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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下面我们来看看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及《山东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提高学生公寓服务水平,优化美化育人环境,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公寓实行以学院为主的学生管理和以物业公司为主的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纪律等工作主要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维护等工作主要由物业公司负责。各学院和物业公司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对认真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宿舍建设,表现突出的宿舍和学院,授予“文明宿舍”、“标兵宿舍”和“宿舍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条 在公寓内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的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自觉配合公寓的管理工作。凡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依据《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当事人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因相互包庇而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宿舍,由相应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对造成事故者,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五条学生公寓只安排本校学生住宿。入住学生要按规定及时和足额缴纳住宿费。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房间和擅自调整床位,不得占用其他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

  第六条转学、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的有关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进修生、函授生凭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财务处按规定交费后方可住宿。毕业或休学、退学的学生,在接到离校通知单,办理完退宿手续后,必须在24小时内离开宿舍,由相应学院进行监督和检查。走读学生须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相关走读手续。

  第七条未经允许,不得擅入异性宿舍;宿舍如有异性留宿,本宿舍成员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管理人员及学院辅导员反映。

  第八条 学生不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转让床位,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等导致的问题,一律由责任人承担;严禁留宿异性,严禁与异性同居或发生性行为。

  第九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严禁早出晚归、夜不归宿。早出晚归必须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十条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如因学习(升本、考研)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留校住宿者,须本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批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具备学习条件的宿舍,自修时间学生可以在宿舍内学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原则上到教室等场所学习。

  第十二条严禁自修时间在宿舍内开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更不能影响其他同学学习。

  第十三条鼓励在宿舍内成立各种学习组织,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进出公寓必须刷卡,严禁不刷卡、代刷卡等行为。外来人员不得私自进出学生公寓,家长需登记后在会客室内会见学生。特殊工作人员如需进出学生公寓,必须在楼管值班处进行详细登记,上交有效身份证件后,在值班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入;离开时,须经公寓管理人员检查登记后取回证件。对进出公寓不刷卡、代刷卡者,楼管员必须当场予以阻拦,强行进出的,应立即报告其辅导员和学校保卫处。大件物品、贵重物品搬出公寓时,要接受楼管人员的检查,物品持有人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放行。

  第十五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熄灯,宿舍楼早晨6∶00开门,晚上22∶30关门。

  第十六条宿舍备用钥匙由楼管人员集中管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换锁具,更换锁具后应及时上交一把备用钥匙。离开宿舍必须锁门关窗,现金和贵重物品须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或使用燃油炉、酒精炉和液化气罐等灶具起炊,严禁点蜡烛、燃放爆竹、焚烧物品等。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接插座、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电饭锅、电烤箱、热得快、微波炉、电磁炉、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室内无人而电源插座插有电器。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打架斗殴、摔酒瓶、打麻将;严禁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酒瓶、管制刀具(包括水果刀、菜刀)、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私藏、传阅、散发黄色淫秽书刊、光碟音像制品及各种邪教类、商业类违法宣传品,禁止浏览非法网站、发布不良网络信息,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公寓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话线、网线;严禁乱装电器设备;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第二十一条严禁移动、破坏消防器材;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内不得大声喧哗、聚众起哄、追逐打闹、吹拉弹唱、打球、跳舞、播放高音量音响及各种聚会等,以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区内严禁经商。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且摆放整齐,严禁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区乱扔、乱抛杂物,乱砸、乱拆公物,不得影响和扰乱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个人自备的微机、饮水机、电风扇、插排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具备“CCC”标识),应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学生宿舍使用。

  第二十七条公寓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动物。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节约水电,杜绝浪费,人走灯熄,关闭电器,杜绝长流水,严禁破坏各种水电设施。水电实行“定额补贴,超额付费”制度,超额部分的水电费由本宿舍成员分摊缴费。

  第二十九条学生公寓晚上熄灯时间为22:30,星期五、星期六晚上熄灯时间为23:00。学生必须按时自觉关闭房间的照明设备。

  第六章公物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寓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或挪动,严禁破坏公共财物。家具设备因质量问题、属自然损坏的,可到值班室进行登记予以更换维修,属于人为故意损坏或遗失的,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学生公寓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或搬出时,均须履行交验手续,搬出交验时如发现人为故意损坏或遗失的,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章内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宿舍内务卫生由舍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有序,并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道(桶)中。宿舍楼阳台严禁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严禁在宿舍内外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乱钉、乱挂及污染墙壁,室内及阳台无蛛网和灰尘。

  第三十三条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床面按要求整理好,衣服、床单、被罩、枕巾要勤换,床上卧具、生活用品、学习文具等要叠放整齐,做到卫生清洁、整齐划一。

  第三十四条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乱放废纸、果皮、烟头及塑料袋等杂物。

  第三十五条要自觉保持厕所、洗刷间的清洁,爱护使用冲水器、面盆水嘴、淋浴器、水表、排气扇等设施,严禁向下水道内扔弃杂物。

  第三十六条学生宿舍门窗要洁净且完好无损,不能乱贴报纸和乱挂遮挡物。

  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话机自备,要保护好线路、接线盒、挂机板等电话设施,不得随意移动话机,乱扯话线,乱接分机。

  第三十八条学工部(处)组织学校、各学院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成员、校学生会成员、各学院学生会成员,以抽查的方式对各学院学生宿舍安全、内务情况进行督查,并以此作为评选宿舍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公司由学校向社会公开招标。其职责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需求及公寓房屋与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保障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供水、供电、供暖、照明、排水设施的保障与维护;公寓区内的环境保洁、安全保卫、消防和门卫值班等。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育人”观念,服从监管部门的领导,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各级领导和广大师生的指导和监督。对学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服务要热情周到,态度要诚恳和蔼。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组织各学院、学生代表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每月一次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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