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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法学专家民法典宣讲稿----一部真正“以人为本”民法典,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专家民法典宣讲稿----一部真正“以人为本”民法典

  大家好:

  很高兴在这样一个机会合大家共同探讨民法典,今天我的宣讲内容是《一部真正“以人为本”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典,是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既有民事法律基础上的修订编纂。民法典也不是民事法律的简单汇编,是基础性、综合性民事法律关系体系化的立法,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证民法立法资源与和谐统一。民法典也不仅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编纂,而是民商事基础性法律的汇集。秉承我国“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的依据和保障,有利于充分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5年1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召开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会议,确定“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步骤: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

  2017年3月民法总则颁布,于同年10月1日生效。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总共1260条,7编84章,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缔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序良俗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民法典。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加大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民法典规定,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明确见义勇为免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高利贷放贷、买卖人体器官等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良风俗的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让法律走进普通民众生活

  胎儿权益受到法律保障,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新增突发等紧急事件的临时监护。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明确对财产权的保护及类别和范围。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專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明确对5类特殊主体的特别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面赋权民生保障

  确立“绿色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新增居住权制度,保证“住有所居”。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规定强制缔约,保障民生。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扩大人身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保护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确定姓名权的许可使用以及自然人声音的保护等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细节保障人文关怀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细化兜底保护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建立“共签共担”的夫妻债务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增设“离婚冷静期”规定,防止冲动离婚、缔造稳定和神圣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70年届满后的处理内容。原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尊重当事人意愿,建立被继承人宽恕制度、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增加打印遗嘱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周全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的独创之举。详尽列举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其他人格利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利的空前重视和全面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等等。

  针对现在热点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相应内容和制度予以回应。比如社会关注较大的性骚扰问题,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比如在第四编人格权里设专章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予以规定,包括:规定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并且,针对人格权保护特点的人格权请求权、诉前禁令制度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周全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法学专家民法典宣讲稿----一部真正“以人为本”民法典

  同志们,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第2天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就主持了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带头贯彻实施民法典,带头保障民法典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深入学习民法典,扎实实施民法典》,我有三个方面感受和大家学习一下。

  一、深刻认识颁布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民法典对我国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先后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相继制定或修订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二是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三是民法典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新需求、新要求,也顺应了民众的新需求。体现了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对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诉求随之提高,所以需要通过这样的法典依法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四是民法典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之奠定了制度基础。民法典是多年来民事立法的实践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制度的集成。五是民法典贯穿着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人格权置于民事权利之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六是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二、加强学习,推进民法典的普法宣传

  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党员干部,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层,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重点问题,把掌握和运用民法典作为维护人民权益、做好群众工作、推动改革发展的必要知识、必备能力、必需本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二要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教育。结合“七五”普法工作,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我们党员干部要积极发挥党员带头作用,模范作用,以身作则,向群众解读号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以及“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教育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三要加强民法典运用,依法依规推动中心重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要求,深入学习民法典,认真履职尽责,坚决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不断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要加强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民法典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坚持在工作中,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维护民法典的权威,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切实实施民法典,践行初心为民,司法为民的宗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作为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要将学习贯彻工作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结合起来,助力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将学习贯彻民法典与初心为民服务结合起来,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为民服务初心,勇挑人民利益重任,切实运用民法典推动人民利益权益公平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作为党员干部要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必须吃透民法典精神,正确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要制度,正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保障人民权益。就必须深入学习民法典,将民法典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贯彻条文,贯彻立法精神,秉持公正司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权益最大化,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利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学专家民法典宣讲稿----一部真正“以人为本”民法典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保障其依法享有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有助于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

  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X年X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后来又陆续制定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

  这些立法为改革开放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赋予社会尤其是民事主体更广泛的自主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发生重要转变。编纂民法典,有助于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确立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和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同时要看到,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民事法律制度也面临确认新型民事权利、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挑战。

  比如,顺应科技发展及相关财产观念变革,确认民事主体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承认民事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回应信息时代对人格权的新要求;等等。民法典通过确认和拓展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和有效行使其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的。

  民法典为规范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的复杂程度日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城市和农村社会治理都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这对民法规则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创设相关规则。比如,设置非营利法人制度,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一制度满足了民事主体投身公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促进国家与社会在公益领域的沟通和协作,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

  民法典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要坚持用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注重通过市场手段调节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高效运行提供一整套法律规则。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比如,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原则性规定,并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关系中,注重弘扬中华传统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增设离婚冷静期、明确亲属和近亲属的范围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充分发挥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还需要民法学者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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