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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山东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心得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心得·1

  《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总结

  《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企业员工有了安全生产“护身符”。《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职工在生产中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劳动防护权、安全教育权、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等10项权利。

  《条例》共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为监督管理,第四章为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培训行为,具体规定企业要对员工进行4类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歇工半年以上

  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条例》还规定,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条例》还规定特殊性质的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演练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谎报、瞒报、破坏现场致事故无法查明,可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可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

  《条例》 目的在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和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条例》是适应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松弛,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性能下降,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网络和手段,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约束。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增多,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管理,以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了生命的至高无上,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对规范企业行为,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义务。《条例》实现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而预防或减少事故发生的关键又在于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从主、客观条件上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才能取得实效。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心得·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我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成果,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相较原有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主要有七个方面的突破和创新。 将个体经营户纳入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范畴。《条例》第2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这意味着今后个体经营户也应当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确立了三项委托制度。一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委托。《条例》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二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委托。《条例》第51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三是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受委托。《条例》第6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这表明乡镇级的安全监管机构也具有一定的处罚权,这是全国现有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对乡镇安监机构建设的最大突破。

  创设了安全助理制度。《条例》第12条第二款规定,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专家认为,安全助理制度是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全面推广前的过渡。 引进了引咎辞职制度《条例》第29条第二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这一规定显然有利于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补充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条例》第3l条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查封、扣押”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有权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这实际上是创设了一种即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另外,第33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创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条例》第4l条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这是全国第一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设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并规定具体数额。

  加大了对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处罚力度。《条例》第48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事故性质,对企业分别处不同数额的罚款:发生重伤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l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企业重视安全生产,死不起人,不敢死人,督促企业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心得·3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水平,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和根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制工作。2006年,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从2006年的6285起、2503人,下降到2015年的2778起、1399人,分别下降55.8%和44.1%。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期盼越来越强烈,新《安全生产法》对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规定越来越严格,《条例》已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第一,修订《条例》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人民为中心,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调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要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条例》,是我省以坚决的态度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以空前的决心和力度,依法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二,修订《条例》是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客观要求。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和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及严重违法行为公告等制度。我省《条例》的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因此,必须修订《条例》,以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第三,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特别是去年下半年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项断然措施,其中一项重大措施就是修订《条例》,加快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一方面,把省委、省政府十项断然措施固化到《条例》中;另一方面,对我省安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的一些经验做法,吸收到《条例》中,使《条例》更接地气、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四,修订《条例》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难题的迫切需要。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许多新特点和新问题逐步凸现和暴露。一些地方安全发展观念树立不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尤其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仍多发频发。近年来,发生了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11•22”特大泄漏爆炸事故、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大爆炸事故、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必须提高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必须针对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办法、制定新措施,修订完善《条例》,全面提升我省安全生产法治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框架结构。《条例》6章49条,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赋予了乡镇、街道、开发区履行属地安全生产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细化了政府和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事故调查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关制度设定了行政处罚,规定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二)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指示,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和劳动防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危险作业等都作出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除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为此,《条例》对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法定责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以及公告警示、动态管理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督促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履行属地安全生产检查权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号),要求设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为行政机构,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的副主任;企业集中、危险因素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核定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其他乡镇(街道)一般不少于3名。《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该通知精神,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六)关于政府资金投入。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财政资金投入,用于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进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治理,提升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能力。但是,相对于复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基层基础薄弱的实际状况,财政投入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把安全生产放在财政保障的优先位置。

  (七)关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力量,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支撑,解决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技术力量不足和安全生产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不得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不得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八)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的委托。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的安监、煤监、建设、国防科工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管理。而实际上,大量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是由下级部门完成的。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因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这样既考虑了实际工作情况,又严格限定了范围和层级,避免上级部门推卸自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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