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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望正义》观后感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那么什么是正义?又怎么会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何才能实现正义?这不仅是一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制度不同,环境差异,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也大相径庭,“正义乃是两件事物之间的一种恰当关系” ,“正义乃是我们在平衡中所做出的价值判断” ,……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对正义的理解。正如博登海默说的那样“正义具有着那么一张变幻不定的面孔,他就像古希腊神话当中的人物一样,总是变幻不定,我们很难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我们还必须得努力的阐释它。”

  正义是人类社会崇尚的美德,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正义本身不能自我实现,就国家和社会层面来讲,正义必须有以国家权威为后盾的体制、机制、机关和人员作保障,必须有正式的、权威的表达和实现通道。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是社会正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基于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正义的理解和守望,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具有认识论上的意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它不存在于自然的苦乐原则之中,不存在于抽象的理性观念之中,正义存在于人类社会制度之中。守望正义是一份庄严而厚重的责任,是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价值选择和理想追求,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宪法职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政治责任。

  正义的力量能够唤醒沉睡的良知,驱走一切邪念和不公正。任何挑战正义的行为在庄严的法律面前都是苍白无力、注定要失败的。然而,守望正义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正义的实现必然要悖逆一些人的愿望,冲击现有的社会分配格局,损害某些群体和个人的非法既得利益,肯定会受到形形色色的阻碍、干扰和反抗。“徒法不足以自行”,守望正义不仅仅是法治理念、也不仅仅是价值追求,更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十步之内必有芳草,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检察人员要有守望正义的勇气、力量、能力和水平。

  守望正义,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政治的合法性是国家治理的第一要务”,而“司法决定的权威性是因为它们出自一个获得了政治认可的渊源”。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对党、对人民、对法律的无限忠诚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理念和信条。

  守望正义,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国家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满意是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群众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安全、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守望正义,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精神状态关乎事业成败”。检察人员要锤炼品德意志、锤炼真本领,自觉防止盲目乐观、不思进取的不良情绪,永不自满、永不懈怠,咬定青山不放松,真正做到坚定不移、矢志不渝。勇于迎难而进,勇于开拓创新,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勇于争创一流,提升工作标杆,更新思想观念,不断实现自我超越,在法律监督的光荣事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守望正义,始终确保权力的正当行使。检察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人民。“权力应依法行使,而不得高于正义”。检察人员要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遵法、重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对法律保持足够的敬畏之心,谨慎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司法谦抑原则,不以管人者自居,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坚持职权法定,坚决防止权力滥用。

  哲学家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指出:“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无需推测,守望正义就是检察人员心中最高的道德法则,是检察人员的神圣使命。

  《守望正义》观后感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对公民自由的剥夺只能由法律为之,一切法律事务均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些基本的原则早已被现代法治理念与实践所认同。劳教制度以行政条例规定,以行政手段行使,未经司法审查未提供司法救济,既无宪法之依据,又违背权力之制衡。劳教制度已经不是打个补丁堵个漏洞的问题。值得欣慰的是,高层已经抓紧制定改革的方案,未来值得期待。

  缺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绝不意味着司法无所作为。在个案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利益、权利、价值的平衡,对观念、论点的评判,对民意、民情的回应,传递出法治的精神、法治的理念。本案的审理,如果永州能够摆脱各方面的干扰,唯事实、证据、法律定案,不会发展至此;如果永州能够经由个案审查,论证劳教制度的各项弊端,呈报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也可能在法治史上留下重笔。

  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地方化的司法权设置,行政化的司法运作机制,注定了唐慧案必将异常艰难。

  司法不可承载之重又何止唐慧案?考察一些地区的司法现状,外部,按行政区划设置各级法院,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组织、人事、经费、装备均由地方负责,法院缺乏独立的空间。内部,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审判执行、行政、后勤人员编制、待遇、考核、升迁不分,等级分立的职级结构框架下,功能交错,审判行政化,按职务高低分配案件决断权,法官为了行政级别沿着科层阶梯艰难攀爬。外部干预、诱惑,内部束缚、管理,都是必须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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