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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审查调查工作心得体会 审查调查安全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审查调查工作心得体会 审查调查安全心得体会

  笔录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记录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以及其它案件信息资料,属于法定证据,是判明案情、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结合实践经验,笔者整理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提供给大家讨论和批评指正。

  一、第一次笔录要记录好基本信息,避免后期重复劳动和程序错误。

  纪委监委做第一次笔录要详细记录对象的基本信息,以方便下一步的调查取证,避免后期再次记录和防止错误的信息使调查偏离方向,对一些特定对象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就要按程序进行。如是否是共产党员、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无违纪和犯罪情况这些信息应尽量记录,以方便根据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作相应的处理,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需要按程序通报或报请许可。另外对象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工作简历、身份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重点记录,对重点信息尽可能的详细。

  二、用好套用语言,有利于防止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以诱供、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理由翻供的情况,要用好一些基本的套用语言,尽量把埋下伏笔,做好防范。套用语言一般笔录中在开始时要向说明自己是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并出示工作证件,并提出如实回答相关问题的要求,向对方表明隐瞒、伪造事实或作伪证要负纪律法律责任,并告知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有一些套用语言,是可以提升笔录的质量的,如:可以询问对象的身体状况,用“你现在的身体状况如何,是否可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笔录的结尾用上“本次询问、讯顺中,有无非法羁押、虐待体罚、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或者其他证据的情形?以及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这些套用语言,对在法庭上突然翻供是有很好的防止作用的。另外,笔录的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小时内,如果超过3个小时,可以在笔录中这样记录:“你现在是否感到疲倦,还能继续回答我们的提问和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吗?”如果对象提出需要休息,可以在笔录中记录“在询问/讯问过程中,XXX提出需要休息,暂停询问/讯问”,经过休息接着继续记录,可以用“经过30分钟的休息后,继续进行询问/讯问”类似的套用语言,并在笔录中再次记录“经过休息,你能否继续回答我们的问题和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这样的笔录间断,还可以用在对象用餐、午睡、用药等特殊情况。

  三、笔录中忌对交待的问题记录不到位,用模糊言语,事实和行为出现分离。

  在做笔录时,出于不同原因,被记录人常会出现避重就轻,希望用一些是似而非的语言隐瞒事实。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跟着被对方的思路,做出来的笔录证据效果将大打折扣,容易提供很多翻供和狡辩的理由。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是审讯还没有透彻,对方还抱有侥幸心理不愿说明真实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急于做笔录,即使做,也先详细记录基本情况,不要深入。因为如果审讯没有到位,做出来笔录意义不大,反而让对象树立起心理防线和下决心对抗。应该先加强审讯,把思想工作做到位,再结果案情深入的做笔录。这样,如贪污、受贿案中,才能达到贪污、受贿和犯罪事实紧密结合起来,如对方就可以交待:“我贪污、收钱是因为什么,利用职务为对方做了什么”,这样事实和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才是最好的证据,到法庭上法官才会高效的采信。

  以上是笔者在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和转隶到纪委监委中做笔录的几点心得体会,做笔录还有很多要求,一份好的笔录对证实犯罪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做了几点粗浅的归纳,希望能得到领导、同事的批评、指正,笔者诚心感谢领导、同事能给予的宝贵意见,谢谢。

  审查调查工作心得体会 审查调查安全心得体会

  5月18日晚,我参加了委机关专题会议,听取省纪委***书记在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上的讲话,受益良多。虽然我在***室工作,以前思想上认为自己属于监督执纪科室工作人员,审查调查属于纪检监察科室的职能,对于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觉得是他们的事情,跟自己没多大关系,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在思想上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也拓宽了视野,更增强了对安全方面的意识。以下就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要加强学习,提升业务能力。不管是监督执纪还是审查调查,都要求我们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处置水平。面对着多样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对象,不将业务基础知识学深学透显然不行。特别是一些程序、章程方面的规定,要透彻理解和融会贯通。作为一名长期处在监督执纪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在业务方面还有很多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一方面,在工作之余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认真学习党规党纪及业务知识,拓展自己的知识深度;

  另一方面,在监督执纪工作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将知识转化为能力。

  二要注重细节,做到文明安全。细节决定成败。要做到依纪依法安全监督执纪、审查调查,需要从小处入手,注重细节。例如:在与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也好,谈话也好,要时刻关注被调查人的思想情绪、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对谈话室进行认真细致的清理等。这些所谓的细节问题,千万不能忽视和大意,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对我们的调查工作的全局产生负面作用 ,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败。

  三要以人为本,做到规范办案。坚持在监督执纪、审查调查中体现以人为本的观念,尊重人、教育人、挽救人,比如,之前湖南省常德津市通报的问题,折射出了要准确把握政策和标准,严格依纪依规,注重方式方法,在审查调查工作中也是同样的道理,要尊重和维护被调查人的健康权、休息权、申辩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审查调查过程中,除了要加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各项章程,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更得注重事实和证据,用事实说话,用党规党纪说理教育,用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去感化,充分发挥政策教育的作用,让被调查人员心悦诚服,在心灵深处真正接受教育悔过认错,从而实现案件突破。

  审查调查工作心得体会 审查调查安全心得体会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宜春市纪委监委全面履行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大审查调查力度,2018年对31人采取留置措施。所查办的案件,涉及招商引资、扫黑除恶、教育民生等多个领域,契合反腐败重点和当地实际,初步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人先后从事检察和纪检监察工作二十余年,现围绕如何提升审查调查工作实效,谈一些个人体会。

  一是审查调查在政治站位上要进一步提高。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起查,这就对审查调查人员的思维方式提出了全新要求。“老纪检”政治和纪律思维较强,强调做思想政治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容易误入线性思维的歧途;“老检察”法律思维较强,但容易陷入就案办案、固步自封的认识误区。如,在2015年查办袁州区原政法委书记陈某受贿、贪污案中,尽管多名行贿人交代了向陈某行贿的客观事实,但陈某到案后,自始至终未作出有罪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陈某仍一言不发。最后,“零口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如果当时能不厌其烦,做通做透陈某的思想政治工作,办案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将会更好。再如,在2018年查办宜丰县原公安局长周某贪污、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除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外,审查调查人员还加强了对周某讯问时的政策引导,周某不仅如实供述了个人违纪违法行为,作出深刻反省,还教育家属子女要引以为戒。审查调查工作政治属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全过程。

  二是审查调查能力要在实战练兵中进一步提升。当前,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性、业务性、专业性要求与审查调查人员数量、素质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在审查调查人员的能力提升方面,市纪委监委做了许多探索,如通过集中培训、案例模拟、理论研讨、专题讲座等形式给大家“充电”;建立上挂下派、片区协作、提级交叉等审查调查一体化机制;以老带新、以干促学等,使审查调查人员的能力素质得到提升。办理宜春市环保局原副局长龙某受贿案就是对审查调查人员的一次“实战”考验。当时由于办案人员中新人较多,队伍尚在磨合,加上问题线索不明朗,审查调查一度陷入僵局。面对困难,大家顶住压力,发挥斗争精神,通过调取、整理网上信息,运用大数据对比、分析、研判,从中提取出关键内容,取得了重要突破。在证据面前,龙某实现了从承认部分受贿数额到承认全部受贿数额的转变。审查调查的每起案件,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各异,违纪违法事实的性质特征、发生领域、手段方式不一,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开阔思路、悉心求证、因案施策,在实战中提升业务水平。

  三是审查调查在程序衔接上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基本遵循,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统一决策、一体运行,明确了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但实际运行中往往存在衔接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与查处扫黑除恶刑事案件并没能做到同步进行。往往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时,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对涉黑涉恶犯罪对象采取了强制措施,审查调查人员在获取被审查调查对象口供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困难,出现了衔接不畅的问题。为深挖腐败问题和“保护伞”,确保案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对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解除同时由监委对被审查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才能开展审查调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必然要求,只有正确处理好纪与法的关系,在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方面不断探索实践,才能有效提升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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