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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组建一个为上市服务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这个团队的主要参与者有律师、投行、以及会计师。     律师在整个上市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推动上市进程,负责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的撰写与准备,并负责与证监会沟通以及提交及修改上市材料。并且在美国上市需要有两个律师团队的参与。一个是上市公司自己聘请的律师团队,另一个是投行聘请的律师团队。两个律师团队的由来要追溯到美国证券法下法律责任的分配。     证券法规定:     如果在上市过程中公司有隐瞒或虚假披露重大公司信息的行为,从而对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则上市公司不论过错与否都将负有严格责任,而投行作为承销商则会被追究连带责任,但证券法同时给了投行尽职调查的辩护权,也就是说如果投行在帮助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履行了尽职调查的步骤,合理尽职的了解了公司的情况,但在尽职的情况下仍未发现公司的重大隐瞒或虚假信息,那投行可以免于证券法下责任的追究。     于是投行为了寻求证券法下的免则,会聘请自己的律师团队对即将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投行自己的律师团队如若在尽职调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会要求公司予以修补或处理,否则不会继续帮助公司上市和承销股票。两个律师团队各自分别对自己的客户(公司或投行)负责,但也通力合作,一起准备公司上市的法律文书和材料。     会计师在整个上市团队中也非常重要。美国证券法Regulation S-X对上市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有严格的要求。境外企业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很有可能需要重新整理准备财务报表,比如需要按照GAAP(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来准备。这对会计师来说意味着不小的工作量。根据上市的要求,会计师的选择必须是满足条件的独立会计师。公司一般倾向选择对上市有经验度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比如大家俗称的四大就是通常的选择。     投资银行则在团队中起到核心的作用。这是因为对于一个公司要求上市的目标来看,其实就是一种面向大众的融资,对于融资来说,那一定是以最终能成功融资来为最终目标,而投行就是这个融资环节中起核心作用的一方,因为投行担负着承销股票的重任(underwriting)。在美国上市一般来说不会是单个投行担任乘销商,而会是由两到十几个银行组成的承销团来担任整个上市的承销角色,英文中我们称为underwriter syndicate。其中两到三个或者更多的银行,会担任上市的主导承销商(book runners)。公司先聘请它们,由它们先到位,然后再由它们来挑选其他的联席承销商(co-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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