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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1

  各市辖区教体局、财政局,局直属各学校、各事业处室:

  近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教育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财务管理的领导责任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运行。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学校的重大经济活动、大额资金支付、预算编制等事项,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高度重视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应按照内部控制要求,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健全和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建成与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学校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认真排查学校管理中的风险点,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主持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工作方案,重点围绕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基建与维修、食堂、采购、学生资助等领域,细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控制环节和相关责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

  三、强化预决算管理

  健全预算编审体系。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共同负责预算编制工作。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收入预算测算准确,真实反映,不得瞒报或漏报收入;支出预算强化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内涵建设投入,提高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进学校中期财政预算规划和项目滚动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学校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支出标准和范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缩常规性支出,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预决算信息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地对外公开,严禁瞒报、漏报和编造虚假财务决算信息。

  四、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费。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学生参加服务性、代办性项目。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学校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规范支出管理。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内容。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规范津补贴发放。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严禁使用“白条”列支,严禁使用虚假票据,严禁虚列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套取公用经费。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规范操作程序。

  五、加强学校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以及处置等,应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并按规定程序与要求办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现金和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严格控制中小学校对外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投资设立的培训机构、基金会等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校办产业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强化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收支管理,控制物资出入,定期公示监督,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权益。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加强食堂伙食收支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对食堂收支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全面、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项目,杜绝虚报收入或虚列成本。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伙食费期末累计结余或亏损应控制在年度收支总额的3%以内,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食堂物资和有价证券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台账。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双人采购,人员定期轮换,大米、面粉、油、肉类等大宗物品采购与出入库方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建立学校食堂财务公开制度,将食堂财务收支、物资采购、饭菜价格等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规范采购与基建管理

  加强学校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规范学校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零星采购项目,学校要明确内部采购、验收、入库等流程,规范内部采购方式,做好邀标、议标记录。为学生代购活动所产生的折扣收益,应全部让利于学生,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

  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和各类报批手续。校舍建设、维修要合理规划,按预算控制建造成本,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建设预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规模和标准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严格履行支付审批手续。项目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推行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管理。

  八、提升财务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

  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学校的总账、出纳、物品采购、仓管等岗位必须分离,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人员。严格新进财务人员选用,逐步提高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财务人员的占比,并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同等待遇。

  加大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力度,各地教育部门将学校财务人员培训纳入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单位“一把手”的财经纪律与财务知识培训,增强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加强学校财会人员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履职情况考核奖励机制,不断提升财务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九、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建立定期审计督查制度。教育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与督查,做到监督全面、排查彻底、不留死角。

  严格监督问责。建立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责任倒查追究及纠错纠偏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及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地教育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2

  教育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三重一大”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务接待等餐费管理

  (一)完善制度建设。各学校要根据《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完善公务接待规章制度。

  (二)明确餐费标准。公务接待用餐、各类活动的工作餐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突破限额标准。

  1.公务接待。接待对象属于本县教育系统的,每人每餐不高于40元;接待对象为非本县教育系统的,每人每餐上限标准为:处级不高于100元、科级不高于80元、其他人员不高于60元。

  2.会议、教研、考务等。中心小学辖区内各完小校参加的会议、教研、考务等,每人每餐不高于20元;全县性的会议、教研、考务等,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其中:早餐不高于20元、正餐不高于40元)。

  3.各类文体活动等。各类文体活动集中到外校进行排练、训练等,每人每餐不高于20元;集中到县城参加演出、比赛等,教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其中:早餐不高于20元、正餐不高于40元),学生每人每天不高于60元(其中:早餐不高于10元、正餐不高于25元);集中到外地参加演出、比赛等,按上级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4.培训。培训餐费标准按《长泰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泰财〔2014〕21号)规定执行。

  (三)规范接待场所。各学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本校食堂用餐,确需安排在校外接待的,不得到外乡镇安排异地用餐;同乡镇学校间的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接待用餐。

  (四)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报销手续完整。公务接待实行一餐一结、即食即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包括税务发票、接待函、接待审批单(或派餐单)、接待清单和菜单等。属于会议、培训等用餐的,要有文件依据、签到表、预算单、结算单、菜单等。

  (六)单所学校内部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得安排工作餐。

  (七)各学校严禁借校际教研、交流等名义,扩大公务接待范围。

  (八)因公出差按差旅费伙食补助定额标准执行,不得再报销任何餐费。

  二、规范大额资金使用

  (一)大额资金是指单笔支出达1万元以上的。

  (二)审批程序

  1.学校集体研究。单笔支出达1万元以上,学校必须先召开班子会集体研究确定,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超过规定限额的,报教育局审批。

  2.教育局审批。学校自筹资金、单笔支出达10万元的,或者利用县级以上资金,单笔支出达20万元的,学校集体研究确定后,报教育局审批,审批后再按相关规定实施。

  3.单笔支出达200万元,按有关规定执行:200-1000万元,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研究确定;10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三、加强招标采购管理

  (一)加强内控建设。学校要根据《长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泰财〔2016〕104号)要求,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按规定制定学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严格采购程序。在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限额以上,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限额以下,优先采用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不便采用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按《长泰县教育局“三重一大”工作制度》(泰教〔2017〕9号)规定采用比选方式实施,其中: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由单位组织比选;5万元以上的,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比选。

  (三)规范跟单采购。只有货物采购才能采用跟单采购方式,服务和工程类的项目不得采用跟单采购方式。跟单采购必须满足泰财〔2016〕104号的规定。

  (四)学校在物品采购、工程建设或修缮活动中,不得采取项目拆分、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五)学校工程建设及各类修缮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随意变更工程建设施工内容。

  (六)妥善保管档案。采取比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在采购完成后,所有采购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四、其它事项

  (一)其它各类财务报支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执行,并做到“及时结算、一事一结、依据充分、手续完整”,尽可能将支出的原因、经过、结果都清晰反映在报支凭证内。

  (二)严格按照《长泰县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泰财〔2016〕112号)、《长泰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泰财〔2016〕171号)、《关于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资金的通知》(泰财〔2016〕174号)等文件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控现金流量,采取合规的支付方式。个人工资奖金等,一律采用银行代发,不得使用现金发放。公用支出部分,首选银行转帐,其次公务卡支出。凡一次性超过200元的支出,要安排在具备以上支付方式的地方消费。

  (三)全县教育系统实行“四签”制度,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领导签字。

  (四)学校各类经济活动中,消费的场所与报支票据要相吻合,报支时要认真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收支情况必公开、每笔大额支出必公开、每项涉及教师利益的支出必公开。

  附件:长泰县教育系统大额支出审批表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3

  县属学校(单位)、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照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各学校(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所有财务活动在校长、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所有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和大额资金支出需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2.建立健全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单位)财务管理的审批人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校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学校(单位)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和撤换;确需更换的,学校(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拒绝办理并上报县教育局。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实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季报和财务交接制度。各学校(单位)要根据教育局统一要求按季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季报表;完善校长、单位负责人和主办会计离任财务交接制度(另行制定)。

  二、严格收入管理

  1.教育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补助)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款(包括依法收取的事业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2.学校(单位)所有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3.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学校(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4.社会各界对教育(学校)的捐资助学款,应全额缴入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按照章程统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帮困扶贫、奖教奖学、开展活动等,严禁擅自使用。

  三、严格支出管理

  1.学校(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物品采购、工程款结算等,必须凭政府采购、招标文书等凭证列支。

  2.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所需的费用。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丽教计[2009]136号)的要求规范使用公用经费,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执行。学校(单位)要按政府部门制订的生均(人均)定额规范支出公用经费,严格控制公务招待、考察等非教学类的费用支出,继续实行公务招待经费支出和行政划拨工会经费限额制度(限额标准根据财政相关规定执行)。高考、会考、中考及全县性文体活动等教育系统重大业务活动,相关经费支出由局责任科室(单位)或组织机构拟定具体方案送计财科审核,经局长室审批同意后,由计财科送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并严格按预定方案列支经费。退休教师活动等经费支出要根据学校财力,参考以前年度水平,按合理、节约原则列支。

  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后,原来由学校(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结构工资、奖金、福利等,均列入绩效工资发放范围。学校(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再自行发放任何人员经费;不得违反绩效工资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4.专项资金是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外的其他各类资金。学校(单位)应遵循“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专款专用,防止项目资金挪用、移用或浪费。

  5.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工会经费收支要严格按照工会财务制度执行,严禁以工会名义收取赞助费、捐赠款;严禁非工会收入项目直接进入工会账核算。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建设、会员活动及对部分人员的慰问等支出。严禁发放现金福利。

  6.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除托收款项和根据合同支付的工程款,对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五千元(或一万元,具体根据学校规范自行确定)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须由校领导三人以上签字或经校班子会通过(附会议纪要)。

  四、加强资产管理

  1.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各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审批)、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校(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的程序,对添置物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用协议供货方式招标采购;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报经财政、招投标中心批准后,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3.完善资产处置程序,各校(单位)资产报废、调剂、出租、出借等,应填写资产处置书面申请,经相关职能科室同意后报计财科备案.同时,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处理,经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调整固定资产账。(具体见: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处理网上流程备忘)。

  五、严格财务审计监督

  1.组织开展内部审查。各学校(单位)要定期进行财务公示,每年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所有账目进行内部审查。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积极参加财务培训活动,特别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财经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

  2.组织开展检查审计。建立学校(单位)财务检查和内审制度,教育局每三年对县属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内审,同时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和监管,进一步规范教育财务收支行为。检查、审计的结果作为对学校考核和领导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以下财务管理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

  1.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单位)违反绩效工资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变相自行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结构工资、奖金、福利等。

  2.学校的违规收费行为:

  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取。

  ②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③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④违反规定举办或参与举办兴趣班进行收费。

  ⑤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学习用品、订阅报刊、保险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3.学校(单位)出租房屋设施、出让食堂、服务部经营权或经营食堂、教育服务、企业运营和投资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并在账外开支使用的。

  4.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年度预算安排支出,挤占公用经费用于发放人员福利、奖金、实物的。

  5.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①坐收坐支现金。

  ②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

  ③公款私存。

  6.擅自向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的行为。

  7.不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出现新增负债的。

  如有以上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改正、书面检查、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校长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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