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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乱污企业治理方案的制定有利于促进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的开展。下面是小编想跟大家分享的散乱污企业治理方案,欢迎大家浏览。

  散乱污企业治理方案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整治取缔全市“小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河南省20xx年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xx年5月31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取缔类别、范围和标准

  (一)类别

  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修正版。

  (二)范围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 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 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 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 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

  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三、整治取缔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各镇(街道)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20xx年3月15日前,对本辖区、本行业 “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彻底澄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市攻坚办备案。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科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

  (二)整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小散乱污”企业(生产线),凡涉及国家20xx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20xx年5月31日前,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科工信委

  (三)整治取缔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涉及工商、环保、质监、国土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20xx年5月31日前,依法予以整治取缔。对涉及两个以上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做好以下配合联合整治取缔工作。

  1.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涉及无工商手续的污染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工商局

  2. 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环评手续,凡涉及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企业,以及20xx年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中列入关停名单而未按要求关停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

  3. 国土部门负责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国土资源局

  4. 质监部门负责核查各项“小散乱污”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凡涉及没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质监局

  (四)整治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由当地政府牵头,环保、工商部门负责,20xx年5月31日前,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五)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对虽有工商注册和其它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责令实施限期停产整治并给予处罚。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工商局、市相关审批部门

  (六)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0xx年5月31日起,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VOCS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黑加油站”。20xx年3月31日前,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黑加油站”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死灰复燃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拆除设施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其它小散乱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要求,由各镇(街道)和各相关局委负责整治取缔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类“小散乱污”企业。各镇(街道)是“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定期协商,加强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各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辖区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

  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工信部门: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核查取缔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营业执照,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已拆除的承压燃煤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

  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小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纪检、监察部门:按要求对整治取缔行动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司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取缔工作。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各级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全面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问效。市攻坚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会组织专门力量,对整治取缔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整治取缔工作落实不力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全程督办、跟踪问效,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治取缔工作。督导检查情况,计入对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日常考核中。

  (五)强化核查,严格验收标准。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整治取缔台账和“四个到位”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对符合取缔标准的进行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整治取缔工作情况。

  (六)强化考评,严厉追责问责。市攻坚办结合日常督导情况、各地整治取缔工作核查情况和网格化监管落实情况、督导核查整治取缔工作台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表彰;对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未列入本次整治台账中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半年和年度目标考核。

  (七)建立台账,及时总结报告。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和分类整治台账于3月15日前,工作进展情况和《“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每月23日前报送市攻坚办。市攻坚办将在市主要媒体公布整治情况,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八)建章立制,巩固取缔成效。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散乱污企业治理方案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重要部署,按照《河北省集中整治 “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和4月22日市委、市政府环境治理紧急调度会议要求,在我市第一批“散乱污”企业(以下简称“散乱污”)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短期见效、加快治理、常态化保持为原则,集中对全市 “散乱污”企业进行规范整治。5月底前,市主城区(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完成 “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和验收;6月底前,其他县(市)全部完成 “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和验收任务。同时,加强监管,杜绝新的“散乱污”出现,达到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层次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治理范围

  明确“散乱污”界定范围。 “散乱污”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我市重点对全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加工制造业企业。特别是香河县小家具作坊、文安县和霸州市小胶合板、霸州市钢铁小压延、大城县小保温材料和小熔炼、文安县和永清县小塑料、三河市和安次区的小印刷等行业 “散乱污”,集中进行整治。特别是环保部通报我市的20个“散乱污”企业集群所涉及的2290个“散乱污”企业。(附件3)

  三、实施主体

  “散乱污”整治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本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每家“散乱污”整治的县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乡镇街道具体责任人。每个乡镇都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分包,具体负责督导指导“散乱污”治理工作。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规划、建设部门对园区实际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相符的依法查处;水务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对“散乱污”取水、排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其非法“自备井”,吊销关停取缔企业取水和排水许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生产工艺落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暂停、吊销其排污许可;供电部门对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散乱污”名单内的企业果断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同时对名单外不能提供当地政府环保等部门允许其排污或允许其正常生产手续的企业,也一律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整治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向市政府上报的排查整治清单,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县级“散乱污”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于本方案下发一周内上报到市整推办(市工信局)。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在前期摸排承诺整治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按照环保部通报的“散乱污”企业集群、省制定的“散乱污”企业最新界定标准和我市确定的整治重点,组织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本辖区内“散乱污”进行全方位再摸排,确保全域覆盖,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经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承诺、签字并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后统一补充上报(VOC企业除外)。

  (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将责任分解到乡镇和村街,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对照承诺清单,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治改造方式逐企进行整顿治理。对环保部通报我市的“散乱污”集群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标准,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政策对“散乱污”的整治工作按期进行统一验收。

  (三)强力推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会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散乱污”集中整治周活动,营造浓厚氛围,掀起“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新高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整治现场,通过参加集中整治和“两断三清”验收行动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行政推动,形成整治“散乱污企业”的强大高压态势。

  (四)总结提高(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开展“回头看”活动,并认真进行总结,研究制定长效机制,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严格监管,坚决防止“散乱污”死灰复燃和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散乱污”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掌握总体进度、定期通报并及时向市政府进行反馈。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对照市级部门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

  (二)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环保、工信、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部门,负责对全市“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治改造)和验收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每周四中午12:00前将本辖区内“散乱污”整治工作进度报送至市整推办(市工信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在每周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上进行排名通报。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户外多媒体广告等形式宣传集中整治 “散乱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政策舆论环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定期公布治理进展,及时公示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平台、悬挂标语、直播对话等方式营造专项行动高压氛围,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同步设立专栏,公示工作进展,刊登专项行动信息。

  (四)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并纳入年度考核计划,对履职缺位,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全市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考核问责办法予以问责。对各级督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散乱污”清查不彻底、漏报瞒报、整治不到位,以及新建或擅自恢复生产等问题,由市监察局追究企业所在地县、乡级政府及“网格长”、“网格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因专项监管不力,出现“散乱污”企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并追究相应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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