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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曲阜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二○○八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修订依据 ································································································ 1

第二条 指导思想 ································································································ 1

第三条 工作原则 ································································································ 1

第四条 工作思路、工作重点 ············································································ 1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 1

第五条 启发学生入党 ························································································ 1

第六条 引导教工入党 ························································································ 2

第七条 入党申请 ································································································ 2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 2

第九条 入党联系人 ···························································································· 2

第十条 业余党校 ································································································ 2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 3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训 ······················································································ 3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 ························································································ 3 第十三条 团组织“推优” ···················································································· 3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发展计划 ················································································ 3 第十五条 参加党校学习 ························································································ 4 第十六条 政审 ········································································································ 4 第十七条 自传 ········································································································ 4 第十八条 外调 ········································································································ 5 第十九条 公示与预审 ···························································································· 5 第二十条 预审要求 ····························································································第一文库网···· 6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入党手续 ···························································································· 6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 ························································································ 6 1

第二十三条 《入党志愿书》填写指导 ································································ 6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准备 ···················································································· 6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程序 ···················································································· 6 第二十六条 审批 ···································································································· 7 第二十七条 组织员谈话 ························································································ 7 第二十八条 审批时限 ···························································································· 8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 8

第二十九条 批准谈话 ···························································································· 8 第三十条 预报党员教育管理 ············································································ 8 第三十一条 转正申请 ···························································································· 8 第三十二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 8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预审 ···················································································· 8 第三十四条 转正手续 ···························································································· 9 第三十五条 转正支部大会程序 ············································································ 9 第三十六条 延长预备期的几种情况 ···································································· 9 第三十七条 转正审批 ···························································································· 9 第三十八条 党龄、转正谈话 ················································································ 9 第三十九条 组织鉴定 ···························································································· 9 第四十条 毕业生党员教育、组织关系转移 ·················································· 10 第四十一条 材料衔接 ·························································································· 10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 10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职责 ······················································································ 10 第四十三条 组织员配备 ······················································································ 10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处理程序 ·························································· 10

第七章 附则 ······················································································································ 10

第四十六条 实施时间 ·························································································· 10 第四十七条 负责解释 ·························································································· 10

第二部分 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 入党联系人制度 ····································································································· 11

二 三级培训制度 ········································································································· 12 2

三 年度发展计划预审制度 ························································································· 14

四 共青团“推优”制度 ····························································································· 15

五 公示制度 ················································································································· 16

六 组织员工作制度 ····································································································· 18

七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20

第三部分 曲阜师范大学基层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附件一

附件二

总则 ················································································································· 21 党支部的设置 ································································································· 21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 22 党支部的规章制度 ························································································· 23 党员的管理 ····································································································· 23 发展党员工作 ································································································· 24 党支部的考核 ································································································· 25 附则 ················································································································· 25 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流程图(教师) ····················································· 26 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流程图(学生) ····················································· 27 3

第一部分 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推进我校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鲁发[2004]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校发【2004】13号),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辨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造苗,早教育,早培养”和“广选苗,勤选苗,严教育”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研究生、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团组织生活、军训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

党组织要从新生军训、入学教育起就开始抓党建工作。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要及时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靠上去做培养教育工作,并从中发现好的“苗子”。 对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接转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及时给予 1

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格式和内容:

1、标题。一般居中写“入党申请书”。

2、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支部”或“敬爱的党组织”,顶格写在标题的第一行,后面加冒号。

3、正文、正文可长可短,一般内容包括:①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②简述个人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③本人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4、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一般都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践行动”等作为正文的结尾。最后署名和注明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毛笔或水笔书写。

党组织应在接到申请书的半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其今后努力方向。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指导其随时填写。

第九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是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

对于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的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

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向其提出写思想汇报等要求,帮助其尽快成熟;定期向支委会(或支部大会)汇报被联系人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在被联系人入党条件比较成熟时,联系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其到党校培训,并协助党支部作好发展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负责定期举办分党校。分党校应使入党积极分子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认识,了解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入党动机;了解党的组织纪律,明确怎样争取入党。分党校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可选读部分文选资料和介绍科学发展观的部分理论材料。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学习、工作、集体活 2

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考察意见。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可由联系人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训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总支要将审核确认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名单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基层党组织要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支部应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支部要定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优”,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

“推优”工作一般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团支部委员会对已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考察评议,根据推荐对象应符合的2、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会议,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由团员进3、团支部委员会汇总团员会议民主推荐情况后,报团总支审定。团总支在公示的4、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把研究结果及时反馈给团总支,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发展计划。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按时将审核确定的年度发展计划填入《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上报党委组织部。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本年度发展计划。

制定学期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各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初审,经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在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党委组织部。

3 基本条件,提出初步推荐名单。 行民主评议与民主投票。与会团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产生推优对象。 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团支部推荐意见表》(附表三),并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 条件成熟的确定为发展对象,条件不成熟的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教育。 负责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党总支。

3、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全校发4、党委组织部将汇总审核、调整后的发展对象情况报学校党委和中共济宁市委组5、年度发展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校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学校党校培训以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要求和各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控,提出调整意见。 织部审批。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抓好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宗旨、理论信念、党员的使命、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等方面的教育,严格要求培训对象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填写《党校学员登记表》;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历史情况和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民意测验情况;公示情况。政审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第十七条 自传,是记述自己的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的文章。即把自己走过的生活道路、经历、思想演变过程等,系统而又有重点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它是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书面汇报的一种形式,是组织上全面、系统地了解申请入党人的重要材料,也是党组织审批新党员必须参考的材料之一。

自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题。一般居中写“自传”。

2、正文。主要包括:①写明个人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个人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按公历算)、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现从事的工作以及担任的职务等。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是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属的职业和政治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要写明与本人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直接联系的亲友以及同学或同事等人的职业和政治情况。②写明自己的历史。一般从上小学或七周岁时写起。要写明何时在什么学校读书或在何地从事什么活动;何时参加工作,在哪些单位工作过,担任过什么职务。前后时间应衔接。还应写明加入过什么民主党派、进步团体、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等。③写明自己的思想演变过程。这是自传的主体部分。如果经历比较复杂,可把历史分成若干阶段,写明各段时间对党组织的认识和思想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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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尾、在自传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日期。

第十八条 外调包括直接派员外调和函调。

(一)外调的具体做法。

1、直接派员外调,本地的外调对象由本单位党组织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持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外调单位。材料要求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标题上有我校被调查人姓名和外调对象姓名,落款处有陈述人姓名和调查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最后盖有外调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才能生效。

2、函调。由本单位党组织填写《调查材料证明信》(附表六),并到党委组织部盖章,后由本单位组织发出。

(二)外调对象

1、本、专科学生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

2、教职工和研究生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进校前在原单位的情况。

3、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以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同住人(18岁以后)的,需对此监护人(同住人)进行外调。

4、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离职的,外调函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委或乡镇党委。 对外调索取来的材料,各党组织注意保密,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十九条 学生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党总支预审前,党支部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教职工则在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由所在党组织公示。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1、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还需注明公示期限(7天)、联系方式等。公示一般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适当地方;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在网上公示。多人同时发展时,可一并公示。

2、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时,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3、公示结束,没有问题后,党支部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附表七),连同其他入党材料,教职工的经总支审阅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学生的报院(系)党总支预审。

申报预审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要和《入党志愿书》一起上报党委组织部)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5、团支部推荐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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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党校学员登记表

7、综合政审材料

8、外调材料、民意测验情况及公示情况材料

9、学习成绩和名次、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

10、确定发展时的支部会议记录(原始记录)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院(系)党总支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和阅档,经集体讨论研究后,签发预审意见。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列入本学期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具体程序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讨论审批,进入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成长经历、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主要是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主要优缺点等作全面评价,表明同意介绍其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

3、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时,应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作详细的说明。(关于《入党志愿书》的规范填法,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一半以上与会。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中“入党志愿” 一栏,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的情 6

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7、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8、全体党员对支部大会决议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然后采取举手表决,形成正式决议。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主要优缺点及入党态度和基本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对发展对象的希望和要求。

9、发展对象表态。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选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支部应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由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将全部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在审批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行审查。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入党谈话的有关注意事项:

1、谈话人的确定:谈话人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

2、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阅发展对象的材料,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综合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意见,确定谈话内容和方法,拟订谈话提纲。

3、谈话的内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入党动机是否正确,对自己优点和缺点的认识及今后努力方向;其政历和其他方面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4、谈话后要做的工作:一是谈话人向有关党总支、党支部说明谈话的大体情况以及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二是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填写到《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谈话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的要求:

1、写明“受学校党委指派,与×××同志进行了入党谈话”。

2、填写与发展对象谈话的情况(包括谈话的内容,以及发展对象对谈话内容的认识和态度),可简要归纳或引用其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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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写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即通过谈话、审阅入党材料和调查后,对其总的印象和评价。

4、填写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主要写明发展对象能否具备党员条件,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如:“根据党章要求和本人表现, ×××同志已具备党员条件,可以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党委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新党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极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讨论意见和教育考察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内。

第三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入党宣誓仪式。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的格式和《入党申请书》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入党时支部大会上提出的不足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等。

党支部应着重考察预备党员在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净化入党动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三个方面的表现。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满经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 8

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本单位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3、进行公示;

4、支部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做好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5、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

6、总支审议并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情况;

2、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4、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2、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3、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4、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组织应在其《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注明。

第三十七条 党总支及支部无故延长申报时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故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组织支部成员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复议通过后,报党委审批。党委对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党组织,所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的,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 9

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四十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对于提出过入党申请而未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院(系)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将培养考察材料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党校学员登记表等材料一并装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配合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等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其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由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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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

一、入党培养联系人制度

党组织指派培养联系人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为规范这一工作,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培养联系人的确定

1、各党组织应加强入党培养联系人队伍建设,应提倡党员专家、党员教师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

2、入党培养联系人由党支部集体商议决定。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确定一至两名培养联系人。

3、入党培养联系人的基本条件是:正式党员,党性强、作风正,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

4、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有一定党龄的研究生党员、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

5、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

6、入党培养联系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却需调整的,应征得党支部同意,并重新指派,做好交接工作。

(二)入党培养联系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党组织指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后,应明确地给他们布置任务。其主要任务是:

1、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每学期至少有三次谈话。主动、热情、认真地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向其提出写思想汇报等要求,帮助其尽快成熟。

2、定期向党支部(或支部大会)汇报对联系对象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3、若联系对象入党条件比较成熟,入党联系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推荐其到党校学习的建议,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4、负责填写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并协助党支部整理入党预审材料。

5、对发展对象进行广泛深入的群众调查,并如实向支部反映情况。

(三)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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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培训制度

三级培训制度是指第一级班级(年级)党章学习小组,第二级学院(系)党校,第三级学校党校。实践证明,三级培训制度是由启蒙—普及—提高—逐步深化的过程,符合培训对象对党的认识循序渐进的规律。以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三级培训,目的是加强培训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一级 党章学习小组

党支部应通过组织班级(年级)党章学习小组,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大学生的政治热情,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理论素质,使他们自觉形成向党组织靠拢的意愿。

1、组织领导:学生党支部

2、参加对象:要求进步,表现较好,自愿靠拢党组织的学生。

3、组织原则:①各班级(年级)都应组织党章学习小组。党章学习小组以自愿报名为原则,人数不限。②学院(系)党总支指导,党支部负责领导,政治辅导员具体指导。③学生党员以及班、团干部应发挥核心成员的作用。

4、目的要求:①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基本了解党的性质、历史、宗旨等。②启发入党的愿望,了解正确的入党动机。③学会写入党申请书、自传和思想汇报。

5、学习材料:①《党章》,重点学习总纲、第一章、第十章。②选学部分时事政治材料。

6、学习形式:①自学理论;②辅导讲座;③专题讨论;④观看录像片。

第二级 学院(系)党校

学院(系)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使学生了解共产党员的标准,端正入党动机,明确怎样争取入党。学院(系)要有专人负责学院(系)党校。

1、组织领导:学院(系)党总支

2、参加对象: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

3、目的要求:①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认识,了解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入党动机。③了解共产党员的标准、条件,了解党的组织、纪律,明确怎样争取入党。

4、学习材料:①《中国共产党章程》全部;②选学《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书籍及文章;③选学部分时事政治材料。

5、学习形式:①自学理论;②重点授课;③专题讨论;④观看录像片。

第三级 学校党校

各党总支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校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学校党校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抓好党的历史和优 12

良传统、党的宗旨、理想信念、党员的时代使命和责任、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等方面的教育,严格要求培训对象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学校党校和组织部研究制定统一的培训大纲,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学时),落实统一的培训教材,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培训结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测验,没有通过入党培训的或结业成绩不合格的,一般不予吸收入党。

1、组织领导:组织部、学校党校

2、参加对象:准备近期发展入党的入党积极分子。

3、目的要求:①强化对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的认识,坚定理想信念。②强化对共产党员标准的认识,进一步净化入党动机。③强化对世情、国情、党情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4、学习材料:①《中国共产党章程》、《新编青年入党教程》、《新时期党员教育著作宣读》;②《邓小平文选》、江泽民《论“三个代表”》。③选学部分时事政治材料。

5、学习形式:①重点授课;②自学理论;③专题讨论;④知识测验;⑤个人小结;⑥观看录像片。

13

三、年度发展计划预审制度

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实行年度计划预审,有利于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全面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使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序地进行。为规范这一工作,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获得省(部)级单项荣誉的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可适当突破培养教育一年左右的时间限定。

获得省(部)级先进模范称号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按时将审批确定的年度发展计划上报党委组织部。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二)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程序

1、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负责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党总支。

2、党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进行初审,经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在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全校发展党员的整体要求和各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控,提出调整意见。

4、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党组织核定的计划数,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确定本年度发展计划,报党委和济宁市委组织部审批。

5、年度发展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党组织应在当年12月初完成下一年度发展计划预审,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四)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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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青团推优制度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基层党组织要将“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支部应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的支部要定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优”,向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

(一)“推优”工作的意义

广大团员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中发挥着主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抓紧抓好对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及时把那些具备党员条件的团员青年吸收到党内来,是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确保党长期执政的迫切需要;是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保证党员队伍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保证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迫切需要。

(二)“推优”对象和基本条件

从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18至28周岁优秀团员青牛中择优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主要是:

1、优秀团干部;

2、曾被授予学校相关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

3、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特别是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等各类拔尖青年人才;

4、其他优秀团员、青年骨干。

(三)“推优”的程序

1、团支部委员会对已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考察评议,根据推荐对象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提出初步推荐名单。

2、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会议,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与民主投票。与会团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产生推优对象。

3、团支部委员会汇总团员民主评议情况后,报院(系)团总支审定。院(系)团总支在公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团支部推荐意见表》,并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4、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把讨论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团的支部,条件成熟的确定为发展对象,条件不成熟的,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教育。

(四)“推优”工作的要求

党、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推优工作。

(五)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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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示制度

为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的意义

1、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有利于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更广泛听取党内群众的意见,有利于扩大民主。

2、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有利于督促公示对象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3、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有利于督促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坚持标准、遵循程序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二)公示的对象

1、拟发展对象。

2、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三)公示的工作要求

1、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公示工作。

2、发展党员时,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应在报送党总支预审前完成公示;发展对象为教工的,应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后进行公示。

3、预备党员转正时,各单位党组织适时进行公示。

4、多人同时发展或转正时,可一并公示。但发展党员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以及教工公示和学生公示应分开进行。

5、公示内容除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外,需注明公示期限(3天)、联系方式等。公示一般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适当地方;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在网上公示。

6、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各单位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四)公示的参考格式

1、“发展党员公示”参考格式:

发展党员公示

经××支部大会讨论,拟发展×××、×××等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为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年×月×日至×月×日)。如有意见,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等形式反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党总支(党支部)(盖章)

16

年 月 日

公示对象基本情况

×××,男,×年×月生,所在单位、部门、专业班级(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

…………

2、“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参考格式: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

经××支部大会讨论,拟批准×××、×××同志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为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拟转正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年×月×日至×月×日)。如有意见,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等形式反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党总支(党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对象基本情况

×××,女,×年×月生,所在单位、部门、专业班级(职务职称),入党时间。 …………

(五)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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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员工作制度

组织员制度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建立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兼职组织员队伍,有利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一)组织员职责

1、指导党总支、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在坚持党员标准和履行入党手续上严格把关,注意研究和总结党员发展工作的经验。

2、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和审查。

3、指导和督促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经常了解党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员与发展对象的谈话程序

1、谈话前的准备

(1)认真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必备材料等,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背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

(2)向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党员、群众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组织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

(3)要通过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看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党支部的决议是否符合要求,看在“文化大革命”、“89政治风波”和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的表现以及个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同时,看其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

(4)根据审阅的材料和调查了解,确定可否与其谈话。谈话要针对每个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事先拟定好谈话提纲,确定内容和重点,避免公式化、简单化。

2、谈话内容

(1)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纲领和任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3)了解发展对象为了入党做了哪些努力,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中的优缺点。

(4)了解发展对象还有什么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对发展对象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

3谈话后的工作

(1)向有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说明谈话的大体经过、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并提出可否发展其入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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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同意发展对象入党,则要将谈话的主要内容、对其主要看法、评价以及同意其入党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3)组织员意见如果同党支部看法不一致,暂不同意发展,则应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确实不能统一的,要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共同商定。

(三)组织员纪律

1、坚决执行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方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入党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入党条件的人,不得同意其入党。

2、遇到复杂问题,要向学校党委请示。

3、组织员代表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教育,一定要严肃认真,不得委托非组织员代行组织员职责。

(四)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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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和个人。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总支没有按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没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入党前没有公示的,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调查核实的,不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讨论审批的,不召开委员会讨论而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征求意见后审批的,或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审批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总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培养联系人,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没有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的,以及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3、入党介绍人工作不认真,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考察意见不真实,没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即介绍入党的,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4、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公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的,要追究其责任。有关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私自传播外调材料和组织形成的材料,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公示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5、预备党员临转正突击补材料的,支部大会前没有征询党内外群众意见即讨论转正问题的,追究党支部书记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

三、责任追究方式

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它处理方式。

四、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

第三部分 曲阜师范大学基层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各部、处、室、院(系)、所及各附属单位的党支部是党在曲阜师范大学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即可建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系)或教研室、研究所等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学院(系)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研究生党支部按学院(系)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基建、产业集团和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党员人数较少,不能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

第六条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名额一般为三至五名,最多不超过七名。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1名,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支部委员少的支部,可采取支部委员分工几项工作的办法。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每届任期两年。

第七条 为了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宜过多。对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有临时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坚持原则,工作负责,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威信较高,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本、专科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年级辅导员担任,具备条件的可由政 21

治及业务素质好的学生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由研究生党员或教师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是所在单位的战斗堡垒,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组织制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支部活动。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教职工党支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带领党员、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沟通情况,对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队伍建设、人事调动、教学安排、人员考核、出国人员审定、奖惩等,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支部书记要投入较多的精力从事党支部工作,在年底的教学、科研及相应的业务工作量的考核工作中要相应加以体现。

学生党支部要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经常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树立良好学风,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六)按照新时期发展党员“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七)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注意协调和发挥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八)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群众遵守法律、党纪政纪和校规校纪,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第十一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支部书记根据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召集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研究布置支部工作,组织实施并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并按时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22

经常与支部委员和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要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并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工作。

(二)组织委员负责了解并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提出表彰奖励党员的意见。负责组织发展、党费的收缴、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

(三)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学习情况,提出党员教育的意见,组织带领党员学习,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四)纪检委员负责了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协助宣传委员搞好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对违纪党员处分的意见 。

第四章 党支部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计划总结报告制度。各党支部每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要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党总支和本支部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各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支委会讨论布置支部工作,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每月至少要过一次组织生活,组织生活形式要灵活多样,内容要健康丰富,要密切联系国际国内的形势、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党支部每学期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结果要与党员的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党员的作用。

第十五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于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20日前交所在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考勤记录制度。每一次支委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都要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和会议记录制度。

第五章 党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党员应当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按时参加党支部活动,认真执行党支部交办的工作。党支部对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不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六个月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召开支部大会,给予自行脱党的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党员外出两周以上,应向党支部请假,回来后应当及时销假。

第十九条 党员在毕业、调动工作时,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长期将组织关系留在学校,又不与学校联系的党员,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个人原因将组 23

织关系遗失超过半年的,学校党组织只出具有关证明,不再重新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十条 党支部有义务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组织观念教育,避免出现党员因缺乏基本知识而造成违纪或组织关系遗失等现象。凡出现此类现象的,当年所在支部一般不得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相关责任人一般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第二十一条 经支部大会讨论作出组织处理的党员,要及时报校党委审批。经学校党委审批认定的处理结果,要在其《入党志愿书》最后一页的备考栏填写清楚。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党员一般要把党组织关系转到离休党支部或退休教职工党总支。对于离退休党员,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特点,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上进行妥善安排,活动次数可以适当减少。除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以外,都应该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和所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坚持党在新时期发展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四条 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进行联系培养。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要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定期制定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通过组织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通过党校系统培训,重点解决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入党的问题。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和考察,条件具备的经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可列为发展对象。学生发展对象报所在党总支预审、教工或直属支部的报组织部预审合格后,履行发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准备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需经公示后,再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六条 重视和加强在青年教职工特别是45岁以下的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青年学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的制度,主动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二十七条 重视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支部要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申请,并报所在党总支和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决杜绝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校党委按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组织员。 兼职组织员的主要工作是: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协助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受组织委托与支部大会已经通过的发 24

展对象进行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思想状况,并如实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第七章 党支部的考核

第三十条 党支部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两年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全校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生活:要求制度健全,活动正常,组织活动记录完整,出勤率高,请假制度严格。能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党支部活动,党支部凝聚力强。

(二)发展工作:要求每年有年度发展工作计划,有完善的培养教育体系,入党手续严格,发展党员材料齐全,程序规范。

(三)党员管理:日常管理严格,措施得力。按时收缴党费,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对出差、在外进修、出国的党员和本支部接收的外来流动党员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四)发挥作用:能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模范带头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协调作用。

(五)群众工作:注重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注意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及时分析和解决师生中的思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的考核方法:

(一)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各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照上述考核内容,先由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总结自评,在此基础上推荐院级先进党支部。然后党总支审核党支部的工作和总结材料,向各支部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措施,确定本单位的先进党支部。最后由党总支向学校党委汇报考核结果,并推荐校级先进党组织,学校党委反馈评选结果和整改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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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流程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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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流程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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