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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六大纪律具体内容

  解读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它是在1997年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原《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部重要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新颁布的《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总体框架,将原《条例》13章修订为15章和附则.《条例》共178条,原《条例》共172条.其中,对原《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38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96条;对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7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4条.从《条例》和原《条例》
  四大继承:成功做法得以传续
  一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一定期限内在使用或者提拔上应当受到限制的规定.
  三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比照的规定.即对于《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应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四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对违纪党员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当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纠正的规定,不让违纪者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好处.
  十大创新:与时俱进增添新规
  一是顺应时代要求,明确将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
  三是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规定其违纪后不得适用减轻处分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规定了24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党员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于他们不得因减轻处分而留在党内.
  四是为更好地处理集团腐败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规定,经过特定的程序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减轻处理.
  五是明确规定基于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条款,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或者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六是坚决贯彻
  七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条例》规定,对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法党员进行相应的党纪处理,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
  八是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做出明确处理规定,防范违纪后外逃者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好处.
  九是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十是借鉴《刑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了原《条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更好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七大扬弃:过时做法不再写入
  一是废除了不予处分的规定.原《条例》第20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条例》认为,只要有违纪情形,无论情节轻重都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二是废除了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原《条例》第91条规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鉴于近年来我国关于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渐健全完善,并且2001年4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三是废除了重复、多余的条款.原《条例》第136条规定,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单位,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应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这些行为已属失职、渎职,《条例》第12章对此已有原则处理规定.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另外,原《条例》第152条对有关武器装备和枪支弹药的规定,有关行为已属犯罪,应当依法判刑,依照《条例》总则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四是废除了关于户籍工作的过时条款.原《条例》第153条规定,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鉴于近年来我国的户籍制度已做出较大调整,原《条例》规定情形已经不再突出,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五是废除了体例不一致的条款.原《条例》第163条曾对
  六是废除了难以操作的条款规定.原《条例》第167条提出,要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的标准,另作具体规定.但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很难对上述标准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并且《条例》已在第177条做出授权:有关部门或者地区的党委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单项实施规定.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
  七是废除了不准确的措辞.鉴于原《条例》用
  解读党内监督条例若干重点
  为配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我们约请权威部门编辑了这组
  党内监督重点内容
  党内监督
  这些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专家认为,条例确定的7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立足实际、操作性强,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
  专家认为,从党的法规层面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对于从严治党,治理好整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党内法规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专家指出,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突破.
  条例规定了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例还规定了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条例强调,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专家分析,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
  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体现了两种监督的结合.
  专家指出,
  中央政治局将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
  党内监督条例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为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起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党员署名检举违纪违法问题将被告知处理结果
  党内监督条例鼓励党员的监督积极性,规定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
  的,党组织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信访处理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将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这既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在.
  谈话和诫勉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 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这些都是近年来各地开展党内监督的新形式.党内监督条例将这些做
  法加以归纳、提炼,确立了
  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
  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
  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
  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党内法规首次就舆论监督作出规定
  党内监督条例非常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将其列为十种监督制度之一,并专门用一节的篇幅作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在党内法规层面就舆论监督专门作出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
  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
  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
  项工作.
  为了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条例还要求,新闻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专家指出,把舆论监督列为一项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这种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使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的结合提升到了新的层面.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减少失误、防范腐败,而且必将对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询问和质询成为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
  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将其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以民主选举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或组织内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中就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内容.在党内监督中将其确立为一种新的监督制度,对于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将起到重要作用.
  专家指出,鉴于询问和质询是一项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尚没有实践经验,必须在深入理解、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 由于质询是一种带有否定性评价意义的监督措施,且条例规定对委员的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恶意的质询不但损害有关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的声誉,还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为防止恶意质询,条例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
  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解读之六:明确“六大纪律”划出行为底线
  明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11-10 08:08
  明确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六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乐大克,吉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谷春立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10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通报中,“干扰、妨碍组织审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进行钱色交易、权色交易”等聚焦“六大纪律”的行文措辞,与刚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要求高度契合。
  这些“纪言纪语”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而这些成果又转化为纪律要求,纳入到了新修订的《条例》中。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此次修订《条例》,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充分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在“分则”部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如果说《准则》重在立德,树立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那么《条例》则重在立规,通过开列六类纪律等“负面清单”,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新修订的《条例》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果,有很多创新之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与原版相比,修订后的《条例》体例结构更加科学,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使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白了规矩;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制度成果,将很多新形式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删除与法律重复的大量条款。
  “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这次修订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分则”部分从“十”变“六”,主要是因为原来版本存在纪法不分的问题,纪律的种类很多是按照违反国家法律的种类来设定的。“这次修订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分成六类,就是为突出党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违纪行为从十类整合为六类,表面上看,对党员的要求似乎变少了,但实际上,新《条例》更加聚焦纪律本身,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的‘底线’要求更高了。”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介绍,比如说,过去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此次修订就针对该情况增加了相应条款。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这次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大纪律”之首,所体现的正是党中央对党的
  建设内在规律的清醒把握。在《条例》第六章“政治纪律”的“负面清单”中,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未经审批持有因私护照、因私出国,上报清理’裸官’不彻底”;“存在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现象”;“选人用人问题突出”„„梳理今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的“问题清单”,“违反组织纪律”成为多家被巡视单位的共性问题。
  针对组织纪律松弛现象,《条例》专门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证件等违纪条款,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对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内容的修订,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如,在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在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生活纪律方面增加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条款。
  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所指出,《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的六大纪律具体内容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
  通过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增强党的意识和规矩,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依纪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体现了巡视工作的不断创新和成熟。
  六大纪律是巡视工作的重点,具体表现为,在巡视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紧扣政治纪律,着力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紧扣廉洁纪律,着力发现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紧扣组织纪律,着力发现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紧扣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着力发现“四风”问题。

  党的六大纪律具体内容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党的政治纪律,指各个不同时期根据党的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的组织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
  3、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4、党的群众纪律,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
  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5、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6、党的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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