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hk.com--部队入党申请书】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

个人组织生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

。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网。

个人组织生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习方面。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二是专业业务知识学习不够“精”。三是知识涉猎面还不够“广”。

(二)思想方面。思想仍有旧的观念,有时过于求稳,沿用老思路、老办法,往往陷于惯性思维,思想解放、观念更新还不够彻底。由于工作激情较高,对工作要求较高,想问题、办事情、作安排、搞督促,有时表现出一定的急躁情绪。

(三)工作方面。一是虽然有上级的正确领导,在座各位的配合支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个人分管的刑侦、法制、治安及综合工作创新程度不高,新经验、新做法还有待进一步挖掘。二是对队伍教育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在队伍教育管理中虽然没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过失,但有时执行处罚不坚决,执行制度有菩萨心肠,队伍管理还不够严格,还有薄弱环节。三是刑侦工作方法不够全面深入。虽然坚持尽可能抽多的时间深入到刑侦一线,但由于个人分管的工作太宽泛太繁琐,无法全身心投入到刑侦反扒工作之中。

(四)作风方面。与同事们、同志们经常性谈心交心做得还很不够,关心业务工作滞后、存在惰性思想的个别民警做得还很不够,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还是无法完全做通该问题民警的思想工作,致使该民警目前一直未能按照绩效考核标准达标。在工作压力较大的时候,急躁情绪容易爆发,批评他人不留情面。

二、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重实践轻理论。政治上的成熟必须以理论上的成熟为基础,没有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就没有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由于认为自己虽是基层领导,但仍是实际工作者,而不是理论工作者,导致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研究得不够深入,没有完全真正把握其思想体系和精神实质,理论功底还不够深厚,理论素养还不够高,理论运用还不够好。自我要求有所放松,忽视了在学习使人进步道理上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有时放松了对业务知识的及时更新,凭经验做事占了上风,虽然有时意识到了,但又没有及时去弥补。没有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全面发展,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

(二)惯性思维较强。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发展出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套路,没有完全真正把握和很好运用唯物辩证法,没有很好地用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去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很多时候套用老经验、老办法,束缚了自己的思维空间、思考办法。在思想上给自己的定位标准不很高,有时存在满足于现状的消极思想。

(三)工作激情有所淡化。一是由于没有很好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进一步改造,忙于事务性工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所减少。二是对政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的关系认识还不足,境界上还远远不够。三是没能很好地解决工作平衡关系。

(四)自我调压、管理能力不够高。一是工作压力逐年增大,应付事务性工作较多,总感觉时间不够用。二是没有充分利用好八小时以外的时间。三是是党性修炼还不彻底,工作遇到挫折和阻力时,特别是自己的正确意见和行为不被理解时,有时就显得有些急躁。

三、整改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按照“为民、开拓、务实、清廉”的要求,用“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来时刻引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能力,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坚定信念,勤学践行,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转变思想作风。

(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四)顾大局讲团结,清正廉洁,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

个人组织生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办公室关于对规范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有关事项进行查漏补缺的紧急通知》,我院对照文件上八项工作要求,深入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先就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今年我院结合“ ”专题教育,落实开展“三会一课”,按照上级党委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我院支部每季度组织全体党员集中进行了 专题讨论,同时每季至少召开了一次党员大会,会议主题由“三严三实”专题组织生活、“ ”启动会、党支部换届选举、党费收缴专项工作以及其他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等,按照惯例,我院班子每月围绕支部、医院各项事宜进行讨论、决议;今年全年共开展党课2次,分别是“ ”专题党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今年上半年已开展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计划在今年年底再开展一次组织生活会。

二、落实民主集中制

我院在去年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落实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在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相关的,均通过职工代表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建议,再进行决议;在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方面,凡涉及决策事项,均通过院委会、科组会等形式集体表决,并严格遵守主要领导作末位表态发言的规定,充分保障了我院决策的科学民主。

三、党费收缴工作

我院今年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 [ 2016]3号)的规定以及上级工作指示,按时完成了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及时上缴了党员补交的党费,并按规定督促党员每月交党费。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我院后备干部1名,为加强对后备的培养工作,今年下午半年,我院班子通过科组会议集体表决、交心谈心充分征求本人的意愿的前提下,决定该名后备干部从事医务科干事岗位,先从基础工作不断培养提升其工作、管理能力。

五、严格党代表产生程序、区镇换届规定,开展推荐及相关工作

我院在组织全体党员、全体职工分别、充分学习、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全体党员进行了投票推荐,并做好了区、镇两届人代表换届选举投票准备工作,充分保证了我院全体党员、职工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根据《区领导和区级部门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按照我院责任清单,我院班子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纪检监督责任,并以责任书的形式进一步将院科二级责任落实到位。

七、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一是支部党内生活相关记录需进一步分类整理归档,以备随时查阅;二是后备干部培养计划虽然有,但未形成一个全面、清晰的文字资料,且相关的工作记录需进一步完善以备查。

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中常见问题解答

为做好2016年个人有关事项年度集中报告工作,确保领导干部填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我们对工作中咨询较多、填报中容易出现的40个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个人事项填报常见问题解答,供填报时参考。

填报时,请务必认真阅读《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说明,并与配偶、子女充分沟通确认房产、投资等情况。填写时,要与房产产权证、证券账户信息、工商部门企业登记信息等仔细核对、避免出现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问题。

一、关于房产问题

1、问:房产包括哪些?

答: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2.问:哪些房产需要填报?

答: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房产;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上一年出售、赠与他人房产情况,都需要填报。

3.问:房产在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名下,但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是其他人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4.问:房产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资料共享平台

《个人组织生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https://www.unjs.com)。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无论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都应该填报。

5.问:房产属于配偶婚前财产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属于配偶婚前财产的,也需要填报。

6.问:房产出售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出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按照来源情况仍填报在名下;上一年出售且已经办理过户的,按照去向情况进行填报。

7.问:因工作或职务原因,房产在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名下、但实际上属于单位或他人所有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8.问: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非本地房产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所有房产均需要报告,不论是在本地,还是在外地。

9.问:填报房产时应注意哪些细节?

答:填报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时,要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10.问:两套或两套以上房产在一起的,如何报告?

答:按产权登记证(或购房合同)上实有套数报告。

11.问:哪些房产不需要填报?

答: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不需填报。领导干部周转房等没有产权的房产不需要填报。

二、关于金融投资问题

12.问:哪些金融产品需要填报?

答: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

13.问:填报股票、基金市(净)值如何把握?

答:填写股票、基金,应注明名称、份额、填报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净)值和总市(净)值。

14.问:填报投资型保险如何把握?

答: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保险产品的情况,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连类等类型保险产品。纯保障或消费型保险产品如意外险、车险、责任险等不属于投资型保险。

15.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如何把握?

答: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指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投资情况。

16.问: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身份证开户代他人进行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代别人投资理财的详细情况在“个人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详细说明。

17.问:他人借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身份证开户进行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别人借用身份证开户进行投资理财的详细情况在“个人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详细说明。

18.问: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时间较早、一直没有操作,还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三、关于投资企业问题

19.问: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按照什么要求进行填报?

答:按照认缴出资额进行填报。

20.问:一些企业有职工入股的情况,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21.问: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非上市公司、企业,本人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活动,仅利用其身份证注册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22.问:公司未开展经营、或者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但工商部门未注销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23.问:股份(权)已经转让了,但未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24.问: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因工作或职务等原因,需要以其名义注册企业或挂名股东的,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四、关于因私出国(境)问题

25.问:因私出国(境)证件已经交由组织集中保管,还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26.问:领导干部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27.问:因公前往台湾需要填报吗?

答:需要。

28.问: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的、失效的还需要填报吗?

答:丢失的证件如果没有注销仍需要填报,上一年度的失效的证件也需要填报。

五、其他问题

29.问: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是否可以打印后本人签名?

答:不可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须由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填报日期要具体到日。

30.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是否需要审签如何把握?

答: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签。

31.问:子女和共同生活子女如何认定?

答:“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夫妻离异,未成年子女由法院判给对方的,其名下的房产、投资也需要填报。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 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18岁以上在上学或国外留学、没有稳定经济收入的仍视为共同生活子女,其名下的房产、投资等情况也需要填报。

32.问:填报工资等情况时,养老保险、车贴等需要不需要报告?

答:养老金已从工资中扣除,不需要报告;车贴需要报告。

33.问:填报配偶、子女从业时,配偶已退休、子女未参加工作的,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写明;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在读、学龄前或待业。

34.问:填报配偶、子女的证件号码时,应填写哪种证件号码?

答:统一填写身份证号码。年幼的子女,只要出生后上了户口,均可在户口本上查到身份证号码;在部队服役的,也都有身份证。

35.问:配偶、子女长期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是否属于移居国(境)外?

答:判断领导干部的配偶或子女获是否已移居,主要是依据其配偶、子女是否已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

36.问:年度集中报告时哪些人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答:截至上一年底,副处级以上(或相当于副处级)的现职干部或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均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7.问:向哪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如何把握?

答:截至上一年底时,干部属于哪一级党委(党组)管理,就按照干部管理向哪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挂职干部,向 派出挂职干部的单位报告。对到龄转岗到人大、政协等单位任职的干部,在原任职单位报告。对国土局等双重管理的干部,向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对一些在 两个处级以上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职级相同的,向工资、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职级不同的,向职级高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38.问: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如何处理?

答:领导干部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进行承诺。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 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列为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形之一,情节较重 的,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9.问: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干部管理监督中的作用有哪些?

答: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中组部规定:自2015年1月起,实行“凡提必核”。对提拔、重用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察对象,拟列为后备干部人选的,都要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

40.问:我省今年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有哪些新变化?

答:为体现年度集中报告工作的严肃性,从2016年开始,对所有拟提拔、重用省管干部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均以当年年初集中填报的报告表作为比对依据,考察时不再要求填写《安徽省拟提拔省管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文来源:https://www.hy-hk.com/281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