹社原住民见人嗜杀的陋习认真查办。(11)

虽然历史上台湾原住民嗜杀遭风飘至台湾的琉球人或其他登陆商客的事件时有发生,但1874年日本政府通过《台湾番地处分要略》宣称要惩治杀害“日本属国难民”的台湾“生番”。清廷一方面任命沈葆桢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全权处理台湾事务,同时调集清兵及兵舰,加强战备。由于日本出兵在国际外交上较为孤立被动,同时亦顾忌清廷在台湾的军事力量,因此希望通过外交手段达到目的。清朝一方,也担心“兵连祸结”,故也希望通过谈判尽早了结此事。最终在英国公使威妥玛的积极斡旋下,1874年10月31日,中方恭亲王奕?与日方大久保利通正式签订了《北京专条》。大久保利通归国后不久,即于1874年12月15日,向日本太政大臣三条实美提出了有关处置琉球的新建议,即强令琉球国断绝与中国之关系。

1875年7月10日,在大久保利通的直接指挥下,内务大丞松田道之等抵达琉球那霸,宣布日本政府决定:今后禁止隔年向中国朝贡、派遣使节或清帝即位时派遣庆贺使;今后藩王更替时,禁止接受中国册封;琉球应奉行明治年号,年中礼仪概当遵照布告行事;为调查实施刑法定律,当派遣二三名承担者进京;废止福州琉球馆;在琉球设置镇台分营;以及要求琉球王进京谢恩;按照另纸规定,实行藩制改革等。(12)对此,琉球方面反复与松田道之交涉,不肯断绝与中国的关系,要求保持琉球国体、政体。8月5日,琉球王尚泰特意致书松田道之,内称“今后不得向中国进贡,不得派遣庆贺使节,禁止向中国请求册封,必然弃绝父子之道,忘却中国累世之厚恩,失却信义,实乃心痛。请谅察前情之实,准允向中国进贡、派遣庆贺使节,以及接受中国册封等一如既往……而谓藩制改革,则小邦人心迷乱,每事不周……请与内地有别,一如既往”。(13)

1876年6月,日本政府派遣内务少丞木梨精一郎,率领警官、巡查若干人前往琉球,宣布琉球“藩内人民相互发生民事纠纷,及藩内人民与其他府县人民之间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皆当直接向内务省派出所申诉”,(14)以此控制琉球的司法裁判权。1877年10月,日本政府又将琉球的司法权,纳入大阪高等法院的管辖之内。此外,日本在琉球强制实行“海外旅行券制度”,凡是琉球人前往中国,必须向日本政府申请护照,以此控制中琉之间往来。

眼看亡国形势加剧,1876年12月10日,琉球王尚泰派遣姐婿幸地亲方,即紫巾官向德宏等,秘密前往福州。

向德宏等于翌年四月抵达福州,即向闽浙总督何璟和福州巡抚丁日昌递交琉球王尚泰密咨。1877年6月24日,何璟、丁日昌联名将此事上报总署,请求由即将出任日本公使的何如璋“于前往日本之便,将琉球向隶藩属,该国不应阻贡,与之恺切理论,并邀集泰西驻倭诸使,按照万国公法,与评曲直”。(16)此建议得到清廷的支持。

此时的琉球王国,在万般无奈情况下,亦开始向国际社会求援。1878年,琉球三司官毛凤来和马兼才抵达东京,向西方各国驻日公使递交投诉,内容大致如下:(17)

琉球国法司官毛凤来、马兼才等,为小国危急,切请有约大国俯赐怜鉴。窃琉球小国,自明洪武五年(1372)入贡中国,永乐二年(1399)我前王武宁,受册封为中山王,相承至今,向列外藩。遵用中国年号、历朔、文字,惟国内政令,许小国自治。大清以来,定例进贡土物,二年一次。逢大清国大皇帝登极,专遣陪臣,行庆贺之礼。敝国国王嗣位,请膺封典,大清国皇帝遣使,册封嗣王为中山王。又时召陪臣子弟,入北京国子监读书。遇有漂船遭风难民,大清国务省督抚,皆优加抚恤,给粮修船,妥善遣使回国。自列中国外藩以来,至今五百余年不改。此前咸丰九年(1859),大荷兰国钦奉全权公使大臣白加良,来小国互市,会蒙许立条约七款,条约即用汉文及大清国年号。谅贵公使有案可以考查。大众公国、大法兰西国亦会与敝国立约。敝国之于日本,旧与萨摩藩往来。同治十一年(1872),日本废萨摩藩,逼令敝国改隶东京,册封我国主为藩王,列入华族,事与外务省交涉。同治十二年(1873),日本勒令将敝国与大荷兰国、大众合国、大法兰西国所立条约原书,交送外务省。同治十三年(1874)九月,又强以琉球事务改附内务省。至光绪元年(1875),日本太政官告诸琉球国曰:“琉球进贡清国及受清国册封,自今即行停止。”又曰:“藩中宜用明治年号及日本法律,藩中职官宜行改革。敝国屡次上书,遣使泣求日本,无奈国小力弱,日本决不允从。切念敝国虽小,自为一国,遵用大清国年号,大清国天恩高厚,许敝国自治,今日本国逼令改革。查敝国与大荷兰立约,系用大清国年号、文字,今若大清国封贡之事,不能照旧举行,则前约几同废纸,小国无以自存,即恐得罪大国,且无以面对大清国,实深惶恐。小国弹丸之地,当时大荷兰国不行拒弃,待为列国,允与立约,至今感荷厚情。现今事处危急,唯有仰仗大国劝谕日本,使琉球国一切照旧。阖国臣民,戴德无极。除别备文禀,求大清国钦差大臣及大法兰西国全权公使、大合众国全权公使外,相应具禀,求请恩准施行。”

上述琉球王国投诉,引起了国际反应。美国公使就表示要将此事报告本国政府。(18)而日本为避免琉球问题国际化,则加快了吞并琉球的步伐。

1879年1月25日,松田第二次奉命出使琉球。他此行任务是,督责琉球断绝与中国的关系,并且向日本交接裁判事宜。(19)松田威逼国王尚泰“对另纸通知书之答复,当限定为下月三日,过期仍不回答,则视为不予从命”。(20)2月3日,琉球国王仍拒不从命。2月4日,松田离开那霸返回东京。

1879年2月18日,日本政府决定“处分”琉球。3月8日,日本政府派遣松田第三次出使琉球。11日,太政大臣向松田指令“处分”事项,其内容包括:“让旧藩王履行向县令交接土地、人民及官方账簿等手续”;“旧藩王或旧藩吏若抗拒此一处分,拒不退离居城,拒不交接土地、人民及官方账簿等,本人可交付警察部拘留,若有谋反凶暴行为,则当与分营商议,使用武力处分”。3月25日,松田等人抵达那霸。27日,松田在首里城向琉球王代理今归仁王子宣布废藩决定,命令其交出有关土地、人民等一切文书,并且当场责令藩吏做向导,由随行人员加封、监管。此外,下令琉球王尚泰移居东京。(21)

1879年4月4日,日本宣布琉球改为冲绳县,日人锅岛直彬为第一任县令。5月27日,尚泰被迫抱病前往东京,琉球古国就此灭亡。同年9月,琉球耳目官毛精长、通事蔡大鼎等在向中国总署的告急文书中,描述了日本在琉球的种种暴行:“敝国惨遭日本侵灭,已将国主世子执赴该国。屡次哀请回国,不肯允准……讵意日人于六月十四日,率领巡查兵役,突入世子宫,先将各门紧守,迫索历朝颁赐诏敕。此乃小邦镇国之宝,虔诚供奉,岂敢轻示于人。当即再三恳请,日人不听,各官与之据理论争。日人大怒,立召巡查数十名,毒打各官,直行协去,至天朝钦赐御书、匾额、宝印,亦恐被其夺掠……又近日上自法司等官,下至绅耆士庶……多被日人劫至各处衙置,严行拷审,或有固执忠义,自刎而死者。又将诸署所有簿册暨仓库所藏钱粮,一概胁取,且驰赴诸郡,迫以投纳赋税,即行严责,复将所积米谷,擅行劫去……既吞国执主,复囚官害民,苛责掠夺,无所不至。”(22)

二、琉球复国运动的主要内容

向德宏、蔡大鼎、林世功等人于光绪二年(1876)到闽救援。在得知琉球亡国、国王被俘后,向德宏等人不顾清廷是否恩准他们晋京面呈,决定化装商贩,一路潜行。蔡大鼎在其《北上杂记》中记载:(23)

……丙子年(光绪二年)国王特遣陈情使紫金官向德宏、都通事蔡大鼎、通事林世功等,捧赍咨文,旨闽告急……讵嗣后,本国官吏先后抵闽报称,日本遣派兵,废藩为其夺据王城,甚则执去国王世子,囚宫虐民,其状不忍尽述。当即叠次哀恳大宪,迅赐拯救。惟念在闽守候多年,竟致国灭主辱,若不晋京请救,难期再造邦国。因欲禀请闽宪,又恐多需时日,缓不济急,而况未必允准,不如薙发改装,密为北上。业已己卯年(光绪五年)八月十四日,率同蔡大鼎、林世功、大文李文达,茂才蔡以正,传译通事谢维垣,驱使笃实之人陈学诚,从人仲村渠等,三更时分坐驾河船,万寿桥放棹,次日黎明到马尾,转搭海定轮船,即日开洋,十七日至上海……二十七日移寓河北(天津)宏盛客店……九月初二日,河北启程……初五日四十里至都,由沙锅门进城,寓西问沿福来客栈。

光绪五年(1879),向德宏、蔡大鼎、林世功等人离开福建,进入天津、北京。此后,琉球的救国图存活动主要在京津地区展开。

(一)向各府衙呈送《琉球救国请愿书》

奔走于各府衙禀呈救援书,是琉球志士在华活动的主要内容。据琉球大学西里喜行教授《琉球救国请愿书集成》统计,(24)上书时间从1876年11月30日始,至1885年7月10日止,合计31件。

1876年上书一件,请愿者为琉球中山王尚泰,请愿书呈送福建等处承宣布政司,主要内容是说明因为日本阻贡,特派遣向德宏等赴华求援。1879年上书六件,请愿者为琉球紫巾官向德宏以及毛精长、蔡大鼎、林世功,请愿书呈送北洋大臣李鸿章、总理衙门恭亲王奕?及礼部等,主要内容是述说琉球被灭亡经过,乞师救援,并且要求暂留北京,延期回福州。1880年上书七件,请愿者为毛精长、蔡大鼎、林世功,请愿书呈送总理衙门恭亲王奕?等,主要内容包括恳请出兵救助琉球、反对分岛方案,要求与驻京日使交涉。其中1880年11月20日林世功呈总理衙门恭亲王奕?的以死乞师以救琉球、以全臣节之誓死请愿书,荡气回肠,令人嘘唏不已。1881年上书四件,请愿者为毛精长、蔡大鼎,请愿者呈送驻日清朝公使许景澄、大学士左宗棠、总理衙门恭亲王奕?等,请愿书主要内容包括请求与日本交涉、请求出兵以复国;反对琉球分岛方案;请允准着丧服向东太后致哀。1882年上书一件,请愿者毛精长、蔡大鼎,呈送总理衙门恭亲王奕?等,主要内容是反对分岛方案,要求琉球复国。1883年上书两件,请愿者为向德宏、蔡德昌、蔡锡书、向文光、魏元才等,呈送福建布政司及礼部,主要内容是请代奏八重山请愿书;禀告琉球国王密咨内容,乞求复国。1884年上书一件,请愿者有向德宏、向有德、蔡德昌、郑辉煌、金德辉,呈送福建军务左宗棠,乞征讨日本以救琉球国。1885年上书最多,合计八件,请愿者包括向德宏、向有德、蔡德昌、郑辉煌、蔡以证、向龙光、郑辉炳、魏元才、毛凤来、王大业、蔡大鼎,呈送福建军务左宗棠、闽浙总督杨昌浚、北洋大臣李鸿章及总理衙门等,呈请内容包括援引朝鲜、越南例救琉球;清法战争结束,请救琉球;日本统治下琉球惨状,乞救琉球;强调琉球战略地位的重要,乞救。

(二)向德宏反驳《说略》及阻止琉球分岛条约的签订

面对日本的强行吞并及琉球国的不断呼吁,基于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对琉球的保护义务,清廷官员发表各自见解,寻求解决办法。以驻日公使何如璋为首的清廷官吏主张对日本采取强硬政策。何如璋出任公使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思考,于1878年5月致函李鸿章,认为“日本阻贡不已,必灭琉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又况琉球迫近台湾,我苟弃之,日人改为郡县,练民兵,球人因我拒绝,甘心从敌,彼皆习劳苦耐风涛之人,他时日本一强,资以船炮,扰我边陲,台澎之间将求一夕之安不可得”。(25)他还提出了对付日本人的上、中、下三套方案:“一为先遣兵船责问琉球,征其入贡,示日本以必争;一为据理与言,明约琉球,令其夹攻,示日本以必救;一为反复辩论,徐为开导,若不听命,或援万国公法以相纠责,或约各国使臣与之评理。”(26)编修陆廷黻呈上《请征日本以张国威折》,列举征讨理由:其一“岂有大一统之天下甘受小邦之侵侮之理”;其二,“不服日本何以复琉球”;其三,“若不征,东南数省遭害必同明代(倭患);”其四,“泰西诸国自通商以来,非特给之,以恩示之,以信仰亦慑之以威耳,而彼日夜窥我动静,我强则退,我柔则进,使日本一小国而犹不能制,益将轻我而启戎心,何以弭伺我者之隙”;其五,“朝鲜国小而贫,屡为敌国所觊觎,而臣服于我最久最固,实为我东隅之屏蔽。若坐视琉球之亡而不救,朝鲜必为其续矣。他箸安南诸国懼有揣志矣。何以坚服我之心?”(27)

但是,以掌握清廷通商、外交、海防等大权的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事务大臣李鸿章为代表的一派却认为:“日本近在肘腋,永为中土之患”,“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则必为我仇”,(28)而“琉球以黑子弹丸之地,孤悬海外,远于中国,而迩于日本,昔春秋时卫人灭邢,莒人灭鄫,以齐晋之强大不能过问,盖虽欲恤邻救患,而地势足以阻之”,况且“中国受琉球朝贡本无大利”,“尚属可有可无”,“即使从此不贡不封,亦无关于国家之轻重,原可以大度包之”。(29)不过,考虑到1871年中日立约中曾规定两国所属邦土不可侵越,担心日本人得寸进尺,援例而及朝鲜,并且多少考虑到对琉球的义务及清廷的体面,琉球“徒以其恭顺二百余年,不忍弃诸化外,且此次委屈陈情,颇昭忠悃,若拒之过甚,转恐泰西诸国,谓我不能庇护属邦”,(30)所以李鸿章虽不同意何如璋的上、中二策,认为“遣兵舶,责问,及约琉球人以必救似皆小题大做,转涉张皇”,“以威利相角,争小国区区之贡,务虚名而勤远略,非惟不暇,亦且无谓”,但他赞同采纳何如璋之下策,“惟言之不听时复言之,日人自知理绌,或不敢遽废藩制改郡县,俾球人得保其土,亦不藉寇以兵,此虽似下策,实为今日一定办法”,“若言之不听,再由子峨(即何如璋)援公法商会各国公使,申明大义,各使虽未必助我以抑日本,而日本人必虑各国生心,不至灭球国而占其地”。(31)总署根据李鸿章之意见,亦认为“日本自台湾事结后,尚无别项衅端,似不宜遽思用武。再四思维,自以据理诘问为正办”,(32)并函示何如璋等相机审办。

何如璋根据清廷的指示,从光绪四年(1878)九月起,与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进行了多次谈判。十月,何如璋在向日本外务省提出的质询琉球案的照会中,严正指出:“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33)希望日方能待琉球以礼,俾琉球国体、政体一切率循旧章,并不准阻碍中琉双方朝贡事宜。日方对此十分不满,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光绪五年(1879)七月,向德宏抵达天津,两次上书李鸿章,发誓“生不愿为日国属人,死不愿为日国属鬼,虽糜身碎首亦所不辞”,(34)请求清廷尽早出兵,他自愿充当先锋,还表示琉球官民仰仗天朝兵威,必能协心齐力,尽逐日兵出境,自无不克者。

针对清朝总理衙门及何如璋持续不断的抗议,日本外务省于1879年7月16日向日本驻华公使宍户玑提供琉球为日本专属的《说略》。其内容除记述萨摩岛津氏攻占琉球后颁布的十五条规及琉球尚宁王、三司官被迫对岛津氏服从之宣誓书以外,还从王统、地理、语言、神教、风俗等方面说明琉球专属日本。8月2日,宍户玑将《说略》转交清朝总理衙门。

由于1609年萨摩藩攻占琉球后,萨琉双方对清均采取了严格的隐蔽政策,清朝总理衙门对《说略》中之许多内情并不知晓,故难以逐一反驳。李鸿章收到《说略》后,将此文传给当时正滞留在天津请愿的向德宏,请他“阅览辩驳”。为此,向德宏完成《节略》,以驳斥日本之《说略》。在《节略》中,向德宏针对《说略》中所提“琉球对日本朝贡”、“琉球的地理位置”、“琉球之开辟始祖与正统”、“尚宁之誓文与宗藩关系”、“神教”、“风俗”、“文字”、“语言”、“日本之赈恤与台湾战役”、“琉球之国体与政体”等逐一进行反驳。8月11日,向德宏将完成的《节略》提呈李鸿章。8月22日,李鸿章将《节略》及向德宏请愿书《第一、二次禀稿》,一同作为上奏文之附文上呈。8月22日,总理衙门即对日公使宍户发出琉球仍两属之照会,反对日本政府琉球专属论观点。照会中还引用了日本外务省负责琉球处分事务之萨摩藩士伊地知贞馨所著《冲绳志》中的记载:“琉球自明清以来,世世受其封爵……故琉球世世而为两属之地。琉球虽为蕞尔小国,但具备有自主之国体。”(35)而将《冲绳志》之自序及卷中相关记载呈送李鸿章者也正是滞留于天津之向德宏。

1879年5月,美国前总统格兰特(U.S.Grant)来华游历,并拟东渡日本。奕?、李鸿章先后会晤格兰特,请他出面调停中日争端。李鸿章在谈话中还特别指出,日本灭琉球,不但与中国启衅,且将搅乱美通商大局,以期引起美方重视。实际上格兰特当时仅仅以私人身份游历东方,并不能代表美国政府的立场,并且在其调解前,日美双方已达成协议,日方保证不损害美国在琉球所享有的权利,而美国对于中日间的琉球交涉,保持中立。因此,虽然格兰特提出了“分岛方案”,即将琉球国一分为三,北部日本占据的五岛由日本统辖;中部诸岛让琉球立国;南部的宫古岛及八重山列岛划归中国。但是,当格兰特返回美国时,日方并未接受“分岛方案”。

1880年2月,日本人竹添进一受外务省派遣,突然来华向李鸿章提出:“愿将南岛归于中国,而欲更改约章,增内地通商各款。”(36)即日方愿将琉球最南端两岛宫古岛与八重山岛划归中国,但条件是修改1871年《中日通商条约》,允许日本商民如西人入中国内地经商贸易,并且也未提及由琉球国王立国事宜。与此同时,日本公使宍户玑亦专程到北京总理衙门商议此事。1871年日本与中国签订《中日通商条约》过程中,日方一直企图将“内地通商”及“利益均沾”列入条文,以取得同西方列强一致的在华权益,均遭到中方拒绝。《中日通商条约》中规定日本人不准入内地通商,日本货不准入内地,日本人亦不准入内地置买中国特产。日本政府对条约深感不满,日使伊达宗城因此被免职。条约签订的次年,日方即请求改约,但始终未能如愿。现在,日方重新在“球案”谈判的条件中提出改约,可以说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当时中俄关系十分紧张,俄国战舰威逼中国沿海,日本充分利用这个时机以贫瘠荒凉的两个小岛换取清政府对其吞并琉球的承认,并要在中国取得与欧洲列强相同的地位与权益。李鸿章认为第一,“事已至此,在日本已算退让,恐别无结局之法”;(37)第二,希望能“割南岛以封琉王,并附益以首里王城,使得归其故宫祀其宗社”;(38)第三,“现在事势中国若拒日本太甚,日本必结俄益深”,认为“此举既以存球,并以防俄”,(39)所以同意与日本谈判“分岛改约”。这样,8月中旬开始“分岛改约谈判”,10月,清廷草草拟定了《球案条约》,接受了日本人提出的条件。

应该说,“分岛改约”谈判,李鸿章的态度至关重要。8月28日,李鸿章还提出“如准所谈,似应由中国仍将南部交还琉王驻守,籍存宗祀,庶两国体面稍得保全”,(40)力主总理衙门将分割后的南部恢复为琉球王国。但是,在距北京谈判结束(1880年10月21日)的前两天,李鸿章态度突变,奏上“琉案宜缓允摺”,提出了几点看法:第一,1871年签订的《中日通商条约》是绝对不能修改的。“从前中国与英法两国立约,皆先兵戎而后玉帛,被其迫协,兼受朦蔽,所定条款吃亏过巨,往往有出地球公法之外者。厥后美德诸国及荷兰、比利时诸小国相继来华立约。斯时中国于外务利弊未甚请求,率以利益均沾一系列约内。一国所得,诸国安坐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遂使协以谋我有固结不解职之势”。对于内地通商,李鸿章认为,“西人以置买丝茶为大宗,资本较富,稍顾体面,日本密迩东隅,文字、语言略同,其人贫穷,贪利无耻,一开此例,势必纷至沓来,与吾民争利,或更包揽商税、为作奸犯科之事”,这势必会造成社会困扰,遗患无穷。(41)第二,李鸿章在征求琉方向德宏意见后,意识到分岛方案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宫古、八重山地瘠产微,由当地土民自主,已有食用不足之感,若再以该地为建国基地,非但与土民争利,且建国及王室需费完全落空;况且,日本人又不肯释还琉球王及其世子,如宫古、八重山小岛另立王子,不仅王家不愿,概其阖国臣民亦会不服。李鸿章清楚地看到,“今得南岛以封球,而球人不愿,势不能不派员管理。既蹈义始利终之嫌,不免为日人分谤。且以有用之兵饷,守此瓯脱不毛之土,劳费正自无穷,且道里辽远,音问隔绝,实觉孤危可虑。若惮其劳费而弃之不守,适堕日人狡谋,且恐西人踞之经营垦辟,扼我太平洋咽喉,亦非中国之利。”(42)因此,李鸿章认为,分岛问题,琉王臣民无以付出片许助力,况且日本还能借此深入中国内地经商,取得与西方列强相同的权益,此法不可取。第三,李鸿章赞同陈宝琛论日俄关系的意见,他也不相信联日可以增强抗俄的效果,判断日本助俄之说多出于当时的香港报纸宣传及日人的恫吓,日本所能助俄不过以长崎借俄屯兵船,购给米煤而已。“俄事之能了与否,实关全局。俄事了,而日本与各国皆戢其戎心;俄事未了,则日本与各国将萌其诡计”,即使“多让于倭而倭不能助我以拒俄”,(43)李鸿章也反对向日本让步了。但是此时球案专条与改约各款的案稿已定,日使专候签约,李鸿章建议清廷声明此约须“由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互换”,“用支展之法,专听俄事消息”,三个月限满俄议未成,则“或与商展限,或再交廷议”,以此拖延;若俄事于三个月内即可议结,再拟请旨明示其不能批约之理由,宣示该使。(44)

许多学者对李鸿章态度转变进行了深入探讨。琉球大学西里喜行教授认为,“李鸿章豹变的直接原因在于向德宏的泣诉”。(45)笔者亦认为,李鸿章态度变化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出于对伊犁领土问题的考量,更大程度是因为他征求了向德宏意见后,意识到分岛条约实际上是行不通的。有关这点,从李鸿章10月19日向总理衙门提交的“请球案缓结”书函中可窥见:(46)

抄示初一日以后与颉刚来往电信五件,并照会俄使稿谨已聆悉。宍户议论球案仅能归我南岛,仍许彼加约二条。询以琉王及子嗣,坚称不能交出,乃谓球王宗族避尚姓为向姓,向之人各处皆有云云,似明指在津之向德宏而言。此外,未闻有向姓,亦无如德宏名位者属。即设法询问,查向德宏自去秋踵门求救,泣涕出血以后,鸿章即妥为安置署西大王庙内。伊屡来乞援,愧无以应,令人劝其回球,或赴他处,亦苦守不动。闻资斧告匮。日食不继,量如济助,而未忍数数接见之也。其忠贞坚忍之操视包胥殆有过焉。顷属津海关郑道从旁以己意咨,一切笔谈问答具载十四、十五日另折。又自绘草图一纸恭呈鉴阅。向德宏确系球王族属至戚,前为紫中官亦甚显,明白事体,忠义有守,可谓贤矣,若图另无逾越此者。然所称八重,宫古二岛,土产贫瘠无能自立,尤以割南岛另立监国,断断不能遵行。竟又伏地大哭不起,仁贤可敬,而孤忠亦可悯。尊处如尚未与宍户定议,此事似以宕缓为宜。言者虽请速结球案,究未深悉其中曲折。即使俄人开衅,似无须借助日本。而日本畏忌俄人最深,其隐衷亦难与合从中国之力实不敌俄,宁可屈志于俄,亦何必计及日本之有无扛帮耶?若照现议,球王不复,无论另立某某,南岛枯瘠不足自存,不数年必仍旧日本耳。若由中国另行设官置防,徒增后累。而以内地通商均沾之实惠,易一瓯脱无用之荒岛,于义奚取。既承下问,敢贡其愚,伏惟裁择。应否令向德宏赴京备询之处,仍俟后命。

李鸿章的意见得到清廷许多重臣的赞许。江苏巡抚吴元炳复奏道:“俄足制倭、倭不足以制俄”,并赞赏李鸿章之看法为“老谋深算,出于万全”。(47)福州将军穆图善、闽浙总督何璟、福建巡抚勒方锜联奏,支持李鸿章的“支展之法”,认为“具有深意”。(48)两广总督张树声和广东巡抚裕宽亦联名上奏,认为球案与改约不能并议,更不赞同缔结球案与改约。(49)因此清廷很快采纳了李鸿章的建议,决定对球案采取拖延政策。光绪七年(1881)二月,中俄签订《伊犁条约》,中俄关系有所缓和,李鸿章重新提出了“延宕之法”:“今则俄事方殷,中国之力暂难兼顾,且日人多所要求,允之则大受其损,拒之则多树一敌,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为相宜。”(50)李鸿章还寄希望于未来,希望数年之后,清廷船械齐集,水师练成,声威既壮,则日本嚣张之气,当为之稍平。客观地说,政治腐败、经济衰竭、国力日益衰落的清朝在当时的复杂情况下是很难圆满解决“球案”的,因此清廷也只能采用李鸿章的“延宕之法”,宣布拒绝批准总理衙门和日本已议写的“球案草约”底稿。从光绪七年(1881)至光绪十二年(1886),日方多次遣使来华重提琉事,但由于日本人提出的条件关键点在于不允许琉球人复国,与中方“存琉祀”的出发点是针锋相对的,故中日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共识。

(三)林世功以死殉国

就在向德宏不断向李鸿章陈诉,力阻琉球分岛条约谈判的同时,滞留在北京的毛精长、蔡大鼎、林世功等人亦在积极行动。1880年11月18日,毛精长、蔡大鼎、林世功三人联名向总理衙门呈递请愿书:(51)

窃[毛精]长等入都[北京]以来,屡次冒叩辕下,禀请救援,节经奉有宪谕,有妥为办理等因。惟是仰候逾一载,然作何办法,尚未蒙谕示,实深焦急也。恻念敝国主及世子为倭所胁迫,流离、播越至今已二年。仰望天朝之救[援],日日更甚,艰楚万状,惨不忍言。且至国人,亦更苦其[暴]戾[恶]虐,皆不堪命,切齿同仇,待拯孔殷。[毛精]长等夙夜忧惶,万分迫切。惟泣恳王爷及大人,洞察前由,传召驻[北]京之倭使,谕之以大义,威[压]之以声灵,俯准妥速筹办,还我君主,复我国都。

自光绪五年(1879)始,蔡大鼎、林世功等人化装北上,入京后长跪东华门外不起,伺大臣入朝时,均痛哭求助,并且常常奔走于各府衙禀呈救援。此外,每月朔或望,还前往正阳门内关帝庙祈祷国事。但是,在京苦苦乞求一年无结果。笃于君忧臣辱、君辱臣死之义,悲愤绝望的林世功决定以死来阻止琉球分岛条约签署。11月20日,林世功单独写了一份誓死请愿书,寄给了总理衙门:(52)

琉球国陈情通事林世功谨禀,为一死泣请天恩,迅赐救亡存国,以全臣节事:窃功因主辱国亡,已于客岁九月,随同前进贡正史耳目官毛精长等,改装入都叠次匍叩宪辕,号乞赐救各在案,惟是作何办法,尚未蒙谕示。昕夕焦灼,寝馈俱废,泣念奉王命抵闽告急,已历三年,敝国惨遭日人益肆?张,一则宗社成墟,二则国王世子见执东行,继则百姓受其暴虐。皆由功不能痛哭请救所致,已属死有余辜,然国主未返,世子拘留,犹期雪耻以图存,未敢捐躯以塞责,今晋京守候,又逾一载,仍复未克济事,何以为臣?计惟有以死泣请王爷,暨大人俯准,据情其题,传告驻京倭使,谕之以大义,威之以声灵,妥为筹办,还我君王,复我国都,以全臣节。则功虽死无憾矣。谨禀。

同时,林世功还为家人留下二首绝命诗:“古来忠孝几人全,忧国思家已五年。一死犹期存社稷,高堂端赖弟兄贤。”“廿年定省半违规,自认乾坤一罪人。老泪忆儿双白发,又闻噩耗更伤神。”(53)

11月20日早8点,林世功为救国大义献身。林世功是久米村人,道光二十年(1840)出生。同治七年(1868),与其兄林世忠以及琉球贵族子弟毛启祥、葛非庆,同为官生入北京国子监学习。五年后林世功归国,深受重用,成为琉球国学宗师。同治十二年(1873),林世功的《琉球诗录》、《琉球诗课》刊行。其中《琉球诗录》中的“京师得家书”,深情表达了其在北京国子监学习期间对故乡及亲人的思念之情。

“球案”发生后,林世功成为反日中坚派,屈任通事,随贡使向德宏、都通事蔡大鼎等秘密入闽求救。最终抛下衰亲妻儿,大义殉国。蔡大鼎在其《北上杂记》中特撰文“林子叙在京辞世记”以悼念之。在林世功自尽一周祀日蔡大鼎再次撰文表示哀悼。(54)

三、琉球复国运动的失败

琉球王国人士在华救国运动,尤其是向德宏向李鸿章力陈反对分岛方案及林世功以死殉国,都对中日交涉产生了影响,导致李鸿章在分岛改约谈判中态度转变,最终提出“延宕之法”。“延宕之法”既拒绝了日本企图达到与西方国家在华既得利益均沾的目的,又粉碎了日本因中国分占部分球岛而不再反对其对琉球吞并的图谋。同时,它也反映出到了近代,国力日衰的清朝在后起的日本帝国主义及西方列强的凌厉攻势下难以维持其与周边国家的传统关系。分岛改约方案搁置后,琉球志士唯恐此方案再提,继续不断地进行反对分岛案的请愿。1881年2月22日,毛精长、蔡大鼎向即将出任驻日公使的许景澄上呈请愿书,重申“俾敝国全土可复,主君可归,贡职永修,世守勿替”。(55)

导致琉球复国运动失败的因素很多,其中既有中日两国间的军事、外交角力,也有琉球王国的内部因素。

首先,1895年甲午战争中方失败是直接造成琉球救国运动失败之最重要原因。鸦片战争之败被迫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环中国“朝贡国”及“属国”逐渐丧失。中法战争后1886年签订的《天津条约》中,中国被迫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而朝鲜是清宗藩体系的最后一块基石,关系琉球复国运动的命运。只要中国能继续维持对朝鲜的宗主权,琉球在清宗藩体制下的复国亦有实现的可能。1894年8月22日,中国《申报》发表社论《天诛篇》,评论琉球问题应派遣军事力量以求速战速决。而琉球社会更是遍传大清“黄色舰队”即将袭击琉球。琉球本土复国运动的团体更是每朔望之日必赴寺庙参拜,祈求中国获胜。但甲午战争最终日本取胜,1895年4月17日,中日在下关签订了《马关条约》,其第一条中日本政府即要求中国承认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56)至此,中国的宗藩体制全面崩溃已成事实,琉球复国运动也因此遭受毁灭性打击。

信夫清三郎在《日本外交史》中评价道,“《马关条约》第一打破了中国对朝鲜之宗主权,日本打开了进出朝鲜之通道;第二决定了琉球最后之归属,确定了日本固有之领域”。(57)但事实上《马关条约》中并未针对琉球之归属做任何规定,而中国政府即使在甲午战争失败后,也不承认琉球归属问题已经解决,不承认日本对琉球的吞并。1898年3月17日,琉球人与世田等18人因遭风漂流至浙江省,浙江巡抚廖寿丰还于同年5月30日在其奏折中报告,“十八人均琉球国首里府人”,应照“琉球国遭风难民之例抚恤”。(58)不过,1895年清朝的战败确实给了在华琉球志士的救国图存运动最致命打击。据统计,1884年在华琉球复国运动志士人数为124人,(59)但至1896年4月,仅存24人。(60)此时琉球复国运动的中心人物向德宏、毛凤来、毛精长、蔡大鼎已客死中国,另一重要人物向有德亦于1896年离开了复国运动的重要据点福州琉球馆。

围绕琉球复国运动,中日双方也展开了外交博弈。当时清朝外患频繁,除了琉球问题外,伊犁问题及朝鲜的壬午政变与甲申政变、越南问题等,接踵而至,清廷无暇仅顾及琉球。加之清廷对日本武力过于高估,又顾虑台湾被侵,故对琉球问题一开始就极为消极,定位于“自以据理诘问为正办”。(61)对在华琉球人的复国运动,清廷除极力安抚及庇护外,并未采取任何具体援琉活动。反之日本方面,处心积虑,步步紧逼。日本对琉球本土的抵抗运动及在华琉球人的复国运动,采取了血腥镇压及怀柔拉拢两手策略。1889年12月20日,时任冲绳县令的西村舍三就曾上书外务卿井上馨及内务卿山县有朋、司法卿山田显义,建议对“脱清”分子(62)严加惩治:“本县顽民‘脱清’行动,实为颠覆政府之举。如任由彼等出入他国政府衙门诬告本国政府,一旦清廷采信其言而重开琉球案之谈判,则无论是战是和,其祸害之大与内地叛乱犯并无不同。如此不化顽民,任其胡作非为必导致无政府状态,内地虽无相当之刑律可为约束,但可参照本地原有之‘他领渡海’(偷渡他国)刑法,于适用范围以内予以裁处。”(63)该建议获得山县有朋首肯。山县有朋还指出,琉球复国运动中不乏旧藩政时代的政要,影响殊大不可轻视。(64)其后数年,日本在琉球大肆搜捕抗日分子,并施以酷刑,“每当夜深人静,时闻惨嚎之声”。(65)

与此同时,日本人也极力拉拢琉球王族、旧官吏及士族,采用所谓的旧惯温存与抚慰政策。日本政府除交付给国王尚家20万元的金禄公债外,每年再支付2万元的金禄,并将中城御殿、大美御殿等尚家的府邸别墅6所和寺院7座以及墓地5处指定为尚家的私有财产。据1880年的《冲绳县统计概表》中所示,冲绳县当时共有74626户,355179人。当时,有禄士族大约370户。为拉拢作为旧王府统治基础这一部分人,明治政府宣布自1885年始,每年支付这部分士族金禄年额16万元。通过上述手段,日本不仅抚慰了王族与有禄士族,同时亦达到将有禄士族与民众分开的目的。此外,日本还实行同化政策及皇民化教育,大力推广日文,提出“日琉同祖论”,强调冲绳人“自古”就是日本人的一部分。

琉球亡国后,琉球国内各种抗议活动处于日本军警高压控制下,琉球志士认为复国的唯一希望在于宗主国武力介入,因此纷纷密航至中国。日本外务省担心由此造成中日交涉加剧,所以大规模展开搜查琉球志士的活动。日方对向德宏等人动向极为关注,竹添进一曾借口探问中方对琉球问题处置意见,打听向德宏的消息,并向外务省报告。此外,日本外务卿还派遣美国人约翰·彼得曼(John Pitaman),并雇用其他公使馆之外国雇员收集北京方面有关琉球复国运动的相关情报。日本公使馆总监督乔文彬还曾装扮成商人居住北京庆隆客栈以收集琉球志士情报。(66)在此形势下,李鸿章为保护向德宏,曾命天津海关郑操如等将向德宏安置于总理衙门西侧之大王庙内。上海租界委员陈丞福还奉命呼吁德国总领事勿协助日本领事馆搜捕琉球志士。虽然这些亦仅为保护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从中可见清廷官员对琉球志士的同情。

再从琉球王国方面看,琉球官员和士族面对明治政府颁布的“废藩置县”令,普遍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许多官吏称病不出,“各役所悉闭户,无一人应其布告”。(67)日本处分官松田道之要求浦添亲方、富川亲方、与那原亲方三位三司官交出各种政府文件,三位三司官与众官吏商议后决定拒绝日本命令,以待清朝援兵。众士族群情绪激昂,立下生死誓约,连署按印。这种誓死抵抗的协议书,称之“血判书”。其誓约:“如尊奉日本命令,接受官禄,惟斩首不赦。若遭日本迫害,因义而死,以共有金抚恤救助妻儿。”(68)

然而,琉球王国在甲午战争前,亦出现了所谓的“开化党”,即主张归属日本的新体制派,其重要角色之一是尚泰国王第四子尚顺。“开化党”出版《琉球新报》,对琉球复国运动展开批判。由于尚顺的特殊地位,新体制派对琉球复国运动产生了消极影响。此外,1884年7月23日,一直不准返乡的琉球王尚泰首次获准回琉球休假百日。明治政府此番目的是借助琉球国王的影响力对抗琉球士民的反日复国行动。11月1日,琉球被废黜国王尚泰被迫诏告琉球民众:“本县士民当守本分各务其业,不应有为害县制之举,本王曾于八月谕达中剀切训谕。近日脱琉渡清者甚众,为警署提调询问者不乏其人,此举实属愚昧之至。尔等所思偏差,行动乖张,致使本王受累,忧心不已。望汝等谨遵所谕各项,万勿执迷不悟,此旨。”(69)尽管许多反日人士坚信尚泰此番告谕是被迫的,但无论如何,王室的屈服给了琉球复国运动不小的打击,从内部瓦解了琉球王国的复国运动。

2011年,笔者和琉球大学中琉关系历史遗址调查小组对北京张家湾琉球人墓地遗址进行了调查,在河北通州历史博物馆发现了琉球复国运动参加者王大业的墓碑。据通州历史博物馆馆长周良先生介绍,该墓碑是在张家湾琉球人墓地遗址发现,后被移送至此。石碑上“琉球国陈情都通官王公大业”几个大字仍清晰可见。此外,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琉球墓园内迄今依然保存着参与救国图存活动的琉球志士毛有庆之墓碑,上刻“琉球国光绪十九年癸巳陈情赞仪官龟川里之子亲云上毛有庆之墓七月十九日卒”。这些墓碑仿佛时刻提醒人们不要忘记琉球王国的这段悲惨历史以及琉球志士忠君保国的顽强抗争与英勇牺牲之精神。

①参见《明史》卷324《外国四》。

②《明太祖实录》卷28,永乐二年三月壬辰。

③《中山世谱》卷3,伊波普猷等编:《琉球史料丛书》(第4),东京美术刊1973年版,第46页。

④《明太祖实录》卷164,永乐十三年五月乙酉。

⑤[日]宫城荣昌:《琉球的历史》,吉川弘文馆1977年版,第108页。

⑥如米庆余:《琉球问题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谢必震:《中国与琉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日]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关系史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5年版;[日]赤嶺守:《琉球归属问题交涉与脱清人》,《第九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海洋出版社2005年版。

⑦[日]指原安三编:《明治政史》(一),庆应书房1943年版,第47页。

⑧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卷3,日本国际联合协会1938年版,第139—140页。

⑨[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卷4,“外交编”,风间书房1962年版,第8页。

⑩[日]指原安三编:《明治政史》(一),第367页。

(11)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080页。

(12)参见[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卷4,“外交编”,第104—107页。

(13)[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卷4,“外交编”,第118页。

(14)[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卷4,“外交编”,第174页。

(15)参见冲绳县教育委员会:《冲绳县史》卷13,1966年,第274页。

(16)《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1932年影印本,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鼎文书局1979年版,第21页。

(17)[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卷4,“外交编”,第179—180页。

(18)参见[日]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东京至言社1977年版,第142页。

(19)参见[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卷4,“外交编”,第189页。

(20)参见[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卷4,“外交编”,第189页。

(21)[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卷4,“外交编”,第219—222页。

(22)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卷1,大公报社1932年版,第131—132页。

(23)蔡大鼎:《北上杂记》,冲绳县立图书馆藏。

(24)参见[日]西里喜行编:《琉球救国请愿书集成》,冲绳研究资料13,法政大学冲绳文化研究所1992年版,第29—146页。

(25)《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8,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6册,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3032—3033页。

(26)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卷13,北平外交史料编纂处1935年铅印本,第30页。

(27)《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39页。

(28)《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7,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1册,第600页。

(29)《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8,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6册,第3032—3033页。

(30)《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21页。

(31)《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8,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6册,第3031—3034页。

(32)《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12页。

(33)岩仓公旧迹保存会:《岩仓公实记》下卷,1927年版,第578—579页。

(34)[日]西里喜行编:《琉球救国请愿书集成》,冲绳研究资料13,第43—44页。

(35)[日]伊地知贞馨:《冲绳志》,国会刊行会1973年版,第146—147页。

(36)《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20页。

(37)《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0,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6册,第3093—3094页。

(38)《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6册,第3154—3156页。

(39)《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23页。

(40)《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1,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6册,第3116—3117页。

(41)《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9,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2册,第1213—1215页。

(42)《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27页。

(43)《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27页。

(44)《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9,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2册,第1213—1215页。

(45)[日]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关系的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5年版,第374页。

(46)《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1,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6册,第3121页。

(47)《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28页。

(48)《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32页。

(49)《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31页。

(50)《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27页。

(51)[日]西里喜行编:《琉球救国请愿书集成》,冲绳研究资料13,第75—78页。

(52)[日]西里喜行编:《琉球救国请愿书集成》,冲绳研究资料13,第76—77页。

(53)蔡大鼎:《北上杂记》,冲绳县立图书馆藏。

(54)蔡大鼎:《北上杂记》,冲绳县立图书馆藏。

(55)[日]西里喜行编:《琉球救国请愿书集成》,冲绳研究资料13,第78—81页。

(56)参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卷28,第363页。

(57)[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每日新闻社1974年版,第183页。

(5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1177页。

(59)参见冲绳县教育委员会:《冲绳县史》卷13,第274—282页。

(60)日本外交史料馆:《本邦人海外—密航关系杂件》卷3,外务省记录分类三·八·八·四。转引自赤岭守:《琉球归属问题交涉与脱清人》,《第九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海洋版社2005年版,第344页。

(61)《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清光绪朝文献汇编》第17册,第12页。

(62)“脱清”是明治政府警察用语,意为逃脱至清朝。“脱清”人专指逃亡至清从事琉球复国运动的琉球人。

(63)冲绳县教育委员会:《冲绳县史》卷13,第271—272页。

(64)冲绳县教育委员会:《冲绳县史》卷13,第269—270页。

(65)蔡璋:《琉球亡国史谭》,正中书店1951年版,第11页。

(66)[日]西里喜行:《琉球救国运动与日本、清国》,《冲绳文化研究》十三,政法大学冲绳文化研究所1987年版,第74页。

(67)[日]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第118页。

(68)[日]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第132页。

(69)冲绳县教育委员会:《冲绳县史》卷13,第318页。

作者介绍:赖正维(1963-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教授,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福州 3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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