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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案例】年底双薪算年终奖的一部分吗?(摘抄 摘抄) 案例】年底双薪算年终奖的一部分吗? 摘抄 李某是一家 IT 公司的技术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每名正式员工在年底 都会有多少不一的年终奖,并有细致的考核标准、奖励依据和发放方式。同时该 公司还在工资制度中规定每年年底最后一个月发放两个月的薪水, 也就是年底双 薪。2006 年 12 月,公司向李某发放了两个月的薪水。2007 年 2 月,公司开始 结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并陆续向员工发放。但是,李某发现其实际到手的年终奖 比依据考核标准计算的年终奖少了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数额, 遂向公司人事部门 询问。人事部门告知,李某签收过的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年终奖可以扣除年底 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年底双薪就属于年终奖的一部分,所以最终实际发放的年终 奖必然要扣除年底多发的薪水。但李某坚持认为,年底双薪是公司的薪资结构, 但李某坚持认为, 但李某坚持认为 年底双薪是公司的薪资结构, 不管业绩如何所有人都会有双薪, 月的工资与考核性的年终奖没有关系, 不管业绩如何所有人都会有双薪,12 月的工资与考核性的年终奖没有关系,公 司在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交涉未果, 司在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交涉未果,李某向当地劳动 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返还被扣掉的一个月工资。 仲裁, 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被扣掉的一个月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 公司有权自主制订自己的薪资管理办法和年终 奖分配方案,既然公司明确约定年底双薪属于薪酬体系的一部分,那么它就与业 绩考核为依据的工资外的年终奖部分是不相关联的。因此,李某应当得到相应的 全部年终奖金额,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额度应该退回。 专家点评 焦点一:年底双薪是约定俗成的年终奖吗 年终奖吗? 年终奖吗 目前,很多公司都设置有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制度。实践中公司一般会分开处 理, 分开发放, 但也有部分公司则是一并处理, 年底双薪也构成年终奖的一部分。 就年终奖和年底双薪而言, 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两者都属于因劳动而取得的报酬或 其他收入的范围,都属于工资和福利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税,可 见这两者是不同的。 年底双薪就是 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本人一 双薪就是 个月的工资)是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最后一个月随 12 月份工资发

放)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年底双薪已经脱离了奖金 的性质,成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根本区别。奖金即奖励,是对员 工的超额劳动或额外贡献的报酬或特别福利, 而年终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 额劳动报酬或特别福利,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 结果相应发放。 而年底双薪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就是把劳动者每月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员工最后一个月的薪水也就变成了双薪,所以它不需要 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 假设一个员工当年在单位工作了 10 个月之后离开,

则他无权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双薪 年终双薪。但是在有关年终奖规章制度许可的前提下,可 年终双薪 以要求发放相应比例(如 5/6)的年终奖。因此,年底双薪并非约定俗成的年终 因此, 因此 奖。 焦点二:企业规定年终奖包含年底双薪是否违法? 企业的薪酬管理办法和奖金分配方案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范畴。 一般而 言,只要这些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员工签收后即可成为调整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的有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 条规定, 第 “用人单位根据 《劳 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 据。” 也即对企业依法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进行了认可。 那么,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有关薪酬奖金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 性规定呢?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严格区分了 薪酬和奖金两个部分。比如年底双薪制度一般被认定为固定的工资加给,不属于 奖金部分。如果规章制度明确年底双薪是属于工资部分的薪酬,则其年终奖不能 扣除法定工资部分。 如果规章制度明确年底双薪是不属于工资部分的福利或特别 待遇,并且在有关年终奖金制度中具体规定了此部分要予以扣除,那么这种规章 制度在法理上依然是有效的。因为,根据现行的工资支付办法,法律并没有强制 性地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发放 13 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企业的问题是,既在薪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第 13 个月工资属于薪酬 工资的一部分,又在年终奖分配方案中对第 13 个月工资进行了扣除。这样的规 定明显有悖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混淆了工资报酬部分和奖金福利之间的界限, 所以仲裁委员会裁定企业向李某返还第 13 个月的工

资也就顺理成章了。 忠告和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既想增加员工薪资福利待遇以达到激励的效果,又想缩减企 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这是一个矛盾。所以,一些企业就设计出在奖金福利中扣除 工资薪酬加给的部分, 以避免激励性薪酬待遇的重复。 这种思路看上去公平合理,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存在较大风险。 工资部分与奖金福利部分的法律规定是严 格区分的,工资部分在法律上有很多限制,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也不能更改的内 容,奖金福利部分则是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企业可以依法自行规定,但是员工 两个部分收入之间却不可互相冲抵,否则就会触及法律的黄线。我们建议企业在 工资部分的规章制度或额度方面应当扁平些,依法行事;而在奖金福利方面则可 体现相应的灵活性,给予企业自身更多的决定权,这样就能很好地处理好上述矛 盾。

B、一年发放两次奖金,如何少缴个人所得税呀? 、一年发放两次奖金,如何少缴个人所得税呀?

公司奖金要分两次发放, 可是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 只有一次可以享受优惠, 如何操作才能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呀?

1. 数额有多少?如果不大就按报销制度发就好了,让员工们凑发票。 2. 全年一次性收入的计税方式有进级漏洞,因此要尽量不吃在级数上。你可以

自己开一个 excel,工资,奖金,和年终奖做大小变化推测最优化的分摊点。 原则上在分摊后两次奖金的适用税率最低为宜。

(工资-按税法可抵减的费用部分,如:社保,公积金-起征点 3500)*具体税率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全额税前列支的.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标能否税前扣除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超月均工资 的可税前扣除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超月均工资 12%的可税前扣除 住房公积金 的可

问:财税[2006]10 号第二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 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 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西安市规定单位缴存比例为 20%个人 5%,3 倍上年职平工资基数不变,请 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 12%还是按 20

%? 答:《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 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 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 5%,原 则上不高于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 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 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 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只有企业为职工负担的按国家法规规定的标准(最 高 12%) 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 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超过标准的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如果上述支出发生在 2007 年度及以 前, 执行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 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上述支出发生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 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C、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1)假设李某 2011 年 12 月工薪所得为 1700 元,年终奖为 6000 元,当月应 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步骤一:确定适用税率。 【 6000-(3500-1700)】/12=350 ,故适用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 步骤二: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6000-(3500-1700)】×3%=4200×3%= 126(元) 由于当月工薪所得 1700 元低于 3500 元费用扣除标准,因此 1700 元收入个 税应纳税额为零。 (2)假设李某当月工薪所得为 3700 元,年终奖为 6000 元,当月应纳个人 所得税计算如下: 步骤一:确定适用税率。 6000/12=500 ,故适用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 步骤二: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6000×3%=180(元) 备注:第(2)种情况的 3700 元应单独计税。 当月正常工资 3700 元应纳个税为:(3700-3500)×3%=6 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 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 颁布时间:2005-1-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

调整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 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 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 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 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 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 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 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 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 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 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 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 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 号)同时废止。 二 00 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双粮是指年终奖吗? 年终奖或者奖金是 bonus, 工资是 salary, 提成是 commission, 基本工资是 base pay 如果 base pay+ commission(bonus)就是全薪 package pay。

D、在同一年里发放了两年的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 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 ,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 新的办法,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对应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计税,税负大大减轻。 纳税人只要是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 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办法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 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

法的时间。 因为文件限制了该计算办法的使用次数, 所以贵公司一个年度内发放两次全年一 次性奖金是对员工不利的。只能选择一次,另外一笔奖金应在实际发放的月份与 当月薪酬一起计算个税。

●年终奖发放确实存在临界点: 年终奖发放确实存在临界点: “宁可少千元不要超 1 元”。 年终奖发放确实存在临界点 在到达计税临界点时, 原因就在于,超过计税临界点时,对应的税率就会有所上升,需要缴纳的税款会 面临较大的增加。 近日,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在微博中称:年终 年终奖存在临界点 年终 问题,因为多发一块钱,可能就要多缴 1000 多块钱的个人所得税。 的 他说,例如发 18001 元比 18000 元多缴纳个税 1154.1 元;54001 元比 54000 元多 缴纳 4950.2 元等。 这条微博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有人说是真的,也有人说葛长银的计算有误。 的 的 的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郑州市地税部门征管部门多名负责人。他们均表示,葛 教授的说法没错。 的 “这种情况早就存在。”郑州市二七地税局税政专家王国娜表示,凡设置超额累进 税税制时,必然会出现临界点,这样的临界点早在税制建立之初就已出现。不仅 的 仅是年终 年终奖,营业税、增值税也存在这种情况。 年终 王国娜表示,公众今年之所以显得特别关注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今年超临界点 年终奖对应的个税增长比较剧烈,对纳税人的收入影响较大。比如,年终 年终奖收 的年终 的 的 年终 入 54000 元,需要缴个税 5295 元;收入为 54100 元,需要缴税 10265 元。年终 年终 奖仅仅增加了 100 元,税款却直接增加了 4970 元。 “增长剧烈和新的个税征收办法有关。”王国娜说,“在 9 月份出台的新个税征收 的 的 办

法中,原来的 9 级税率调整为 7 级税率,取消了原来 15%的税率级,因此当年 的 的 年 终奖收入为 54000 元左右的时候,对应的税率分别是 10%和 20%,税率跳跃比 的 的 较大。加上年终 年终奖通常数额较大,对应税率产生的税收差异就很明显,对工薪阶 年终 的 层实际收入的影响也就被放大。” 的 ●目前个税还存在 6 个“盲区 目前个税还存在 盲区” 盲区 王国娜介绍,如果年终 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会出现年终 年终奖数额增 年终 年终 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 的 到一定数额时又会回到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的正常状态。业内,人们形象地 的 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税收调节功能失效。 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之前,年终 年终奖“盲区”共有 8 个。现在,个税调整后,“盲区” 年终 随之发生变化,形成了新的“盲区”。 的

郑州市上街地税局工作人员测算后发现,个税法今年调整后盲区变成了 6 个,分 别为(18001 元~19283.33 元), (54001 元~60187.50 元), (108001 元~114600 元)(420001 元~447500 元)(660001 元~706538.46 元)(960001 元~1120000 , , , 元)。 “也就是说,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企业来说 的年终 都不太好。”上街区地税局征管科科长陈慧琴说。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 8 月份,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发布“47 号公告”。假“47 号 的 公告”不仅指出了年终 年终奖计税方法存在临界点的“软肋”,同时还设计了一个新计 年终 的 税方法,“合理 合理地”把“盲区”抹掉。最终,国税总局出面辟谣,而年终 的计税方 年终奖的 合理 年终 法也依然沿用老套路来进行,“盲区”依然存在。 一些网友发帖质疑:“既然有办法把‘盲区’抹掉,实现彻底的公平,为何还要沿 的 用老路子呢?”国税总局并未作太多解释。 避税宝典 避税宝典 既然“盲区”抹不掉, 咱还是想想办法怎么绕道躲开吧。 记者采访了一些财税专家、 税务人员以及税务师 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整理出几个合理避税的方法。 合理避税 税务师 合理避税的

少发几元钱

让财务人员统筹计算一下,让每个人少拿几元钱,避开“盲区”。比如,年终 年终奖在 年终 18001 元~19283.33 元的,可以考虑都发 18000 元,因为即使你发的是 19283.33 的 你 的 元,缴完税之后到手的也只有 17460 元,还不如直接发 18000 元。 的

拿出一部分钱行善

如果财务不那么人性化,而你的年终奖恰恰在“盲区”内,不如拿出一部分钱捐给 你 年终 需

要的人。按照相关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的 的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你不仅有益于社会,也为自 的 你 己节省不少钱。

改变年终 年终奖构成 年终

国家税务总局在 2005 年时推出了年终 年终奖个税计算的优惠税率办法。不过,这个 的 年终 优惠办法一年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何筹划年终 的构成非常重要, 年终奖的 因为全年只有一次可以采取除以 12 计算适用 年终 税率的税收优惠,把什么钱放入年终 年终奖除以 12,就决定了个人年终 年终奖收入有多 的 年终 年终 少。”陈慧琴说。 按照新的个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现在的税率盲区临界点分别为:(18001 元,192 83.33 元);(54001 元,60187.50 元);(108001 元,114600 元);(420001 元,447 500 元);(660001 元,706538.46 元);(960001 元,1120000 元)。以第一个盲区

为例,如果一位员工获得 18000 元的年终奖,征税税率是 3%,应纳税 540 元, 税后可以拿到 17460 元。但如果年终奖增加 1 元到 18001 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 10%,应纳税上升到 1695.10(18001x10%-速算扣除数 105 元),结果,税后能拿 到的年终奖只有 16305.9 元。也就是说,多发 1 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 1154. 1 元。 那么,对于上班族来说,具体应该怎样计算自己的年终奖呢?彭跃华说,根据员 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一 种是如果当月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 元,适用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 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市民张女士今年 12 月领取的工资在 3500 元以上, 年终奖为 10000 元。 需缴纳 10000×3%-0=300 元。 目前在年终奖的避税上,一般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年终奖分开发可少交税。彭 跃华说,因为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要先除以 12 个月 。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因为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 个月。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因为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 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优惠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优惠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作为发放年终奖的单位, 完全可以通过化整为零进行合理避税。 比如:李先生和王女士所在单位不同,年底两家单位预计都将拿出人均 2 万元的 资金进行年终奖励,两人当月工资收入都是 5000 元。李先生的单位化整为零: 将 2 万元分成 1.8 万元“业绩年终奖”和 2000 元“先进奖”两笔发放。那么先进奖 2 000 元加工资 5000 元将达到 7000 元,减去 3500 元免征额,适用税率 10%,速 算扣除数 105, 按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 这部分收入应纳个税为 245 元

; 1.8 万元作为年终奖,除以 12 个月后正好在“临界点”之下,适用 3%的最低一档 税率,这部分个税额应为 540 元。这样,王先生当月个税总数为 245 元+540 元= 785 元。而王女士单位将 2 万元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这样,王女士当月 5000 元工资应纳个税为 45 元;2 万元年终奖正好越过了“临界点”,适用第二级 10% 的税率, 应纳个税为 1895 元。 这样, 王女士当月个税总数为 1940 元。 也就是说, 由于奖项设置不同,王女士须比李先生多缴 1155 元税款。 彭跃华说,第二种方法就是员工进行公益捐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 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 0%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计算公式为:税款=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 记者从国税部门了解到,2009 年度淮安市获得上级部门联合认定,取得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共有六户。分别是:淮安市廉租 房爱心基金会、淮安市慈善基金会、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淮安大众助保基金 会、淮安市金湖县慈善总会、淮安市楚州区慈善基金会。纳税人对此六户的公益 性捐赠,可以凭合法票据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除此以外的未取得捐赠扣除资 格的淮安地区其他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捐赠,不论是否取得合法票据,则均不得 在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李先生和王女士都获得了 18001 元的年终奖,基本工资均为 3500 元。李先 生对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了 5 元捐款并保留发票,其最终纳税额为 17996

x3%=539.88 元, 而王女士没有捐款, 其最终纳税额为 18001x10%-105=1695.1 元。 也就是说,纳税人李先生因为 5 元的捐款,其反而获益 1695.1-539.88=1155.22 元。公益捐款可谓“一举两得”,利己利人。 年终奖里有避税机会 年终奖里有避税机会 奖里有避税 德勤北京税务合伙人王欢、尤尼泰(四川)税务师 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郑翔建议, 税务师 可以通过分摊提成、年终 年终奖等大宗收入,筹划降低税负。比如当前一些市场销售 年终 人员的收入,全年来看各月很不平均,有些月份只能拿到很少的基本工资,有些 的 的 月份则可能高达数万元。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仍采用九级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 的 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就越高,纳税人适用的平均税率和实际 的 的 交税额都可能提高。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说,年底会领到一笔年终 年终奖,其中也 年终 包含合理避税

的机会。 合理避税的 合理避税 王欢表示,理论上来讲,由于年终 年终奖有一次优惠计税的方法,可以通过调整 年终 的 每月基本工资和年终 的比例, 年终奖的 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年终 的 的 上市公司也有一些股权 激励的计划,可以通过一定优惠计算方法,来降低税负。 的 郑翔也建议,薪酬如果搭配合理 合理避税 合理可合理避税,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支出, 合理 合理避税 的 关键是要找到个税计算上的临界点。比如员工平时工资少一些,最后年终 年终奖多一 的 年终 些,可以降低一定的税负。郑翔表示,但这从公司角度来讲账务处理可能麻烦, 的 其次以后可能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司并没有动力来帮员工筹划税负。王欢 的 也表示,这种优惠计算方法,可能在与公司计划相互匹配的情况下,用在个别的 的 的 大宗收入中,给员工一些灵活的选择。 的 本次个税改革讨论当下,多为专家呼吁引入综合制,即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 的 项收入和支出, 如家庭负担等。 早在 2003 年, 中央文件中就已明确个人所得税“综 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但改革迟迟没有起步。据《新京报》 的 -算账 算账 薪酬结构不同税负大不相同 如按照当前旧的个人所得税制, 的 一员工每个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 4500 元,年终 年终奖金 1.8 万元,年薪 7.2 万,按三种薪酬结构计算税负。 年终 方案一:当前每个月 4500 元,年终 1.8 万元,税负 3900 元。 年终奖 年终 方案二:月薪 3000 元,年终 3.6 万元,税负 2700 元。 年终奖 年终 方案三:每月 6000 元,没有年终 年终奖,税负 5700 元。 年终 -提醒 提醒 发票抵工资不合法

当前有些公司发工资会让员工拿各种发票来抵, 用企业的运营成本来冲抵税 的 负,从而达到企业和个人均少缴税的目的。但这种方法实际上并不合法。 的 的 德勤北京税务合伙人王欢说,目前财税部门中没有支持此做法的文件,如果 的 针对外籍个人,还有一定的抵扣,但是对于中方员工是没有的。税务总局此前对 的 的 高收入者税收从严征管的通知中,稽查重点也明确提到了发票抵扣的问题,因此 的 的 发票抵扣工资是违规违法的,只不过当前检查的力度可能没这么大。 的 的 北京地税咨询热线明确表示,是否违法要具体分析,企业可将在工作中产生 的一些费用计入成本,可实报实销,业务要与发票相对应,“找票”抵发工资的行 的 为肯定是违法的,可以进行举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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