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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进一步做好企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发放条件:

1. 员工必须持有本市户籍。

2. 员工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且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内。

3. 员工必须持有由本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发放标准及方式:

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发放条件的员工,公司按每月30元的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放方式:一年一次,每年12月份发放。(2011年的费用将统一于2012年3月份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员工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申领并如实填写《xxx有限公司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归还所有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新入职的员工,需在上岗后一周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部。并于15日之前入职的员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本公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离职,且15日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由本公司在离职当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如果员工存在再生育现象,需要如实告知公司,并向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领取再生育证明,并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需要将奖励费及时退还至公司。

四、发放要求:

我司需严格按照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执行。根据《规定》我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自2011年1月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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