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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一种公文格式,专指陈述调查本身或由调查得出的结论,可以是机关对其内部调查的结果,也可以是由独立的研究人员进行调查的结果,其使用范围很广,报告的风格与结构因应各个机构的惯例而有所不同。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案例分析报告,供大家参考选择。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例简介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和胡锦涛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1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15.0%。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2.5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截至xx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27.02亿亩,已完成99.05%;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96.37%。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这些地你自己不种让别人种一年拿到七八千块钱。两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挣6万块,加上转包费,一年收入7万,就进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给别人种,人家搞规模化经营,效率高,又可以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你不转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个大红包。”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现在中国土地最大的潜力是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一共22万平方公里,包括县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占5万,宅基地却占17万,农村一个人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3.5倍。宅基地这么大的红利,这么大的资源不去发挥作用?三中全会把这个金库打开了, 谁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转让谁就可以拿到这个红包。”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这就类似于十几年前的“买断”政策,如果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农民连“买断”的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古老的土地,连接过去伸向未来,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走过乡土,走过城镇,走过大都会,

  又将目光聚焦在了黄土地、黑土地、红土地上;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案例分析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

  二、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13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13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3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13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13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 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本站

  二〇XX年X月XX日

  案例分析报告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兴龙湖公园

  人物:王晓燕、张雪连、唐芳、杨丽英、李纯兰、杨霞、邓朝元、徐晓琴 记录:王晓燕、徐晓琴、李纯兰

  一 讨论本次案例分析报告主题

  第一小组:张雪连、邓朝元:分析当代高校“严进宽出”与“宽进严出” 第二小组:杨霞、王晓燕: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小组:唐芳、李纯兰:当代大学生的爱情观

  第四小组:徐晓琴、杨丽英:当代大学生的消费观

  经过讨论,认为第一小组的选题不太好找资料,第二小组的选题与另外一组的选题一样,所以也放弃了这个选题。竞争最激烈的就是爱情观和消费观了,但是其他两个小组均支持消费观,所以,本次案例分析报告主题便确定为“浅论大学生的消费观”。

  二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提出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现状;其次,分析大学生产生这种消费观的原因;第三,分析大学生的这种消费现象产生的影响;第四,对于那些做得不好的,我们应该怎样合理引导。

  三 具体讨论情况

  (一)分析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现状(第四小组)

  1、购物成为了一种消费习惯。大学生们已经不满足于基本的生存需要了,开始在追求中享受生活的乐趣,同时也应该看到用于改善学习的消费比重明显在提高。

  2、当前的大学生们开始重视情感消费,用于进行交际的支出正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同学、老乡、室友、班级同学各种聚会,以及社团等错综复杂的交往过程中的消费在大学生的消费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朋友、同学间的你来我往,请吃请喝是在所难免的,生日聚会等各种形式的庆祝聚餐是不可或缺的。同学过生日,当了学生干部,入了党,评上奖学金,交了新女朋友等等都要请客。

  3、消费呈现多层次化。我们在网上找到一些相关的调查报告,了解到在月平均消费的中,只有4%的同学在300元以下继续着学业;更多的同学月平均消费在500-800元之间(这部分占54%) ,当然也有34%的同学在300-500 元之间,只有不到8%的同学生活消费在800元以上。低消费群体的比重与中等消费群体的比重相当.。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学校分配两极分化并不算太过于极端.。

  对许多大学生来说,尽管食物支出仍是当前在校大学生的主要支出之一,但另一方面,大学生们的消费目的已经不再满足于基本的生活消费,他们开始多元化,层次化消费。走出校园食堂到外聚餐的人与日俱增,周末逛街购物的大学生成群结伴,假期选择外出旅游的大学生也开始越来越多„„

  (二)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一、二小组)

  大学生自身消费心理的驱使。

  大学生受过比较高的教育,与一般社会人不同, 他们不仅想受到社会的认可, 更需要的是满足自身被尊重的需要。在马斯洛需求层次中,受尊重的需要处在比 较高的层级,这种需求与受教育程度几乎成正比。因此,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尊重 需求,这种心理表现在消费中,则体现为对高物质生活的追求。很多大学生都认 为只有自己很有钱,吃穿都高档,才能被同学看得起。大部分的学生都是通过 寻求富裕的物质生活来美化自己的形象,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和心理上的平衡。 在这种心理的推动下, 在大学生中就产生了重物质享受的风气, 这种风气的形成, 会影响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易产生很多畸形心理。这样,同学之间的攀比现象 就会应运而生,最终走向消费误区。这是消费误区产生的内部原因。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

  当前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对大学生消费观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学校并没有 开设这方面的思想政治课程,教育内容缺失。首先,高校缺乏对大学生进行消费 心理和行为的研究。当前除了经济类的大学开设消费者行为心理学这门课程,很多学校由于受到专业的限制,并没有涉及到这类课程。其次,高校教师教学中,对大学生正确消费观的引导不够,很多大学只是做表面的文章,采取问卷调查的 形式让学生填答,并未进行实质的思想教育引导。再次,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 缺乏对大学生勤俭节约精神的倡导。整个校园缺乏勤俭节约的氛围,久而久之就 会导致消费行为走向误区。造成消费盲目冲动,浪费严重。

  家庭的影响及纵容。

  现在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溺爱行为为其提供了物质基础,有些家长即使经济收入不高,甚至比较困难,也要想方设法甚至借债寄给自己的子女,满足子女的消费需要,以免在同学面前丢脸。他们错误地认为,满足孩子的需要就是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心学习的环境。事实上,学生不知道挣钱的辛苦,没有养成理财的过程和经验,形成了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为他们的不良消费习惯打下了基础。

  社会不健康消费行为的诱导。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正经历着从学校到社会的过度阶段。因此, 大学生的消费观念会受到学校和社会的双重影响, 特别是当前社会上不良的消费 风气,对当代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因素。大学生的消费 思想还不够成熟,他们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的享乐主义和重物质享受思想的影 响。特别是近些年来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蔓延,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产生了直接的 影响。通过样卷调查发现,很多大学生都很向往社会生名人的消费方式和行为, 他们所倾向的消费方式更加看重消费的物质化和金钱化。 正是由于这些内外因素 的共同影响,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消费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误区。

  (三)分析这些现状存在哪问题(第二小组)

  过分追求时尚和名牌,存在攀比心理,导致过度消费。

  盲目冲动消费,消费品奢侈不实用。

  消费差距拉大,出现两极分化。

  储蓄观念淡薄,不懂得理财 。

  (四)怎样合理引导(第三小组)

  自我检讨。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关键还在于大学生自身。大学生要加强自我教育,树立合理理财的自我意识,平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做起, 积累消费经验。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在消费过程中,自己要注重积累消费经验。 学习消费知识,提高理财能力。在学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种关于消费方面的活动,从中学习消费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作为现代大学生,要主动学习消费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加强自身 的法律基础,提高维权意识,不要让自己成为新时代的法盲。遵循正确的消费原则。大学生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根据生活、学习、文化和娱乐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消费标准,坚持合理的消费原则,做出消费计划,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高校教育。

  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的主要方式。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对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重要作用。高等学校一定要注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要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的教学形式改变传统的填鸭式学习,通过组织一些关于素质教育的活动来增强学生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习爱好。整改学校四周的消费环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不言而喻。大学生的消费环境主要是学校内部和校园的周边,要加强大学生消费的引导,就要对大学生所面对的消费环境进行整改。

  ①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 学习环境。高校加强校校风和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潜移默化中将会对 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 ②整顿学校风部及学校四周的商业秩序和商品经营 范围。校园内外的消费环境主要是满足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需要搞得像商业街 那样繁华。 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消费观教育。 整顿校园环境是从客观上给大学生创设了培养正 确消费观的环境,那么对大学生从思想上进行改造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 费观就显得更为重要,而且要具有长远意义。

  家庭引导。

  家长应注重培养孩子的自立精神。 现代的中国家长应该从小就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 意识,放手让孩子去做一些事情,从小、从小事中锻炼孩子的意志,使孩子在与 社会的接触中更快的适应新环境。 家长与孩子合作制定完整的消费计划。家长要适当控制孩子的花销,帮助孩子建立具体合理的消费计划,形成正确的理财思想和理财方法。

  社会的影响。

  需要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大学生是现代技术最积极的响应者,受现代传媒 技术的影响最为明显。大众媒体应加强对有用的健康的消费信息的宣传,对大学 生在消费过程中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为大学生提供消费参考意见,加强大学生 正确消费心理的引导。

  发挥网络资源优势。大学生群体是现代因特网最大的使用群体,现在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在使用因特网,因为互联网信息的多样性和快捷性满足了大学生对信息的巨大需求。因此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因特网的资源优势。

  四 总结

  总的来说,大学生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根据生活、学习、文化和娱乐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消费标准,坚持合理的消费原则,做出消费计划,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大学生在平时的消费过程中关键的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适度性原则,主导性原则,计划性原则,自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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