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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党内法规制定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党内法规制定建议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

  《意见》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

  《意见》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坚持从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实际出发,坚持制定和实施并重,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践需要和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提供坚强法规制度保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意见》强调,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切实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意见》要求,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谋划、积极推进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

  《意见》强调,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方向要正确、内容要科学、程序要规范,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意见》要求,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要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加强学习教育,加大党内法规宣讲解读力度,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程。强化监督检查,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对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加大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建立备案工作考核通报制度。

  《意见》强调,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与党建其他工作一同部署、抓好落实。加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建设,充实配强工作力量。省区市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承担党内法规制度规划计划、起草审核、备案清理、督促指导和服务党委领导立法、法律顾问等职责。制定党内法规人才发展规划,建设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理论研究队伍、后备人才队伍。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

  党内法规制定建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党有党规。近年来,我们党的各级组织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不符合党章精神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的情况,甚至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互相冲突和矛盾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在我们党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有了章法和规范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意识。在现代社会,规则意识不可或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要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在这方面,《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颁布和施行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和施行,必将促使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党章意识、熟悉党章内容,因为这是保证党组织工作不出差错的前提和基础。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有利于巩固党章作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的地位。二是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什么是党内法规?是不是党的各级组织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党的建设的规章制度都叫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效力如何?这些是一些基层党组织经常遇到而又不十分清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制定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是任何一级党的组织及其部门都可以制定党内法规,只有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将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党内政治和组织生活中形成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就是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必须看其是否符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

  加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为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是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顶层设计的总体要求,体现了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的基本思路。那么,如果党内法规出现内容不协调、程序不严密、不配套不完备、无效无用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提供了解决之道。一是通过审议机构对党内法规草案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该草案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等,对党内法规内容的协调性进行把关。二是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实行备案制度,并且要求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是为了保证党内法规制定能够统筹进行,提出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这有利于党内法规建设的布局谋划和前瞻研究,明确党内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规范了党内法规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体现了依法执政理念和法治精神。一是在制定党内法规原则中强调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二是把党内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作为审核党内法规的必审内容,之后还要通过党内法规备案制度再次进行审查。三是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也要就其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进行审查。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任何组织(包括执政党在内)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的宪法原则的尊重和遵守。

  提高了党内法规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定“开门立法”的发展趋势。一是《制定条例》明确规定,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二是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三是规定党内法规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公布。这些规定的精神实质是把党内法规制定的过程看成是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过程,是汇聚党智和征询民意的重要途径,从而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贯彻执行力度。

  党内法规制定建议

  党内法规制定是引领和推动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关键性工程。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特别是201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颁布以来,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更加民主,内容更加科学,形式更加规范,制定质量显著提升。但也要看到,制定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结合实际不够紧密。中央党内法规出台后,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制定细化措施或配套规定时,只是照抄照搬、层层转发,为制定而制定,不考虑自身实际。

  二是制定程序不够严格。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党内法规时调查研究不够充分,没有深入基层一线,存在闭门造车现象,规定的措施办法不切合实际,缺乏针对性;征求意见不够全面,没有广泛听取党组织、党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党内法规出台后接受度和认同度低;不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重要文件应当实行前置审核的规定,审议前不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埋下了违法违规隐患。

  三是内容形式不够科学。在内容方面,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不够清晰,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党内法规时仍存在越权制定、与法律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有的党内法规过于原则、笼统,只有定性规定,缺乏量化标准;有的过于具体、琐碎,缺乏稳定性和可行性;有的欠缺程序性规定、保障性规定、制裁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和约束性;有的仍然带有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甚至违法违规问题。在形式方面,有的党内法规存在名称使用不当、未用条款表述、审批主体不合规等问题,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

  制定质量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把提升制定质量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一要进一步明确制定权限。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不清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制定权限不清。《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列举了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但其中(三)、(四)、(五)项,即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中,什么是“基本制度”、“重大问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需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权限不清。党内法规制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共识和前提,但在干部工作、党的纪律等具体问题上,二者的制定权限有时并不十分清晰。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规定,在坚决维护党的领导的条件下,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定完善,科学合理划分党与政府、人大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和非党组织中党组的权限,避免因权限不清带来隐患。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要做到两个“确保”:一要确保党内法规不侵犯国家立法权,党内法规只能规范和调整与党内政治生活有关的事项,不得以规代法;二要确保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党内法规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随意免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不得随意追究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合法行为。

  二要进一步严格制定程序。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比制定一般党内文件更加严格的程序,以程序的严格性、民主性确保党内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要求制定党内法规,当前要重点把握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前置审核3个环节。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基本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找准问题症结,研究对策措施。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涉及党的重大政策、党内重要决策、党员重大利益等事项的党内法规,可以向全党征求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党内法规,可以进行党外论证,通过举办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学者和普通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将党内法规草案上网征求意见。要实行前置审核,重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不仅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还要进行不可行性论证,确保草案合法合规、制度措施可行、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要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制定工作中层层转发、“克隆”现象突出问题,要树立问题意识,一切从党的建设实际出发,加强对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在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制定项目、制定党内法规,对有缺陷、不完善的党内法规,要及时修改完善;对需要细化的党内法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对已过时的党内法规,要适时加以废止;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制定党内法规予以防范。针对法规条文过于原则、衔接不紧等问题,要注意增强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党内法规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简便易行,既要有实体性规定、也要有程序性保障性规定,既要有原则规定、也要有具体措施,既要赋予权利、也要匹配义务,既要有行为要求、也要有责任追究,确保党内法规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用得好。

  四要进一步完善制定技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内法规制定水平还有待提高。建议尽快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则,对党内法规的名称、结构、用语、表述方式、基本要求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还可通过汇编优秀党内法规、点评党内法规、加强对下指导、召开全国性党内法规工作会议等方式,交流经验做法,提高制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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