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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和管理的财政资金部分。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

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尚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以预算外资金收入也是来源于收费,不过是预算外收费。

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政性。预算外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但不是由中央财政集中分配 ,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各地方财政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2.专用性。从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发展进程看,设置预算外资金,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保证某些专项支出。例如,城市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养路费就是用于养路等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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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性质(积累性和消费性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

3.分散性。预算外资金是一种非集中性资金,由多种项目构成,并由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掌握使用,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从使用单位与用途来看,都是有别于预算内资金的一种非集中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本质特征是:

(1)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利,或是国家信誉取得的;

(2)经过规定程序(包括国家赋予地方政府及税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收取;

(3)其所收取的收入,单位不能记作单位科目(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4)由财政专户拨回单位的财政资金,单位才可按规定记作事业收入;

(5)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6)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综合财政计划管理。

过去,预算外资金的性质是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按《决定》精神,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打破了过去“两权不变”的管理模式。重新明确了预算外资金的三权所属关系,即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从“两权不变”,到“还钱还权”是预算外资金性质的重大变革。

重新界定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范围

《决定》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并明确做出以下规定:国有企业提取的各项基金(包括税后留利)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不再列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获得的并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要依法纳税;将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明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为了完善财政预算分配制度,保证国家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新措施规定,从1996年起,将中央政府凭借政府权力取得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政府基金或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用于平衡预算。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

为了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不断膨胀,

《决定》重申了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的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不得越权收费和建立基金,否则,按乱收费行为处理。

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首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其次,财政部门要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部门和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专户核拨资金。

严格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用于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购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

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在公共支出中专项支出所占比例较大,专项支出使用管理、支出方式和手段选择可以直接影响一定量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当前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根据当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

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专项资金具有项目多、金额大、使用范围广的特点,主要包括扶贫、农林水、

教科文卫、交通能源和开发等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对各项专项资金的审计有时不够全面深入,其主要原因是往往忽视了专项资金审计的几个重要环节:

1、注重账簿审计,忽视实际项目的审计。审计往往只是将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送达审计组,审计完后即为审计结束。即使到实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马观花,没有认真丈量、记录,也没有计算材料实际用量与账面决算数所使用数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实际使用量小于决算量的现象。

2、注重账面的收支凭证,忽视银行票据的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的传统方法是看账面收支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而对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容易忽视。由于某些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多数采用配套资金空运行方式,即真拨付、后转回、账面反映配套资金到位了,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查阅开户行银行对账单所反映的收支明细与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收支栏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额的一收一支,而且时间相近;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账上反映现金增加而银行对账单没有记录付出,则采用现金支票存根联入账,提款联没有取款、主观上也不想取款,客观上也无款可取。只要重视加强对银行票据系列的审核力度,弄虚作假的现象便一目了然。

3、重视资金使用,忽视资金使用效益。主要看在建工程项目借方数或专项支出数,累加后与上级下达计划指标进行对比,看资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视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没有被挤占、挪用,忽略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经济效益,有的即便在审计报告中有所反映,也总是很勉强,其数据不够准确真实。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某些地区或部门为了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早日投入,项目立项具有盲目性、随意性,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等现实环境的可行性论证,从而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工程项目竣工时间较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效益不明显;三是由于审计人员少,时间短,根本不可能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往往是“从书本到书本”的反映效益;四是注意资金到位率,忽视资金到位的时间性。在对各项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总是查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然后与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额进行对比,计算资金到位率,比例大则资金足额到位,比例小则到位小,并在审计中予以评价。但是,较多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由于财力有限调剂其他用途,下拨渠道不畅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强拨付完毕,资金到位时间迟缓,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设施建设。以上四个环节的审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同等对待,相互对应,互为牵制。这样才能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资金收支的全貌。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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