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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

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制作﹑发表;

2.不得超出代理权限范围发表代理意见;

3.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样式

XXXX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 开场白)...

         ... ( 代理意见)...

         ( 结束语)..

委托代理人:xxx...

xxxx 年x月X日

主要种类

1.原告诉讼代理词;

2.被告诉讼代理词;

3.上诉人诉讼代理词;

4.被上诉人诉讼代理词.

代理意见的内容要点

代理人代理的对象不同,其代理词的内容要点和代理词的制作方法也各不相同.所以,必须根据代理词的种类来决定代理意见的发表.

补充一: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原告就被告: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补充二:军婚离异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实体:

一、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 “重大过错”,一般指下列行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程序:

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第一,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民事诉讼代理词的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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