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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2016关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规定
2016关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规定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工伤及工亡赔偿标准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工伤及工亡赔偿标准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工伤赔偿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工伤赔偿标准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工伤偿标准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工伤赔偿标准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赔偿标准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赔偿标准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赔偿标准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赔偿标准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亡赔偿标准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相关阅读: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一.调整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1.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55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45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35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25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15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05元。


2.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提高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按照我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三.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工伤鉴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鉴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鉴定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鉴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鉴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鉴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

长沙工伤怎么认定?长沙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长沙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长沙工伤在哪里认定?以下银行信息港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2016长沙工伤认定办理指南,供大家参考!

2016长沙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办理流程


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地点: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楼政务公开大厅45、46号窗口


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夏季早上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


电话:工伤保险处(0731-84426844)


乘车路线:乘112路、6路、317路、117路等到韭菜园站;或乘159路、102路、9路、150路等到芙蓉广场站。


6月29日,审计署发布了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结果公告。围绕此次审计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主要负责人。


1、问:为什么要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审计?


答:我国自1996年工伤保险试行以来,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5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14亿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7489万人。同时,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稳步提高,2015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750亿元,年末累计结余1279多亿元。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的服务体系,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促进工伤职工的有效康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推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署自2016年2月至3月,组织特派办开展了对17个省、直辖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审计。


2、问:此次审计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审计内容是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时间范围是2013年至2015年,地区范围是17个省、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其中,对17个省的省本级和所属7个副省级城市、11个地级市(以下统称抽审地区)进行了重点审计,并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单位,以及部分行业风险高、农民工用工人数多的企业进行了延伸和调查。


3、问: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总体状况如何?


答:审计结果表明,17个省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基本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在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相继出台政策,实施和健全了费率调整、工伤认定鉴定、 老工伤 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特殊行业及农民工参保等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工伤保险法规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


二是在参保扩面方面。各地采取措施,不断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保;对中小微企业参保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政策,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工伤保险实施范围不断扩大。


三是在保障水平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收入的不断增长,各地也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机制,积极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4、问:审计发现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虽然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取得一定成效,但审计中也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工伤补偿和康复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 老工伤 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未执行或支付后追偿难、工伤康复占比低等问题。二是工伤预防费和浮动费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滞后,存在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未出台、部分地区未执行浮动费率、工伤预防工作未开展或支出少等问题。三是此次审计查出骗取冒领、挤占挪用、违规征收发放等问题金额3.86亿元,主要包括医疗康复机构骗取套取工伤保险基金,个人骗取或冒领以及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以及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问题。此外,还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违规多征、预收工伤保险费和少计基金收入、少报单位欠费等基金征管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5、问:从审计了解的情况分析,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审计提出了哪些建议?


答:工伤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一些单位或人员主观上法纪观念淡薄、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外,还有工伤保险 补偿、预防和康复 三项工作发展不均衡,工伤预防和康复的相关制度建设推进较慢;部分保障政策落实不完全到位,影响有关工作推进等原因。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向相关部门和地方建议:一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创新参保方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和封闭运行行业纳入地方工伤保险管理;二是理顺工伤保险运行机制,督促各地切实运用好浮动费率机制,研究制定工伤预防、康复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整改、追究责任,并推动开展大数据监管。


6、问:此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如何?


答:对于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地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于骗取冒领和违规发放基金的问题,各地通过停止享受待遇、追回资金的方式进行整改;对于挤占挪用问题,通过归还资金原渠道、调整账目等方式进行整改,其他管理不规范问题,各地也都通过收回资金、调整账目等方式进行了整改。截至2016年5月底,已追回和归还资金原渠道6090.43万元,纠正其他管理不规范问题3271.51万元。


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待整改完成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将自行公告整改结果。审计署将跟踪后续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到位。


7、问:下一步,审计署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审计?


答:审计署将深入贯彻落两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力度。通过审计,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促进规范管理、推动完善制度,促进提高效益,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同时,做好审计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回应社会各方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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