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hk.com--农民入党申请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圈外集体未利用地的报批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第二十条明确了圈内批次用地涉及集体未利用地的报批要求:“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依法供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集体未利用地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依法供应具体建设项目使用,不需要办理转用手续。       征收审批机关按照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大小来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70公顷以下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供地审批机关按照土地是圈内用地还是圈外用地来确定:圈内用地涉及集体未利用地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具体供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圈外单独选址项目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在批准土地征收时一并供地。       建设项目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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