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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自今年3月起到2020年2月底,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医院医疗乱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供大家参考!

  医院医疗乱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万安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卫健委、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联合下发的《吉安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吉卫医﹝2019﹞2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执业、骗保、虚假宣传、不规范收费等医疗乱象,净化就医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医疗乱象,整顿医疗秩序,探索建立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就医环境,促进县内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县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建设健康万安提供坚强保证。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任务目标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维护良好医疗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无证行医;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尤其是贫困人口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维护良好就医环境。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万安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继葵 县卫生健康工委委员、县卫健委副主任

  副组长:邱德章 县发改委副主任

  郭文辉 县公安局副政委

  梅 磊 县市场监管局食药总监

  雷泽荣 县医保局副局长

  肖红云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邱 哲 县网络舆情监管中心主任

  成 员:温冬生 县卫健委医政股负责人

  欧阳力平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严全明 县市场监管局药械股负责人

  朱艳梅 县网络舆情监管中心工作人员

  刘 奇 县发改委工作人员

  刘 东 县医保局工作人员

  刘善垣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

  肖 琳 县卫健委医政股工作人员(联络员)

  (二)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开展,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属地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向上级部门申请关闭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落实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5月-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5月-10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全覆盖,村卫生计生服务室覆盖50%以上。县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局要发挥监督职能,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方式,做好相关抽查督查工作。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各医疗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县医疗乱象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1月)。县卫生健康委汇总成员单位工作情况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并接受市卫健委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实效。

  各医疗单位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立即行动起来,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推动行业自律,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效果;要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好自查,并于10月25日前将本单位的自查报告上报至县卫健委医政股。

  (二)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保持高压态势;要大力宣传各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部署,为全面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实施工作,有效打击和整治医疗乱象,全面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多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行为和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重点核查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与实际在岗人员是否一致,排查长期不在岗或无诊疗行为痕迹(处方、医嘱、病历签字等)留存的人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同级医保部门进行对接,对辖区内医师注册主执业机构与其医保缴费单位信息进行比对,对信息不一致的医师进行重点核查。严厉打击医疗卫生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是否准确、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等情况,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全面深入排查线索,对于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线索,举报1例现场核查1例。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以研究所、研究院等名义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检查、举报线索复查、智能监控三个“全覆盖”,实行分类施策,精准打击。对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其中,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重复检查、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等行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和无指征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行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虚假住院、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医保卡等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严格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公示,落实广告监测制度,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沟通联系与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情况,落实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收费,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联系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建立完善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公共信用平台推送。

  省委网信办: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协调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省公安厅: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省医保局: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药监局: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4月~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4月~9月)。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启动实施集中整治工作。针对专项整治重点任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集中排查整治,集中排查整治范围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开展依法执业教育培训和内部管理自查自纠,坚决禁止医疗乱象行为发生。

  各市卫生健康委按季度定期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分别于2019年7月3日、10月7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月)。各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核查工作落实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情况,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工作落实和重点案件、线索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工作落实不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到位的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2月)。各级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各市卫生健康委汇总本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形成总结,填报《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并于2020年2月5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各市可以通过专题会、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交流。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维护行业信誉,保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结合实际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强化打击高压态势。要将依法依规打击作为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抓手,贯穿行动全过程,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切实形成打击医疗乱象、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展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沟通渠道,广泛征集相关线索。建立举报线索处理台账,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转交、转办举办线索,实现举报线索核查全覆盖,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发挥震慑作用。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教育,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有针对性开展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识别非法、虚假医疗信息,自觉抵制非法行医、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专项整治与行风建设相结合,实行开放式整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的作用,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

  省卫生健康委医疗乱象投诉举报电话:0531-85599999

  医院医疗乱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卫健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执业、各类贩子、骗保、虚假宣传、不规范收费等医疗乱象,净化就医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关于印发《攀枝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卫办〔2019〕11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医疗乱象,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整治、健全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医疗乱象,整顿医疗秩序,探索建立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就医环境,促进全县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县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建设健康米易提供坚强保证。

  三、行动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行业乱象。

  1.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各类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等各类证照,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医疗保障局配合)、制售假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配合)、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2.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严肃惩治组织“捐卵”、代孕等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或采血等产前诊断(筛查)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3.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4.坚决整治“号贩子”“血贩子”“床贩子”“手术贩子”“建卡贩子”等各类涉医“贩子”,维护良好就医秩序。坚决整治护工乱象和“黑救护车”乱象,加强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五项违规行为”: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县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1.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卫生健康局配合)。

  2.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整治民营医院“傍名牌”的行为。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命名不规范,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1.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2.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

  五、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县委网信办: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报送市委网信办协调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县发展改革局: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县公安局: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对以上部门移送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县医疗保障局: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进度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9年5月-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5月-9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各牵头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单位整治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1月)。各牵头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三)总结交流阶段(2019年12月)。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协调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明确分工,发挥合力。要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举措,增强工作实效性。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量化工作成效。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全行业开展医疗乱象整治。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联合惩治,依法依规坚决打击。

  (三)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工作互动性。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进行舆论震慑;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要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实现标本兼治,增强工作长效性。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各牵头单位按阶段汇总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件),于2019年9月25日前报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上报。

  县卫生健康局联系人:蒋婷,联系电话:0812-3992433

  县委网信办联系人:何塘,联系电话:0812-8172129

  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胡铭霞,联系电话:18982349681

  县公安局联系人:冯曦,联系电话:1868123077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廷森,联系电话:13618169001

  县医保局联系人:冯晓炜,联系电话:18116538180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米易县卫生健康局米易县委宣传部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米易县公安局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米易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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